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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易字第 1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易字第17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佑駿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判決延展至民國一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所犯業務侵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5年5月29日上午10時宣判;惟因被告及告訴人原已於115年5月15日進行調解,另訂於115年6月5日續行調解;而調解是否成立,屬於量刑應考量之重要因子;從而無法在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