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易字第55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邵志偉
籍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臺南○○○○○○○○歸仁辦公處)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附表主文欄關於「郭俊佑」之記載,均更正為「邵志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民國115年4月23日所為115年度審易字第554號刑事判決,附表主文欄關於被告姓名雖誤載為郭俊佑,然判決人別及理由欄均已載明被告為邵志偉,而其誤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說明,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