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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易字第 40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易字第40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沈維志選任辯護人 蔡健新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6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沈維志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沈維志受僱於址設新竹縣○○市○○○路0段00號9樓之1之銳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銳澤公司),銳澤公司自民國109年1月起至112年3月止,承攬設於臺中市○里區○○路000號之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光公司)之「氣體管路配管Hook up_F16_DF_LPSIN_/SION Ventline新增調壓閥工程」(下稱本案氣體管路工程),沈維志擔任工程二處二部倉管,負責撿料、備料、卸載、運輸等業務;詹鎧澤受僱於工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工安公司),自111年8月17日起,經工安公司派遣前往銳澤公司,並自同日起,受銳澤公司指派擔任本案氣體管路工程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下稱工安人員)。沈維志於112年3月2日上午11時13分許駕駛貨車,載運氬氣鋼瓶4支(連同鋼架約320公斤)至美光公司廠區碼頭,沈維志下車,站在車斗上(車尾朝向碼頭),使用電動油壓升降尾門卸下氣體鋼瓶。詹鎧澤受林梓傑(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指示,前往碼頭區監督沈維志卸貨。沈維志因車上未妥善固定,鋼瓶及鋼架重心不穩,目睹詹鎧澤之後,對詹鎧澤揮手請求協助,詹鎧澤遂走往該部貨車左後方,扶住鋼架,沈維志在後方拉動。沈維志本應注意鋼瓶及鋼架重心不穩,若持續卸貨可能發生倒塌之結果,且詹鎧澤並非負責卸貨之人員,亦不得站立在貨物前方以身體支撐,且依沈維志之智識、經驗,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要求詹鎧澤離開,繼續啟動油壓升降板操作卸貨作業,詹鎧澤此時移動位置至貨車右後方,以雙手扶住鋼架。嗣於同日上午11時14分許,氣體鋼瓶及鋼架自車斗後方瞬間倒下,壓在詹鎧澤身上,致使詹鎧澤受有腰椎第一節脊髓損傷併神經壓迫之傷害,經送醫手術治療之後,迄今仍雙下肢無力(右足無力且右下肢後側及足部無知覺)、馬尾症候群(大小便失禁、勃起障礙)及鬆弛性神經病變性膀胱,已達重傷害之程度。

二、案經詹鎧澤委任王乃民律師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沈維志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8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詹鎧澤、證人林梓傑、黃建君、蔡育斯於偵查中所述相符,並有【附件】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準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本案之過失情節為疏未注意鋼瓶及鋼架重心不穩,若持續卸貨可能發生倒塌之結果,且告訴人並非負責卸貨之人員,亦不得站立在貨物前方以身體支撐,竟未要求告訴人離開,繼續啟動油壓升降板操作卸貨作業,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告訴人所受之傷害為腰椎第一節脊髓損傷併神經壓迫之傷害,經送醫手術治療之後,迄今仍雙下肢無力(右足無力且右下肢後側及足部無知覺)、馬尾症候群(大小便失禁、勃起障礙)及鬆弛性神經病變性膀胱,傷勢嚴重,且該傷勢無法透過復健復原(見本院卷第65頁);並考量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且被告先前並無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5頁),素行良好;暨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收入、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8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君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芳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一、112年度他字第6960號卷 1、告訴人詹鎧澤提出之書狀及相關資料: ⑴112年8月10日刑事告訴狀(見他卷第3—8頁)及檢附: ‧告證1: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見他卷第11—14頁) ‧告證2: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112年7月27日一般診斷書(見他卷第15頁) ‧告證3: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12年7月19日診斷證明書(見他卷第17頁) ‧告證4: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12年8月2日診斷證明書(見他卷第19頁) ‧告證5:銳澤公司工作場所職業災害調查結果表(見他卷第21—23頁) ‧告證6: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112年3月22日中環字第1120006262號函暨職業災害檢查報告(見他卷第25—28頁) ‧告證7:維基百科資料查詢「馬尾症候群」列印資料(見他卷第29—34頁) ‧告證8:112年3月27日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精神科診斷證明書(見他卷第35頁) ⑵112年9月8日刑事聲請狀(見他卷第41頁) ⑶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見他卷第105頁) ⑷113年5月23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見他卷第297—299頁)及檢附: ‧告證9: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12年10月23日診斷證明書(見他卷第301頁) ‧告證10: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113年2月22日一般診斷書(見他卷第303頁) ‧告證11: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2月26日保職失字第11360046900號函(見他卷第305—307頁) ‧告證12:台中榮民總醫院113年5月3日出具之「勞動能力減損評估報告」(見他卷第309—315頁) ⑸113年6月18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㈠暨聲請調查證據狀(見他卷第323—329頁)及檢附 ‧告證1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見他卷第331—359頁) 2、門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記錄(見他卷第111頁) 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112年9月14日中環字第1120020359號函(見他卷第43頁)檢附 ⑴銳澤公司工作場所職業災害調查結果表(見他卷第45—47頁) ⑵銳澤公司訂購單(見他卷第49—51頁) ⑶銳澤公司採購單(見他卷第53—57頁) ⑷現場照片(見他卷第59頁) ⑸112年3月2日每日工具箱會議(見他卷第61頁) ⑹銳澤公司教育訓練教材節錄影本(見他卷第63—77頁) ⑺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表(見他卷第79頁) ⑻加保申報表(見他卷第81頁) ⑼工作危害分析表(見他卷第83—91頁) ⑽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112年3月4日一般診斷書(見他卷第93頁) ⑾工作場所發生傷害職業災害檢查報告表(見他卷第95—96頁) 4、證人林梓傑113年1月31日刑事答辯㈠狀(見他卷第157—187頁)及檢附: ‧被證1:詹鎧澤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影本(見他卷第189頁) ‧被證2:詹鎧澤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證書影本(見他卷第191頁) ‧被證3:銳澤公司111年10月5日教育訓練簽報表影本(見他卷第193—195頁) ‧被證4:111年10月20日銳澤公司教育訓練簽到記錄(見他卷第197—211頁) ‧被證5:銳澤公司111年11月7日教育訓練簽報表影本(見他卷第213—229頁) ‧被證6:詹鎧澤111年11月18日試用期滿/每半年教育訓練考卷影本(見他卷第231頁) ‧被證7:111年11月24日廠內作業安全危害告知影本(見他卷第233—235頁) ‧被證8:銳澤公司111年11月29日教育訓練簽到表影本(見他卷第237—255頁) ‧被證9:112年2月1日工作危害分析表影本(見他卷第257—259頁) ‧被證10:112年2月1日每日工具箱會議影本(見他卷第261頁) ‧被證11:112年2月2日每日工具箱會議影本(見他卷第263頁) ‧被證12:112年2月3日每日工具箱會議影本(見他卷第265頁) ‧被證13:112年2月4日每日工具箱會議影本(見他卷第267頁) ‧被證14:112年2月6日每日工具箱會議影本(見他卷第269頁) ‧被證15:112年3月1日工作危害分析表影本(見他卷第271—279頁) ‧被證16:112年3月2日每日工具箱會議影本(見他卷第281頁) ‧被證17: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2張(見他卷第283—285頁) 5、光碟1片《含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存放袋) 二、113年度偵字第46213號卷 1、告訴人詹鎧澤提出之書狀及相關資料: ⑴114年3月26日刑事陳報狀(見偵卷第43—44頁)及檢附 ‧告證13: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113年9月24日一般診斷書(見偵卷第45頁) ‧告證14: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見偵卷第47—49頁) ‧告證15: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13年12月23日診斷證明書(見偵卷第51頁) ⑵114年11月7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㈡狀(見偵卷第129—135頁)及檢附: ‧被證16: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113年12月5日一般診斷書(見偵卷第137頁) ‧被證17: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泌尿科)114年4月11日診斷證明書(見偵卷第139頁) ‧被證18: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復健科)114年7月16日診斷證明書(見偵卷第141頁) 2、證人梁進利114年10月21日刑事答辯狀(見偵卷第75—80頁)及檢附: ‧被證1:銳澤公司採購單影本(見偵卷第81—83頁) ‧被證2: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證書(見偵卷第85頁) ‧被證3: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見偵卷第87—89頁) ‧被證4:112年3月2日碼頭區之事發錄影檔案及截圖畫面(見偵卷第91—95頁) ‧被證5:銳澤公司107年3月6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見偵卷第97—112頁) 3、被告沈維志113年10月22日刑事陳報暨答辯狀(見偵卷第113—119頁)及檢附: ‧被證1:銳澤公司工程二處二部勞工編制影本(見偵卷第121頁) ‧被證2:銳澤公司教育訓練教材節錄影本(見偵卷第123—125頁) ‧被證3:銳澤公司教育訓練教材節錄影本(見偵卷第127頁) 4、光碟1片《被證4:112年3月2日碼頭區之事發錄影畫面》(光碟存放袋) 三、本院115年度審易字第401號卷 1、被告沈維志115年3月24日刑事準備程序狀(見本院卷第41—44頁)及檢附: ‧被證1: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14年10月30日中山醫大附醫法務字第1140011719號函影本(見本院卷第45—46頁) ‧被證2:告訴人於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復健治療紀錄影本(見本院卷第47—59頁) 2、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15年4月30日中山醫大附醫法務字第1150004610號函(見本院卷第65—66頁)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