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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易字第 151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易字第151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 雋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33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告訴人陳當男與被告陳雋為父子,並均同住在臺中市西屯區長安路(地址詳卷),二人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3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陳雋於民國115年2月20日晚間8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長安路居處,因寵物貓咪照護問題與告訴人陳當男起口角,被告陳雋竟基於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犯意,持飼養寵物鼠之鼠籠丟告訴人陳當男,致告訴人陳當男受有左臉挫傷、左手肘、左手臂、左手腕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陳雋涉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陳雋所涉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陳當男已於115年6月25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志文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自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芳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