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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易字第 72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易字第72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慧貞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毒偵字第807號、第2777號),被告於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陳慧貞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慧貞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有關「以不祥之方式」更正為「以毒品置放於電子菸內之方式」;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慧貞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法律有變更」及刑事訴訟

法第302條第4款所謂「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其所稱之「法律」,係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之規定制定公布之刑罰法律而言。又刑罰法律之文字本身僅規定罪名、法律效果與構成要件的部分禁止內容,而將構成要件其他部分禁止內容授權行政機關以其他法律、行政規章或行政命令加以補充,此即所謂空白刑法。行政機關制定具有填補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法律、行政規章或行政命令,僅在補充法律構成要件之事實內容,即補充空白刑法之空白事實,究非刑罰法律,該項補充規範之內容,縱有變更或廢止,對其行為時之法律構成要件及處罰之價值判斷,並不生影響。於此,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變更,僅能認係事實變更,不屬於刑罰法律之變更或廢止之範疇,自無刑法第2條第1項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事實以適用法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16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①「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係於民國113年8月5日經行政院公告列為第三級毒品並自同日生效,嗣於同年11月27日公告改列為第二級毒品,再於115年6月25日公告改列為第一級毒品,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②「異丙帕酯」係於113年8月5日經行政院公告列為第三級毒品並自同日生效,嗣於同年11月27日公告改列為第二級毒品,並於114年10月29日經行政院公告,修正第二級毒品「正丙帕酯」為「丙帕酯(包含其異構物)」,並刪除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即「正丙帕酯」、「異丙帕酯」在化學結構上屬碳鏈異構物,而無逐一區別必要,均同屬「丙帕酯」之異構物,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再於115年6月25日公告改列為第一級毒品,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被告為本案行為時即114年3月5日23時33分前為警採集尿液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點,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尚未改列為第一級毒品,依上開說明,此事實變更,並非刑罰法律有所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事實適用法律。

㈡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如附表一編號2至3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所涉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行(共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至本案被告為警查獲後,雖向檢警坦認其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之毒品來源為「王心川」(王麒勝)(毒偵807卷第55-57、297-298頁、本院卷第127-128頁),然未因被告供述查獲「王心川」(王麒勝)販賣或轉讓毒品予被告等節,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5年6月23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50028908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覆本案並未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電話紀錄表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35、145頁),是被告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觀察、勒戒甚或強制戒

