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交訴字第 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交訴字第82號聲 請 人即被害人之母 江張燕代 理 人 林群哲律師被 告 林宜芳選任辯護人 陳頂新律師

陳相懿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過失致死案件(115年度審交訴字第82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江張燕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宜芳涉犯過失致死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江張燕為被害人江健成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鈞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宜芳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5年度偵字第16513號案件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現由本院審理中,是核被告所犯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定被害人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而本件被害人江健成已死亡,聲請人江張燕為被害人江健成之母,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本院經徵詢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徐煥淵法 官 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宥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