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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交附民字第 1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8號原 告 王添柑

潘蕙嫻潘建霖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孟高律師被 告 陳柏宏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5年度審交訴字第52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簡志宇法 官 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明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