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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交訴字第 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交訴字第4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翁依新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9886號),本院於民國1115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論罪科刑」欄㈢第9行關於「給付告訴人新臺幣6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給付告訴人新臺幣6萬6000元」。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論罪科刑」欄㈢第9行關於「給付告訴人新臺幣6萬元」之記載(即本件原判決第1頁第31行),顯係誤載調解筆錄成立內容之「6萬6000元」,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丞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