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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易字第 234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易字第234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峻瑋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207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裁定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張○瑋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且禁止對姚○○實施家庭暴力及騷擾行為,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張○瑋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

四、附記事項:被告本案所涉傷害罪嫌部分為告訴乃論之罪,業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而此部分如為成罪,則與上開有罪部分為屬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鄭仙杏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明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5年度偵字第32079號‎ 被 告 張○瑋‎‎‎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瑋為姚○○之夫,2人間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張○瑋前因對姚○○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核發113年度家護字第229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並經張○瑋所知悉。詎張○瑋已知悉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仍基於違反保護令、傷害之犯意,於115年6月14日20時許,在雙方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00號0樓之住所,因家庭細故徒手毆打姚○○,致姚○○受有頭皮疼痛、右肩瘀血、前胸瘀血、下背瘀血、左臀瘀血、雙側大腿瘀血等傷害。嗣姚○○報警處理,員警於115年6月14日20時34分許,在上址地點以現行犯逮捕張○瑋,而悉上情。

二、案經姚○○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張○瑋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是他們一起衝過來打我,我才是被打的人,我是防禦等語。然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姚○○及證人張○○於警詢中指訴明確,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229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保護令執行、臺中市文正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澄清綜合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員警密錄器擷圖、手機影片光碟及擷圖等在卷可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等罪嫌,為家庭暴力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傷害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鄭 仙 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廖 莉 萍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