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易字第187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俊智
陳坤成
林坤甫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字第57
968 號、115 年度偵字第6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 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本院115 年度審易字第1871號竊盜等案件,被告3 人原定民國115 年8 月21日上午11時宣判,茲因庭後被告3 人與告訴人方面請求進行調解程序,經本院聯繫排定115 年8 月25日上午10時許進行調解,致趕不及合併宣判,為求妥適製作完成被告3 人之判決書,無法如期宣判。茲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於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