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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原金訴字第 26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原金訴字第26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全佳恩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8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幫助洗錢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全佳恩於民國113年9月6日16時36分許,以田雪花名義向英屬維京群島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幣託公司)註冊虛擬通貨平台BitoPro會員帳號(下稱本案幣託帳號,所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罪嫌由本院另行審結)後,得預見將本案幣託帳號資料提供予不熟識之人使用,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能成為詐欺集團收取他人受騙款項之用,及用以掩飾詐欺集團所犯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仍基於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幫助他人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洗錢之不確定犯意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犯罪,於113年9月間某日,透過臉書以新臺幣(下同)7,000元之代價(嗣後未取得報酬),將本案幣託帳號資料提供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詐欺集團取得本案幣託帳號資料後,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恐嚇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所示之陳冠語、段村諺、王映絜、曾紀緯,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或恐嚇言行,致其等陷於錯誤或心生畏懼,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依照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繳費條碼完成繳費儲值,再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轉購等值之虛擬貨幣後流入不明帳戶,以此方式隱匿、掩飾款項之真實流向,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檢察官僅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對於全部犯罪事實,本應予以審判,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故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50號、第135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於113年9月間,使用其母親田雪花之身分證件、照

片註冊BitoPro幣託電子錢包,並將電子錢包之帳號、密碼販賣予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再由該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將本案電子錢包提供予通訊軟體LINE暱稱「鍾慈榮」之詐欺集團成員(下稱「鍾慈榮」),於114年4月間,由「鍾慈榮」對鄭麗珍佯稱:要加入家庭代工,需以超商代碼先行繳費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4年4月17日19時34分許,在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台南林森店」繳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繳費第二段條碼為00LDZ00000000000),該等款項旋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出,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而認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5年度原簡字第33號判決認定被告犯幫助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000元,而於115年6月10日確定(下稱前案)等情,有該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而被告本案被訴之犯罪事實係於同時期提供相同之BitoPro會

員帳號予不詳之人使用,而使本案附表所示告訴人受騙匯款至本案帳戶中,雖本案與前案之告訴人並不相同,然被告僅有一交付帳戶之行為,乃係以一幫助行為,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故本案與前案核屬同一案件,而被告之犯行既經前案為有罪判決並確定在先,則被告本案被訴之部分,即應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本院即不能更為其他實體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吳珈禎法 官 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綉燕附表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付款時間 付款金額(新臺幣) 代碼繳費之第二段條碼 所涉案件 1 陳冠語 (提告) 假色情交友真詐財 114年4月15日 3時32分許 5000元 00LDZ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44736號 114年4月15日 3時33分許 5000元 00LDZ00000000000 2 段村諺(提告) 假色情交友恐嚇取財 114年3月13日 0時18分許 5000元 00LDZ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47833號 114年3月13日0時18分許 5000元 00LDZ00000000000 114年3月13日0時18分許 5000元 00LDZ00000000000 114年3月13日0時18分許 5000元 00LDZ00000000000 3 王映絜(提告) 假交友真詐財 114年3月24日1時39分許 5000元 00LDZ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53311號 114年3月24日1時39分許 5000元 00LDZ00000000000 114年3月24日1時39分許 5000元 00LDZ00000000000 114年3月24日1時39分許 5000元 00LDZ00000000000 4 曾紀緯(提告) 假交友真詐財 114年4月14日 1時6分許 5000元 00LDZ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55285號 114年4月14日 1時6分許 5000元 00LDZ00000000000 114年4月14日 1時6分許 5000元 00LDZ00000000000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