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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易字第 120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易字第120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坤琪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54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坤琪係喜樂園居家長照機構(下稱喜樂園機構)之服務個案,告訴人即甲女(代號:AB000-H114426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任職於喜樂園機構擔任居家照顧服務員(下稱居服員),告訴人自民國113年5月間起,受指派每日至被告之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住處照護被告,詎被告自114年1、2月間某日起,竟基於性騷擾之接續犯意,於告訴人每日中午為其洗澡擦手時,均趁告訴人不及抗拒之機會,將其右手手掌往前撥,而以其右手手指觸摸告訴人之左側胸部,此外,因告訴人每日均會為被告代購午餐便當,被告多次將便當款項放置在告訴人大腿處,藉機觸摸告訴人之大腿部位,且被告於觸摸告訴人之身體隱私部位後,均對告訴人聲稱:我又不是故意的,摸一下又不會怎樣等語,迄114年8月6日中午告訴人已無法再予忍受,遂告知其主管遭到被告之性騷擾,再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靚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于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