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8號原 告 梁辰甄被 告 陳則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易字第3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之刑事部分經本院以115年度審交易字第378號案件審理後,已判決不受理在案,惟原告聲請於刑事部分諭知不受理時,將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憑,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陳靚蓉
法 官 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惠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