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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易字第 50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易字第50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姚麗鳳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56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姚麗鳳與告訴人王美麗係鄰居關係,雙方間有債務糾紛。被告竟基於傷害、侵入住宅之犯意,未經告訴人之同意,而於民國114年8月28日9時10分許,進入告訴人位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之住宅,並在上開地點,以徒手握拳方式捶打告訴人之左側肩膀、左側上臂及背部,致告訴人受有上背挫傷、左側肩膀挫傷、左側上臂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及同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等罪嫌,分別依刑法第287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靚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于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