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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易字第 30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易字第30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梁錦城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6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4犯公然猥褻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A04意圖供人觀覽,分別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各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3年9月9日上午8時6分許,在臺中市大雅區月祥路52

2巷旁潭雅神綠園道步道上,見代號AB000-K113206(年籍資料詳卷,下稱A女)從該處經過,竟邊步行邊公然對A女裸露生殖器,且於坐在該處擺設之木椅時,亦持續公然對A女裸露生殖器。

㈡於113年9月20日上午8時38分許,在臺中市大雅區月祥路522

巷旁潭雅神綠園道步道上,見A女從該處經過,竟公然對A女裸露生殖器,再以手握住生殖器朝向A女方向為猥褻動作。

㈢於113年9月27日上午7時36分許,在臺中市大雅區月祥路522

巷旁潭雅神綠園道步道上,見A女從該處經過,竟邊步行邊公然對A女裸露生殖器。

二、案經A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A04矢口否認有何公然猥褻犯行,辯稱:那裡是步道,我只是在小便,也有其他男生在那裡小便,告訴人A女只有拍我而已云云。經查:

(一)告訴人A女於偵查中證稱:113年9月9日上午8時6分許,我在臺中市大雅區月祥路522巷旁潭雅神綠園道遇到被告,他當時坐著對我裸露生殖器,如照片編號2、4所示;113年9月20日(註:告訴人原始陳述之日期為113年9月30日,然嗣後有將該次之日期更正為113年9月20日,見偵卷第127頁)上午8時38分許,一樣在潭雅神綠園道遇到被告,他當時是面對我裸露生殖器,如照片編號3所示;113年9月27日上午7時36分許,一樣在潭雅神綠園道遇到被告,他當時邊走邊向我裸露生殖器,如照片編號1所示等語(見偵卷第55─56頁)。

(二)查告訴人提出之蒐證照片(編號1、2、3、4,見不公開卷第5─7頁),與告訴人上開描述之情形互核一致,且有經檢察官當庭勘驗告訴人之手機,確認各該蒐證照片之正確日期、時間(見偵卷第127頁),是告訴人上開證述堪予採信。準此,被告分別有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間、地點,以犯罪事實欄所載方式,對告訴人實施公然猥褻3次之犯行,足堪認定。被告雖辯稱:那裡是步道,我只是在小便,也有其他男生在那裡小便,告訴人只有拍我而已云云,而否認其有供人觀覽之意圖。惟查,倘若被告所辯屬實,被告僅係在公開場所排尿,被告理應背對告訴人,以避免自己之生殖器對人裸露,然觀諸告訴人提出之蒐證照片,被告3次均係正面面對告訴人並直接對告訴人裸露生殖器,毫無遮隱之舉,足見被告確實有供人觀覽之意圖無誤。被告上開所辯與事實不符,無從採信。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3次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3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二)罪數:被告所犯3次公然猥褻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1、被告前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30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於112年8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3次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本案3罪固均為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

2、然本院審酌上開執行完畢之前案與本案3罪之罪質顯然不同,若仍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最輕本刑,恐有罪刑不相當之疑慮,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均不予加重。

(四)量刑:爰審酌被告不尊重告訴人之意願,任意對告訴人裸露生殖器,以此方式遂行3次公然猥褻犯行,造成告訴人心靈受創,所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犯罪之場所為潭雅神綠園道、裸露之部位為男性生殖器;並考量被告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失;又被告犯後否認犯行,犯後態度惡劣;且被告有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不佳;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收入、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4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衡酌本案3次犯行之時間間隔、相似程度,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復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宗毅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芳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