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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原金訴字第 4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梁駱義忠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柯秉志律師(法扶律師,終止委任)

歐優琪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程侃堂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1421號、第32635號、第32640號、第32641號、第34527號、第35031號、第35035號、第37849號、第37995號、第38591號、第44127號、第44138號、第44879號、第47766號),本院審理程序時,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辯護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一、A033犯附表編號1至30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0主文欄所示之刑。扣案之IPHONE SE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A34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於審理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公訴人、辯護人及被告同意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見本院卷第232頁)。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3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②4萬9,985元」更正為「②4萬9,989元」、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③4萬9,981元」更正為「③4萬9,966元」、㈢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③9,987元」更正為「9,983元」、㈣起訴書附表編號13「114年5月25日21時8分許」更正為「114年5月25日21時9分許」,及證據補充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程序之自白外(見本院卷第231、244、247頁),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於民國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並於115年1月23日施行,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另於第50條第2項增訂「犯詐欺犯罪後,犯罪行為人於賠償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或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前,法院尤應注意犯罪行為人有無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購買、租賃或使用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商品或服務。二、搭乘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交通工具。三、為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投資。四、進入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高消費場所消費。五、贈與或借貸他人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財物。六、每月生活費用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之程度。」經比較新舊法律後,有關自白減刑、繳回犯罪所得或賠償被害人之條件相關規定,新法非有利於被告,本件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

㈡、核被告所為:⒈被告A033就起訴書(以下均同,不再贅引)犯罪事實一㈠,附

表一編號1至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罪;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1至1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⒉被告A34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幫助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A033就本案犯行,與暱稱「快速」等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㈣、罪數:⒈被告A34先後多次駕車搭載被告A033領取本案詐欺相關包裹,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而論以單純一罪。

⒉被告2人就本案所犯各罪,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被告A34

並同時侵害數人財產法益,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被告A033所犯各罪均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A34部分應從一重論以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⒊被告A033就附表一編號1至13、附表二編號1至17所為,共30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刑之加重減輕:⒈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指明:被告A033於本案中構成詐欺累犯

,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2月,於112年8月8日執行完畢,此有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為5年內再犯本案,被告刑罰反應力薄弱,加重其法定最低刑度,無釋字775號解釋意旨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見本院卷第245頁),核與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相符(見本院卷第48、49頁),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數罪,均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本院認被告前揭犯行,與本案犯行,均同為詐欺犯罪,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況,認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而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⒉被告2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但被告A033並未繳回犯

罪所得,自無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之適用。被告A34部分,檢察官未舉證其有犯罪所得,爰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

⒊被告A34係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爰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遞減之。

㈥、爰審酌:⒈被告A033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參與詐欺集團擔任取簿

手之工作,被告A34則以開車搭載被告A033之方式提供助益,均造成告訴人受有損失,所為應予非難。

⒉被告2人均坦承犯行,已經與告訴人A03、A22、A27、A23成立

調解(見本院卷第261至273頁,被告均尚未陳報實際賠償證明)之犯後態度。

⒊被告A34想像競合之輕罪,另有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適用,量刑時一併列入審酌。

⒋被告A033除前揭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外,前有毒品、竊盜及

同罪質之詐欺、洗錢前科紀錄;被告A34前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竊盜、侵占、搶奪、偽造有價證券、販賣第二級毒品及同罪質之詐欺前科紀錄(見被告2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27至91頁),被告2人素行均屬不佳。

⒌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所供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246頁)。

⒍綜上,分別量處如附表及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罰金如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⒎被告A033有其他案件甫經判決,故宜待被告A033所犯數罪均

確定後,於執行時再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裁定應執行刑,以妥適保障被告定刑之聽審權,並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爰不予定其應執行刑。

四、沒收部分:

㈠、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A033扣案之IPHONE SE手機1支,為其犯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應予宣告沒收。至於扣案之提款卡5張,則已發還告訴人A13,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憑(見偵35035卷第97頁),不再宣告沒收。

