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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易字第 89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易字第89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韋辰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324號)及移送併辦(115年度偵字第180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05經由網際網路結識告訴人AB000-H114549(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年籍詳卷,案發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下稱告訴人甲男),並相約於114年9月29日至臺中市○區○○路000號之Lalaport商場遊玩。被告基於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之犯意,於114年9月29日13時許,在Lalaport商場北館5樓藏壽司餐廳內,趁告訴人甲男不注意時,徒手撫摸告訴人甲男鼠蹊部及生殖器,對告訴人甲男為性騷擾行為1次。嗣經告訴人甲男之母AB000-H114549B(真實年籍詳卷,下稱告訴人乙女)偕同告訴人甲男報警處理,告訴人乙女另於115年1月26日當庭提出告訴,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為性騷擾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涉上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為性騷擾罪嫌,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甲男、乙女已於115年4月2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奕宏提起公訴,檢察官洪佳業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芳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