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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交附民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號原 告 張維仁

張佳緁張維宗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蔡弘亮律師被 告 陳柏隆

敦品窗藝館兼 法 定代 理 人 應晏禎

江家奇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4 年度審交訴字第96號),經原告等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8 條第1 項、第192 條第

1 項、第194 條等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林芳如法 官 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