㈡、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而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自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參照)。

經查,被告A033自承每領1件包裹可獲得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報酬,共獲得5,000元(見偵31421卷第574頁、本院卷第231頁),此為其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餘款項雖屬洗錢之財物,但被告均無處分權,爰依刑法第11條、第38條之2第2項,不另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隆翔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孫超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1條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被告A033部分主文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A033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A033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A033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A033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A033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A033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A033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A033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A033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A033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A033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A033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A033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A033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A033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A033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A033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A033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A033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A033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A033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A033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A033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A033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A033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A033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 A033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A033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 A033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 A033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1421號114年度偵字第32635號114年度偵字第32640號114年度偵字第32641號114年度偵字第34527號114年度偵字第35031號114年度偵字第35035號114年度偵字第37849號114年度偵字第37995號114年度偵字第38591號114年度偵字第44127號114年度偵字第44138號114年度偵字第44879號114年度偵字第47766號被 告 A033

選任辯護人 歐優琪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定)被 告 A34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3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應知悉依現今時下快遞服務種類,除有通常寄至指定地點之郵務快遞服務外,另有民間快遞公司之指定時間到府收、送件服務,且各該快遞服務均有寄送單據為憑,確保運送雙方之權益,甚至可全程隨時查詢包裹運送狀況、所在位置及是否已領取或退回,是依前述現時郵局、民間快遞公司等之服務安全性、可信賴性及收費價格,實難認為於未涉及不法之正常情形下,有另行支付高額報酬,委由他人代為收送不明包裹,又再將包裹交予指定之人或放置在指定處所之必要,是以支付高額費用委由代收包裹之目的,顯係欲製造多層斷點使檢、警無從查緝包裹真正之收貨人,且可預見包裹內極可能裝有詐欺集團遂行詐欺犯行所需之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等犯罪工具,若再依指示將包裹轉交身分不詳之人,可能因此使詐欺集團得以使用包裹內之人頭帳戶收受、提領詐欺犯罪所得,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為賺取每代收1件包裹即可獲得新臺幣(下同)500元報酬,基於縱使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自民國114年5月19日前某日起,依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快速」之不詳成年人指示,與「快速」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為下列行為:

㈠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以詐術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金融帳戶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交付時間」前某時,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以附表一所示「詐欺方式」,誘騙各該被害人於附表一所示「交付時間」,透過統一超商交貨便之方式,寄出各該金融帳戶之提款卡,並提供提款卡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A033再依「快速」之指示,於附表一所示「領取時間」、「領取地點」收受各該提款卡後,旋即轉寄或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收受。嗣於附表一編號8所示領取時間,為警循線查獲,乃扣得其尚未領取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帳戶之提款卡5張(均已發還A13),暨其持用之iPhoneSE智慧型工作手機1支。

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

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前揭各該金融帳戶之控制權後,即以附表二所示詐欺方式誘騙各該被害人,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後,乃分別於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附表二所示各該帳戶,旋遭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提領一空,藉以製造金流斷點,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A34為A033之友人,亦可預見A033前揭代為收、送不明包裹,可能製造多層斷點使檢、警無從查緝包裹真正之收貨人,且可預見包裹內極可能裝有詐欺集團遂行詐欺犯行所需之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等犯罪工具,乃基於幫助A033犯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以詐術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金融帳戶暨一般洗錢之未必故意,受A033所託,於附表一編號4、12、13所示領取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A033前往領取各該提款卡之包裹後,再搭載A033轉寄或轉交上開提款卡之包裹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收受,而幫助A033所屬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遂行附表二編號7、11至17所示之詐騙暨一般洗錢之行為。

