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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易字第 45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易字第45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漢文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2217號),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公然猥褻罪,處罰金新臺幣9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A03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惠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62217號被 告 A03

選任辯護人 楊亭寬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民國114年9月17日12時53分許至12時55分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號麗寶樂園探索世界電玩館之公眾得出入場所,裸露及撫摸生殖器而公然為猥褻之行為,經不詳遊客發覺有異,通知麗寶樂園員工李芸萱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3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裸露及撫摸生殖器之事實。 2 證人李芸萱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裸露及撫摸生殖器,經不詳遊客發現並錄影存證,通知證人李芸萱報警處理之事實。 3 手機錄影畫面截圖、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各1份 1、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裸露及撫摸生殖器,僅以衣物略作遮掩,旁人可輕易看見被告生殖器及舉動之事實。 2、證明被告裸露及撫摸生殖器之際,在上址電玩館內四處行走,時間長達2至3分鐘之事實。

二、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檢 察 官 屠元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劉金玫所犯法條:刑法第234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