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02號原 告 高銘煌被 告 施權祐
萬祐祥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審原金訴字第2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蔡有亮法 官 陳盈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芳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