三、案經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33之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坦承本案領取包裹之客觀事實。然供稱伊認為本案僅有伊與「快速」2人涉案等語。惟嗣又於114年7月15日偵訊時,坦承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嫌。 2 被告A34之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坦承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被告A033領取包裹等客觀事實。 3 ①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A03等人於警詢之指訴。 ②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A03等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證明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A03等人受騙而交付帳戶之事實。 4 ①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A30等人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A30等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 ③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A30等人之轉帳資料暨各該匯入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警察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報案等資料。 證明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A30等人受騙而匯款至各該金融帳戶之事實。 5 監視器翻拍照片 ①證明被告A033領取附表一所示各該金融帳戶提款卡暨轉寄或轉交各開提款卡之包裹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收受等事實。 ②證明被告A34於附表一編號4、12、13所示領取時間,騎乘機車搭載被告A033前往領取各該提款卡之包裹後,再搭載被告A033轉寄或轉交上開提款卡之包裹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收受等事實。 6 員警職務報告書 證明查獲本案經過。 7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①本件扣得被告A033持用之iPhoneSE智慧型工作手機1支。 ②本件扣得附表一編號8所示帳戶之提款卡5張(均已發還被害人A13)。 8 被告A033持用之iPhoneSE智慧型工作手機翻拍照片 佐證被告A033依照「快速」指示,使用假名領取各該包裹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㈠核被告A033就犯罪事實一㈠即附表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等罪嫌;就犯罪事實一㈡即附表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A033與暱稱「快速」等不詳成年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A033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處斷。被告A033於本件所為,犯意各別,侵害之法益亦有不同,請予以分論併罰。扣案iPhoneSE智慧型工作手機1支,暨其犯罪所得合計5,000元【扣除附表一編號6、8、10所示即114年5月28日所領取部分】,均請依法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核被告A34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幫助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

