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交易字第 76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交易字第76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宏青選任辯護人 林哲宇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60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起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並書寫聲請撤回告訴狀提出於本院,有該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琳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56031號被 告 林宏青

選任辯護人 林哲宇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宏青於民國114年3月19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西區東興路3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同日11時53分許,行經東興路3段與大墩十一街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看清來往車輛或行人始得迴轉,且依當時天候為晴、日光充足、該處為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之柏油路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貿然往左迴車時,適黃鈺發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未注意車前狀況,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自對向直行行駛至該處時,見狀緊急煞車後摔車倒地(未碰撞),致黃鈺發右側肩膀、手肘、手部、髖部、膝部擦挫傷等傷害。林宏青於肇事後留在現場,員警到場處理時,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

二、案經黃鈺發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宏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上開時地駕車往左迴車行駛,告訴人黃鈺發騎乘機車自摔倒地後因此受傷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涉有何過失傷害犯行,辯稱:我當時迴轉有先暫停、打方向燈,我有看對向沒有來車才迴轉,我迴轉速度很慢,我認為告訴人是高速行駛才會失控摔倒,我們兩車距離很遠,且沒有發生碰撞云云。 2 告訴人黃鈺發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駕車與告訴人騎乘機車發生車禍,告訴人因此受傷之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初步分析研判表、補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證明本案現場狀況、車禍及車損情形之事實。 4 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 告訴人因本案車禍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5 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15年2月12日中市車鑑字第1140012617號函附鑑定意見書 證明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往左迴車,未看清對向來車並讓其先行致生事故,為肇事主因;告訴人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至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適採安全措施,煞閃失控摔倒,為肇事次因之事實。

二、按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條第5款訂有明文。被告駕車自應注意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定,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被告竟疏於注意並遵守上述規定,以致肇事,致告訴人受傷,是被告駕車行為顯有過失,且與告訴人之受傷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於肇事後留在現場,員警到場處理時,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願受裁判,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吳錦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邱如君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