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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原交簡字第 2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原交簡字第2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少杰指定辯護人 莊容安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4691號),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5年度審原交易字第41號),不經通常訴訟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陳少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及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即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經檢測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合行政院公告之品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之必要。關於尿液所含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經行政院公告為甲基安非他命500ng/mL。被告採驗尿液送驗後之數值,顯逾行政院公告之標準濃度值甚多。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同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又行為人以一個駕駛行為同時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各款所定之情形時,因其駕駛行為只有一個,雖造成不能安全駕駛之原因於該條項分款列為處罰,然該條文所保護者為公眾安全之社會法益,仍應僅成立一不能安全駕駛罪,而其所符合各款之法定事由,應於主文中分別表明,是被告所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及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情形罪,按上說明,僅成立實質上一罪。

(三)再按法院於審酌被告是否適用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時,訴訟程序上應先由檢察官就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後階段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後,法院才需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而作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前階段構成累犯事實為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後階段加重量刑事項為檢察官之說明責任,均應由檢察官分別負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之責(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案起訴書雖指明被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前案紀錄,提出刑案查註記錄表,然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之罪名、罪質類型均不同,犯罪手段、動機顯屬有別,尚難據此推認被告有特別惡性或有何累犯立法意旨之刑罰感應力較薄弱,而有加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自己飲酒、施用毒品後精神狀態已受相當影響,仍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率爾駕車上路,所為顯危及自身暨其他道路使用人之人身安全,行為殊值非難;其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及尿液中所含毒品濃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於警詢自陳之教育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調查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宥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34691號被 告 陳少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少杰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民國112年9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13年10月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於115年6月17日12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住處,飲用啤酒及威士忌酒後,又以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其明知飲用酒類、施用毒品後,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將導致對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且於飲用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8時20分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8時26分許,行經臺中市豐原區三豐路1段與三民路口時,因闖紅燈見行人羅仕政正穿越斑馬線而緊急煞車,並於路口迴轉至豐原區三民路32號前對羅仕政叫囂,經羅仕政報警後,員警到場處理,發現陳少杰渾身散發酒味,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18時35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8毫克,另經徵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濃度值1227ng/mL)反應,已達行政院公告之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少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其於115年6月17日12時許,在其住處飲用酒類、施用毒品後,無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之事實。 2 證人羅仕政於警詢之指證 被告酒後駕車之事實。 3 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被告飲用酒類,且其吐氣中酒精濃度達0.78mg/L之事實 。 4 自願受採唾液同意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被告經警採尿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 5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證人羅仕政現場拍攝被告之照片 1.被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闖 紅燈,並與行人即證人羅 仕政發生糾紛之情形。 2.被告與證人發生糾紛時, 被告表情不正常抽搐,疑 似施用毒品後之症狀之事 實。 6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6紙 被告無照、酒後騎乘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之事實。 7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行紀錄 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3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行為人以一個駕駛行為同時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各款所定之情形時,因其駕駛行為只有一個,雖造成不能安全駕駛之原因於該條項分款列為處罰,然該條文所保護者為公眾安全之社會法益,仍應僅成立一不能安全駕駛罪。是被告所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3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僅成立實質上一罪。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被告所犯前案為竊盜犯行,與本案所犯二者均屬故意犯罪,彰顯其法遵循意識不足,佐以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個人情狀,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請依刑法第47條第l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謝志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郁樺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