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易字第 86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易字第86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畢瑋苓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毒偵字第1565號、114年度偵字第63741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畢瑋苓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7、14、1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6、8至13、15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第4至5行「109年3月3日」之記載,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為「109年3月31日」(見本院卷第67頁)、犯罪事實一㈠第3至6行「無償受讓附表編號3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另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編號4-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無償受讓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32包,及如附表編號4-1所示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綠色藥錠1顆而持有」;另起訴書附表所為「依託咪酯」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依托咪酯」、附表編號2「鑑驗報告」欄「5418D106-M1號成份鑑定報告」之記載,應補充為「5418D106-M1、5418D107-M1號成份鑑定報告」、附表編號4-4「毒品成分」欄「褐色藥錠」之記載,應更正為「橘色藥錠」;並補充「被告畢瑋苓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如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則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說明:

⒈被告前因詐欺、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分別

以①107年度易字第4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②106年度簡字第4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③106年度簡字第10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2罪),上開①至③所示各罪均已確定,復經同院108年度聲字第12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9年3月3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11年5月26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明確,並檢附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核與卷附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相符。是被告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構成累犯。

⒉被告有前述構成累犯之事實,業經檢察官具體指明,並主張

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前案部分犯行與本案均為毒品相關犯罪,且其前案係入監執行,已接受較嚴格之矯正處遇,猶未能記取前案執行之教化,於前案徒刑執行完畢後僅1年餘,竟又再犯本案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屬薄弱,可見前案執行顯無成效,被告具有特別之惡性,且因此加重其本案所犯之刑,應不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及其人身自由因此有遭受過苛之侵害,而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或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情形,依前揭說明,依前揭說明,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有害於人體,

猶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為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不僅戕害自己身體健康,更助長毒品流通,對社會治安亦產生潛在威脅,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67頁),暨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持有毒品之數量、時間長短、所生損害及前科素行(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7、14、16所示之物,經送請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詳如附表二備註欄所示),且為被告本案持有或施用賸餘之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參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可認上開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毒品當已無法析離,而應視為毒品,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而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6、8至13、15所示之物,均為被告

所有且供其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毒偵卷第63至64、134頁),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本案其餘扣案物,或非被告所有,或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自均無從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芳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欣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 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所示 畢瑋苓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2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所示 畢瑋苓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持有人 備註 1 空煙彈 160顆 畢瑋苓 2 依托咪酯煙彈 43顆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19日5418D087-M1、5418D088-M1、5418D089-M1成份鑑定報告(見毒偵卷第150至152頁) ⑴檢體說明:菸彈,共送驗1包(共43顆),取3顆檢驗。 ⑵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3 加熱器 2組 4 攪拌器 2支 5 分裝勺 2支 6 燒杯 3個 7 依托咪酯菸油 10瓶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19日5418D102-M1、5418D103-M1成份鑑定報告(見毒偵卷第159至160頁) ⑴檢體說明:液劑,共送驗3瓶總毛重721.40公克,取2瓶檢驗,驗餘重量分別為270.4260公克、158.2536公克。 ⑵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19日5418D104-M1、5418D105-M1成份鑑定報告(見毒偵卷第161至162頁) ⑴檢體說明:液劑,共送驗4瓶總毛重333.23公克,取2瓶檢驗,驗餘重量分別為8.8580公克、68.1847公克。 ⑵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19日5418D106-M1、5418D107-M1成份鑑定報告(見毒偵卷第163至164頁) ⑴檢體說明:液劑,共送驗3瓶總毛重105.57公克,取2瓶檢驗,驗餘重量分別為53.7310公克、8.3618公克。 ⑵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8 針筒 7支 9 量杯 4個 10 丙二醇 3瓶 11 磅秤 3個 12 香精 33瓶 13 煙彈底座 1批 14 甲基安非他命 32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82767號鑑定書(毒偵卷第145至146頁) 鑑定結果: ⒈送驗證物:疑似甲基安非他命,35包,經檢視其上已分別編號1至35。 ⒉編號1至7、9、10、12至15、17至35:經檢視均為白色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 ⑴驗前總毛重189.69公克(包裝總重約11.83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77.86公克。 ⑵隨機抽取編號10鑑定: ①淨重3.29公克,取0.09公克鑑定用罄,餘3.20公克。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 ③純度約79%。 ⑶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1至7、9、10、12至15、17至35均含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40.50公克。 備註:另送驗證物編號8、11、16經檢驗後僅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成分,與被告本案犯行無關。 15 空瓶 9瓶 16 綠色藥錠 1顆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19日5418D091-M1成份鑑定報告(見毒偵卷第154頁) ⑴檢體說明:綠色藥錠1顆,1.42公克(含袋重),淨重1.1620公克,驗餘重量1.1129公克。 ⑵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備註:另起訴書附表編號4-2、4-3、4-4所示之物,經檢驗後均未有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份(見毒偵卷第155、157、158頁),均與被告本案犯行無關。 17 橘黃色粉末 1包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19日5418D093-M1成份鑑定報告(見毒偵卷第156頁) ⑴檢體說明:橘黃色粉末1包2.34公克(含袋重),淨重2.0738公克,驗餘淨重2.0557公克。 ⑵檢驗結果:第三級毒品依替唑侖 18 iPhone 13 PRO手機 1支 黃國昌 IMEI:000000000000000 19 iPhone 15 PRO手機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20 iPhone XS MAX手機 1支 畢瑋苓 IMEI:000000000000000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1565號114年度偵字第63741號被 告 畢瑋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畢瑋苓(所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另簽分偵辦)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5月,嗣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經入監服刑後,於民國109年3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並接續其他案件執行,於111年5月2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畢瑋苓另於11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2年11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詎猶不知警惕,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及施用,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13年12

