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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交簡字第 75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交簡字第75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唐雲龍選任辯護人 陳建良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694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5年度審交訴字第129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唐雲龍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4行「脊隨」更正為「脊髓」,以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唐雲龍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唐雲龍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又被告肇事後停留於現場,並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個人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本案車禍之員警坦承為肇事人,而接受裁判,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足憑(見相卷第53頁),核與自首之要件相當,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之過失乃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未減速即貿然前行,造成被害人羅秋水因而死亡,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罪後終能坦承犯行,且業與被害人之家屬調解成立並賠償完畢,有本院調解筆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可參(見本院審交訴卷第103至106頁、第155頁);復斟酌被害人有疏未注意慢車行駛至無號誌交岔路口,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即貿然前行之與有過失;兼衡被告所陳之學、經歷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審交訴卷第75至89頁、第14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審酌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且業已賠償被害人之家屬,堪認被告確有悔意,其經此偵審程序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丞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16941號被 告 唐雲龍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唐雲龍於民國115年2月16日10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石岡區豐勢路和順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至豐勢路和順巷與豐勢路和順巷16號旁無尾巷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欲直行通過該交岔路口時,其本應注意汽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客觀上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左右來車即貿然前行;適有羅秋水騎乘腳踏自行車,沿豐勢路和順巷16號旁無名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通過上開交岔路口時,亦疏未注意慢車行駛至無號誌交岔路口時,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未待唐雲龍之車輛通過即貿然前行,因雙方各有前揭疏失,唐雲龍之車輛碰撞羅秋水人車,羅秋水倒地受傷,經送往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急救,延至115年2月19日12時30分許,仍因上開事故造成頭部外傷、創傷性脊隨損傷,導致中樞神經性休克、呼吸衰竭而死亡。

二、案經羅秋水之胞弟羅金生告訴暨本署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唐雲龍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伊看到被害人羅秋水的時候他已經撞上來了等語。 2 告訴人羅金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3 本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相驗照片。 證明被害人因上開事故受傷致死之事實。 4 行車紀錄器影像光碟暨截圖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員警職務報告、台中市交通警察大隊東勢小隊110報案紀錄單、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唐雲龍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檢 察 官 王靖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 箴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