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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原附民字第 3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審原附民字第37號原 告 游琇瑾被 告 藍治和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32號),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明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