月底某日,在斯時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B棟15樓之5之居所,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智」之男子,無償受讓附表編號3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另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編號4-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再於114年4月17日10時許,在上址居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並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㈡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犯意,於114年4月初某日,

在臺中市北區某汽車旅館,以新臺幣5萬元代價,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附表編號1、2含有依托咪酯成分之煙彈及煙油而持有;再於114年4月17日10時許,在上址居所,以將摻有依托咪酯之菸彈置入電子煙內加熱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1次。嗣警於同日13時48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查獲附表所示毒品,且經徵得畢瑋苓同意,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檢出尿液中含有依托咪酯、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暨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畢瑋苓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1.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㈠所 示時、地,持有附表所 示毒品之事實。 2.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㈡所示時、地,施用依托咪酯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1191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82767號鑑定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編號5418D087-M1、5418D088-M1、5418D089-M1、5418D090-M1、 5418D091-M1、5418D092-M1、 5418D093-M1、 5418D094-M1、 5418D095-M1、5418D102-M1、 5418D103-M1、 5418D104-M1、 5418D105-M1、 5418D106-M1、 5418D107-M1號成分鑑定報告 員警於114年4月17日13時48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查獲被告持有附表編號1至3、編號4-1所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㈢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114年12月12日調科壹字第11403293460號鑑定書 證明被告尿液送檢驗,含有依托咪酯、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事實。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復於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等附卷可稽,足見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程序未能收到戒絕毒癮之實效,揆諸前揭規定,被告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論罪部分:㈠核被告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查實務上針對罪數問題所建立之吸收犯理論中,所謂「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係基於法益侵害之觀點,認為當高度行為之不法內涵足以涵蓋低度行為時,方得論以吸收犯,而98年5月20日修正,並於同年11月20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既將同屬持有毒品行為之處罰依數量多寡而分別論處,可見立法者係有意以行為人持有的毒品數量,區別其行為不法內涵的高低,是以,縱令行為人係為供個人施用而持有毒品,並進而施用是項毒品,如其持有之毒品數量已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至第6項所規範者,則該次持有毒品之不法內涵,已非施用毒品前後零星持有毒品所得涵蓋,故應認持有法定數量以上毒品之行為屬重度行為,而吸收施用毒品之輕度行為(最高法院104年度臺非字第19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已逾20公克,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數量既達法定數量以上,揆諸上開說明,其持有法定數量以上毒品之行為不法內涵,已較施用第二級毒品為高,是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輕度行為,應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重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前持有依托咪酯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被告所為上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審酌被告本案所涉犯罪類型,並非一時失慮、偶然發生,而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並未供出上手,自無同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扣案附表編號1至3、編號4-1所示毒品,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鄭葆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楊鎔甄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依扣押物品清單所載) 毒品成分 鑑驗報告 備註 1 依託咪酯煙彈43顆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生公司)報告編號5418D087-M1、5418D088-M1、5418D089-M1、5418D090-M1號成份鑑定報告 2 依託咪酯煙油10瓶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欣生公司報告編號5418D102-M1、5418D103-M1、15418D104-M1、5418D105-M1、5418D106-M1號成份鑑定報告 3 安非他命35包 編號1至7、9、10、12至15、17至35之白色晶體,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總淨重177.86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140.50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114年6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82767號鑑定書 編號8、11之米白色塊狀物,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總淨重7.25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6.62公克。 編號16之米黃色塊狀物,驗前淨重23.41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19.66公克(被告所涉持有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另簽分偵辦) 4-1 不明藥錠4包 綠色藥錠1顆: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欣生公司5418D091-M1號成份鑑定報告 4-2 褐色膠囊1顆:未檢出毒品成分 欣生公司5418D092-M1號成份鑑定報告 4-3 黃色藥錠1包: 未檢出毒品成分 欣生公司5418D094-M1號成份鑑定報告 4-4 褐色藥錠1包 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欣生公司5418D095-M1號成份鑑定報告 5 不明粉末1包 橘黃色粉末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依替唑侖成分 欣生公司5418D093-M1號成份鑑定報告 另由報告機關依法裁處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