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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交附民字第 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7號原 告 黃淑娟被 告 王棟隆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易字第1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王棟隆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黃淑娟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然原告前已表示請本院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憑;依首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