被告A34以單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處斷。被告A34係基於幫助之犯意為本案犯行,為幫助犯,其參與程度較正犯為輕,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陳隆翔附表一:取包裹領取提款卡部分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交付帳戶 交付時間 領取時間 領取地點 備註 1 A03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6日15時21分許,以LINE「遠東企業集團」、「婉婷」向A03佯稱:得以協助申請抖音福利推廣補貼云云。 ①新光商業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玉山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7日18時22分許 114年5月19日10時3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西屯安星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31421號 2 A04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5日11時許,在抖音上發布短影音廣告,並以LINE「潮臨資產」向A04佯稱:得以協助申請補助云云。 京城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9日20時59分許 114年5月21日8時33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逢大二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31421號、第32641號 3 A05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8日,以LINE「遠東企業集團」、「銀行專員」向A05佯稱:得以協助申請急難救助補助云云。 彰化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9日16時15分許 114年5月21日10時9分許 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統一超商逢貿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31421號、第44138號 4 A06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9日11時55分許,在抖音上發布短影音廣告,並以LINE「潮臨資產」向A06佯稱:得以協助申請「綠色通道」補助云云。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23日11時58分許 114年5月25日10時48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港強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32635號、第35031號(A34搭載) 5 A08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0日20時許,在抖音上發布短影音廣告,並以LINE「潮臨資產」向A08佯稱:若有金錢需求,可以協助借貸云云。 ①華南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元大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玉山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22日20時45分許 114年5月24日12時11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正勤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32640號 6 A11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8日,在抖音上發布短影音廣告,並以「潮臨資產」向A11佯稱:可以協助提供借貸云云。 花蓮二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23日20時8分許 114年5月28日9時45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逢大二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34527號 7 A12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1日許,以LINE「xxdd890」、「張佩雯」向A12佯稱:可以協助請公益基金會之補助金云云。 富邦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20日11時許 114年5月22日8時26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9之1號、21號統一超商華美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35035號 8 A13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0日,以不詳LINE帳號向A13佯稱:可以協助請公益基金會之補助金云云。 ①第一商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台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台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東勢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24日23時5分許 114年5月28日10時35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貿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35035號 9 A15 (提告) 經友人高莊晴雯介紹,提供金融卡供線上娛樂城使用得以獲利1萬元云云。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21日21時9分許 114年5月23日17時35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崧雅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37849號 10 A16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9日前之某日,在臉書刊登貸款廣告,適有A16點入該廣告,並加入LINE「陳澤明」好友,「陳澤明」便向A16佯稱:須以自己名義向銀行包裝使能借貸,後續又以LINE「林專員」表示需要提供金融卡以匯入款項云云。 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26日11時3分許 114年5月28日8時43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聯華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37995號 11 A17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8日前之某日起,以LINE「林子雄」透過假交友之方式,向A17佯稱:可以匯款30萬元予A17,惟需要提供金融卡云云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8日13時36分許 114年5月21日16時9分許 臺中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墩十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38591號 12 A19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6日起,先在INSTAGRAM聯繫A19,再以LINE「潮霖資產」向A19佯稱:可以協助申請歐洲銀行數位帳戶補貼,公司也會協助包裝以利審查云云。 ①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元大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21日14時9分許 114年5月25日11時8分許 臺中市○○區○○路0號朝馬轉運站內6號寄物櫃 114年度偵字第44127號、第47766號(A34搭載) 13 A22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7日起,先以交友軟體探探「慧慧」結識A22,復傳送LINE「張秀英」、「蔡佳玲」好友予A22,「張秀英」、「蔡佳玲」遂向A22佯稱:寄出金融卡並在網站填寫完整個人資料,即可領取6萬元之男性健康補助金云云。 ①第一商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兆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③玉山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25日前某時 114年5月25日13時7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大都會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44879號(A34搭載)附表二:取包裹領提款卡後匯款之被害人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備註 1 A30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0日16時20分許,透過臉書向A30表示欲購買其販售之手錶,之後復以LINE「賴汝婷」、「蝦皮平台客服專員」向A30佯稱:因其未開通金流服務,需要依指示進行驗證作業云云。 114年5月21日0時8分許 4萬9,072元 A03-新光商業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31421號 2 A32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0日19時30分許,向A32表示欲購買其販售尿布,惟無法完成訂購,後續以LINE「新光銀行專員」表示需要完成銀行驗證云云。 ①114年5月20日21時27分許 ②114年5月20日21時29分許 ①4萬9,985元 ②4萬9,985元 3 A31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0日,向A31表示欲購買其販售之演唱會門票,惟須登入不詳網址,後續以LINE「陳專員」表示需要完成銀行驗證云云。 114年5月21日0時40分許 1萬5,985元 4 A10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1日23時11分許,透過LINE佯為A10友人「鄧一中」,並向無宇倫佯稱:因貸款需求需要周轉云云。 ①114年5月21日23時11分許 ②114年5月21日23時21分許 ①2萬5,000元 ②2萬5,000元 A04-京城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31421號、第32641號 5 A27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1日,利用臉書「何明莉」向A27表示欲購買其販售之高鐵票,惟欲利用「openpoint」交易,後續以「未完成實名認證及升級」為由,要求A27按照LINE「7-ELEVEN交貨便線上客服」、「金融客服-李」指示操作云云。 114年5月21日19時20分許 4萬4,103元 A05-彰化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31421號、第44138號 6 A28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0日,以臉書「王柏翰」向A28表示欲購買其販售之演唱會門票,惟欲以「宅配」面交交易,後續以LINE「PCHOME網家速配客服」、「張專員」表示需要完成銀行驗證云云。 ①114年5月21日19時13分許 ②114年5月21日19時15分許 ①4萬9,985元 ②4萬9,985元 114年度偵字第31421號、第44138號 7 A07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8日18時許,以臉書「韓鈺珊」向A07表示欲購買其販售之嬰兒汽車座椅,惟希望以大榮貨運方式收貨並利用第三方支付給付貨款,並傳送資料予A07填寫,後續因程序麻煩A07欲拒絕交易,「韓鈺珊」旋向A07佯稱:因其帳戶遭到凍結,需要A07按客服指示操作云云。 114年5月25日19時9分許 4萬9,989元 A06-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32635號、第35031號 8 A09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5日17時40分許,利用臉書不詳帳號向A09表示欲購買其販售之芒果青,惟因無法面交,需要透過ECPay綠界科技交易,後續A09依照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連結聯繫LINE「客服專員」、「彰化銀行專員陳育佑」,「客服專員」、「彰化銀行專員陳育佑」旋向A09佯稱:需要驗證財力證明云云。 ①114年5月25日21時25分許 ②114年5月25日21時28分許 ③114年5月25日21時33分許 ①4萬9,988元 ②4萬9,987元 ③2萬9,946元 A08-玉山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32640號 9 A14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4日以假冒檢警辦案之話術,要求A14配合辦案云云。 ①114年5月22日16時33分許 ②114年5月22日16時34分許 ③114年5月23日16時22分許 ④114年5月23日16時23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A12-富邦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35035號 10 A29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中旬起,以LINE「唐怡君」、「力智官方營業員」向A29佯稱:利用「力智」投資APP參與投資得以獲利云云。 114年5月29日14時3分許 5萬元 A16-台新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37995號 11 A20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4日23時35分許,以LINE「阿芸」向A20表示欲購買其於蝦皮購物販售之「H20水京棧國際酒店餐券」,希望以「宅到宅」方式配送交易,後續LINE「PChome網家速配」、「張專員」要求按指示操作云云。 ①114年5月25日22時14分許 ②114年5月25日22時16分許 ③114年5月25日22時19分許 ①4萬9,967元 ②4萬9,976元 ③4萬9,981元 A19-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44127號、第47766號 12 A21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5日11時7分許,以LINE「林馨怡(芷涵、媽)」向A21表示欲購買其販售之「惡女漫畫」,惟需要利用賣貨便交易,後續復宣稱訂單遭到凍結,需要A21按照客服指示操作完成賣場審核云云。 ①114年5月25日18時31分許 ②114年5月25日18時56分許 ①5萬元 ②10萬元 A19-元大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A18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3日10時26分許,以LINE「阿慧」、「蔡湘琴」、「蔡佳玲」向A18佯稱:可以協助申請男性建保基金云云。 114年5月25日21時8分許 1萬2,000元 A19-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A23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8日11時26分許,透過INSTAGRAM不詳帳號向A23佯稱:欲購買其販售之商品,並欲以「綠界科技」進行交易,後續稱因A23未完成開通相關服務,需要按客服指示操作云云。 ①114年5月28日15時15分許 ②114年5月28日15時28分許 ①4萬9,980元 ②4萬9,020元 A22-第一商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度偵字第44879號 15 A24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8日21時34分許,以Threads「Destiny Wu」向A24佯稱:欲購買其販售之商品,並欲以「紅陽科技」進行交易,後續以帳戶問題要求A24按客服指示操作云云。 ①114年5月28日21時55分許 ②114年5月28日22時11分許 ③114年5月28日22時12分許 ④114年5月28日22時14分許 ①9,987元 ②9,987元 ③9,987元 ④2,015元 A22-兆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6 A25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8日20時30分許,以Threads「abdousedderg」向A25佯稱:欲購買其販售之商品,並欲以「PChome網家速配」進行交易,後續以未簽署託運條款而無法下單為由,要求A25按客服指示操作云云。 ①114年5月28日21時55分許 ②114年5月29日1時26分許 ①4萬7,985元 ②7萬85元 A22-兆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7 A26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8日23時許,以INSTAGRAM「moha-86435」向A26表示欲購買其販售之演唱會門票,並欲以「綠界科技」進行交易,後續並以未完成開通相關服務為由,要求A26按客服「張專元」指示操作云云。 114年5月29日1時25分許 4萬9,985元 A22-兆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