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易字第 6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易字第63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之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15年度偵字第5705號、115年度偵字第5706號、115年度偵字第5751號、115年度偵字第57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之中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1時53分前某時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臺中市西屯區橋大六街與廣順街交岔路口之工地,於同日1時53分許步行進入該工地內,趁四下無人之際,以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足供兇器使用之不詳工具剪斷該工地內、百鎰工程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所有之電線(太平洋電纜線PVC5.5平方,共4,455公尺,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2萬9,195萬元;太平洋電纜線PVC2.0MM,共1,485公尺,價值約14萬9,985元)而竊取之,得手後即於同日3時50分許騎乘上開機車載離,並將上開竊得之電線變賣後供己花用。復另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114年11月22日1時50分前某時,騎乘上開機車,又前往上址工地,於同日1時50分許步行進入該工地內,以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足供兇器使用之不詳工具剪斷該工地內、百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之電線(太平洋電纜線PVC5.5平方,共6,415公尺,價值約19萬8,865萬元;太平洋電纜線PVC2.0MM,共2,138公尺,價值約4萬622元)而竊取之,得手後即於同日3時47分許騎乘上開機車載離,並將上開竊得之電線變賣後供己花用(115年度偵字第5705號)。

㈡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114年12月10日1時57分前某時,騎

乘上開機車前往臺中市○○區○○○巷0號(西屯段第00000000號)工地,於同日1時57分許,見該工地圍牆有空隙遂進入上址工地內,徒手竊取該工地內、明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臺中市○○區○○路0段○○巷0○0號)所有之電線(約2萬元),得手後即於同日3時12分許騎乘上開機車載離,並將上開竊得之電線變賣後供己花用(115年度偵字第5706號)。㈢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114年12月16日1時27分前某時,騎

乘上開機車前往臺中市北屯區崇德二路2段與永和巷交岔路口之工地,於同日1時27分許,見該工地圍牆有空隙後,攜帶空提袋自該空隙進入上址工地內,以現場取得、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足供兇器使用之老虎鉗剪斷該工地內、豐揚水電工程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所有之電線,先於同日3時5分許攜帶裝滿電線之提袋2個離開上址工地,復於同日3時35分許再次進入上址工地,再於當日4時21分許攜帶裝滿電線之提袋2個離開,以上開方式竊取該工地之電線(太平洋電線2.0mm共1,980米、太平洋電線5.5mm共990米、太平洋線電14mm共20米,約20萬600元)得手後,騎乘上開機車載離,並將上開竊得之電線變賣後供己花用(115年度偵字第5751號)。

㈣於114年12月2日13時37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號之統一超

商合作門市內,拾獲林昱辰遺落在該超商2樓休息區椅子上之錢包1只(內含現金4,000元、台新銀行及永豐銀行信用卡各2張、第一銀行提款卡1張、身分證1張、健保卡2張等物),其明知該錢包係脫離本人持有之遺失物,仍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未將該錢包送警局公告招領揭示,而逕自將之侵占入己(115年度偵字第5757號)。

㈤因認被告就上開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

兇器竊盜罪嫌;就上開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其他安全設備竊盜罪嫌;就上開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踰越其他安全設備攜帶兇器竊盜罪嫌;就上開㈣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之中業於115年3月3日死亡,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巧曼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雅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