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交易字第30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文昌
(已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50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民國115年4月17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琳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5005號被 告 蔡文昌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文昌於民國113年9月30日14時2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民營客運大客車,於停靠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前時,本應注意停車時,不得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竟疏未注意,部分車身占用慢車道停車,影響行車安全。適吳桂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灣大道7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上址前,因未注意車前狀況,逕自擦撞前開民營客運大客車,人車均倒地,致吳桂花受有頭部外傷併腦出血及顏顱骨骨折、兩側橈骨骨折、腹部挫傷內出血休克併上腸系膜靜脈出血及後腹腔血腫、頭部外傷併雙側前額骨骨折、顱底骨折、氣腦、和左側顱內外傷性出血及雙額左顳延遲性挫傷出血、多處顏面骨骨折、雙側肺挫傷及右側第1、3、4肋骨骨折和左側1,2,7,9,10肋骨骨折、多處顏面撕裂傷、多處擦挫傷、右側橈骨下端閉鎖性骨折、右側尺骨下端閉鎖性骨折、左側橈骨下端閉鎖性骨折及下頷骨髁狀突閉鎖性骨折等傷害經送醫救治後,目前有認知功能障礙,肢體乏力行動不便,日常生活無法完全自理,須仰賴他人協助照護之重大不治或難治之重傷。
二、案經吳桂花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蔡文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蔡文昌矢口否認有何過失犯行,辯稱:當時我將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順向停在臺灣大道7段慢車道路邊,當時我是靜止而對方機車突然從我後方撞上來,我車子沒有移動等語。 2 證人即告訴人吳桂花於警詢之指訴及告訴代理人張延瑞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各一份。 告訴人吳桂花因上開車禍事故,而受有重傷之事實。 4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談話紀錄表1份、初步分析研判表、補充資料表、現場及車損照片、行車紀錄器攝錄影像截圖照片。 肇事經過及現場相關位置、天候、道路狀況、警方調查結果等情。 5 臺中市交通裁決處114年11月25日中市交裁管字第1140114833號函附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覆議意見書(覆議字第0000000案) 被告蔡文昌駕駛營業大客車,部分車身占用慢車道,影響行車安全,為肇事次因。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張聖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孫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