治或科刑而執行完畢釋放等節,有前引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竟猶未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之鉅而謹記教訓,致力戒除毒癮,再度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足見被告漠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戒除毒癮之自制能力薄弱,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本案施用毒品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直接之實害;另酌以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以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危害及其於本院所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就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其折算標準。及就得易科罰金部分,斟酌被告犯罪之類型相同,對於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等情狀,就此部分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丙帕酯經行政院於115年6月25日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修正為第一級毒品,自000年0月00日生效,業如前述。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4、6所示之海洛因1包、甲基安非他命2包、菸彈14顆、液劑1瓶,係被告分別用以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所坦認(本院卷第127-128頁),又上開扣案物品經鑑定後,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丙帕酯之異構物)、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如附表各該編號「檢驗結果」所示證據資料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於被告各該犯行下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時經取樣鑑驗耗用部分之毒品,因已用罄而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電子煙主機6個,係施用犯行所用之物,亦據被告所坦認(本院卷第127頁),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在各該犯行均宣告沒收。至本案其餘物品,尚難認與本案有關,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提起公訴,檢察官蕭如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明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施用海洛因) 陳慧貞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2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陳慧貞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3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施用美托咪酯、依托咪酯) 陳慧貞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6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檢驗結果 1 海洛因1包 檢驗結果: 報告書編號:5310D054 檢體說明:白色粉末1包,0.41公克(含袋毛重),淨重0.1415公克(精秤重),驗餘重量0.1269公克 檢出成份: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Heroin)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7日成份鑑定報告、案件成份鑑定報告一覽表暨結文(毒偵2777卷第175-179、309-311頁)】 2 甲基安非他命2包 檢驗結果: 報告書編號:5310D055 檢體說明:白色結晶,共送驗2包,總毛重10.33公克,取1包檢驗,淨重0.9749公克(精秤重),驗餘重量0.9663公克 檢出成份: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7日成份鑑定報告、案件成份鑑定報告一覽表暨結文(毒偵2777卷第175、181-183、265-267頁)】 檢驗結果: 報告書編號:5310D056 檢體說明:白色結晶,共送驗2包,總毛重10.33公克,取1包檢驗,淨重6.7633公克(精秤重),驗餘重量6.7585公克 檢出成份: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7日成份鑑定報告、案件成份鑑定報告一覽表暨結文(毒偵2777卷第175、185-187、269-271頁) 3 白色粉末2包 檢驗結果: 報告編號:5310D057 檢體說明:送驗2包,總毛重6.80公克,取白色粉末檢驗,淨重2.2517公克(精秤重),驗餘重量2.2352公克 檢出成份:未檢出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7日成份鑑定報告、案件成份鑑定報告一覽表暨結文(毒偵2777卷第175、189-191、333-335頁)】 檢驗結果: 報告書編號:5310D058 檢體說明:送驗2包,總毛重6.80公克,取白色粉末檢驗,淨重1.6539公克(精秤重),驗餘重量1.6360公克 檢出成份:第四級毒品 氯硝西泮(可那氮平/氯硝氮平)(Clonazepam)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7日成份鑑定報告、案件成份鑑定報告一覽表暨結文(毒偵2777卷第175、193-195、297-299頁)】 4 菸彈14顆 檢驗結果: 報告書編號:5310D059 檢體說明:菸彈,共送驗14顆,取黑色菸彈檢驗 檢出成份:第二級毒品 美托咪酯(Metomidate)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7日成份鑑定報告、案件成份鑑定報告一覽表暨結文(毒偵2777卷第175、197-199、273-275頁)】 檢驗結果: 報告書編號:5310D060 檢體說明:菸彈,共送驗14顆,取透明菸彈檢驗 檢出成份:第二級毒品 依托咪酯(Etomidate)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7日成份鑑定報告、案件成份鑑定報告一覽表暨結文(毒偵2777卷第175、201-203、277-279頁)】 5 電子煙主機6個 6 液劑1瓶 檢驗結果: 報告書編號:5310D062 檢體說明:液劑1瓶,65.70公克(含袋毛重),紅蓋透明瓶,淨重45.1717公克(精秤重),驗餘重量45.0326公克 檢出成份:第二級毒品 微量異丙帕酯(Isopropoxate)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7日成份鑑定報告、案件成份鑑定報告一覽表暨結文(毒偵2777卷第175、209-211、281-283頁)】 7 液劑2瓶 檢驗結果: 報告編號:5310D063 檢體說明:液劑1瓶,446.87公克(含袋毛重),黃蓋白瓶,淨重360.4100公克(精秤重),驗餘重量360.2006公克 檢出成份:未檢出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7日成份鑑定報告、案件成份鑑定報告一覽表暨結文(毒偵2777卷第175、213-215、325-327頁)】 檢驗結果: 報告編號:5310D064 檢體說明:液劑1瓶,187.99公克(含袋毛重),沖洗瓶,淨重108.6800公克(精秤重),驗餘重量108.1865公克 檢出成份:未檢出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7日成份鑑定報告、案件成份鑑定報告一覽表暨結文(毒偵2777卷第175、217-219、321-323頁)】 8 分裝針筒1支 9 K盤(內含刮卡1張)1組 檢驗結果: 報告書編號:5310D061 檢體說明:K盤,內含刮卡 檢出成份:第三級毒品 微量愷他命(Ketamine) 第三級毒品 微量氯硝西泮(Flunitrazepam) 第四級毒品 微量氯硝西泮(可那氮平/氯硝氮平)(Clonazepam)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7日成份鑑定報告、案件成份鑑定報告一覽表暨結文(毒偵2777卷第175、205-207、329-331頁)】 10 塑膠鏟管4支 11 電子磅秤2台 12 分裝袋1批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807號114年度毒偵字第2777號

被 告 陳慧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慧貞前於民國11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嗣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法院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11年8月8日戒治執行完畢釋放。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復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4年3月5日,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0段000巷00○0號之居所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復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另於不詳之時間、地點,以不詳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1次。嗣於114年3月5日18時58分許,為偵辦陳慧貞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陳慧貞位於臺中市○○區○○○街0段000巷00○0號居所搜索,當場扣得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陳慧貞所涉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未達5公克以上之部分,另由移送機關依法裁罰、沒入),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採集陳慧貞之尿液並送驗後,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可待因、美托咪酯陽性反應,始為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慧貞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解送人犯報告書、刑事案件(含扣押物品)照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577號搜索票、被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本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A00000000)、被告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8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A00000000),以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成份鑑定報告6份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嗣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法院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因被告已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於111年8月8日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115年1月27日查詢之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完整矯正簡表及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憑,被告於前述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依法應予追訴、處罰。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被告所涉上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本案扣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毒品,經檢驗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美托咪酯,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成份鑑定報告6份在卷可佐,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鄭珮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邱如君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毒品及吸食器具名稱 所含毒品種類 欣生生物科技公司成份鑑定報告編號 本署保管字號 1 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0.1415公克;驗餘淨重:0.1269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5310D054 114年度毒保字第477號 2 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前總淨重:7.7382公克;驗餘總淨重:7.7248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5310D055 2、5310D056 114年度安保字第1388號 3 美托咪酯菸彈14顆 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 5310D060、 5310D059 4 液劑1瓶(驗前淨重:45.1717公克,驗餘淨重:45.0326公克) 第二級毒品微量異丙帕酯(純質淨重小於1%,故未做純質淨重檢驗) 5310D062 5 白色粉末1包(驗前淨重:1.6539公克,驗餘淨重:1.6360公克) 第四級毒品氯硝西泮 5310D058 114年度安保字第1387號 6 K盤1個 第三級毒品微量愷他命、氯硝西泮、第四級毒品微量氯硝西泮 5310D061 114年度保管字第5720號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