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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原金訴字第 1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1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淨淳選任辯護人 林嘉信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有關「楊靜淳」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楊淨淳」。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115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11號刑事判決,就被告姓名,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說明,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