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交訴字第8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昌益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9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8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8日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案有不宜依簡式審判程序而為判決之情形,爰裁定撤銷本院上開裁定,依通常程序進行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許曉怡法 官 徐煥淵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超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