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易字第96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堇翔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54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公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A03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晚間9時28分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旁之立德社區公園內,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公然裸露其生殖器並持自拍棒拍攝,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A03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8頁),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見偵卷第1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所蒐證照片(見偵卷第23—35頁)、光碟1片(監視器錄影畫面、自拍棒拍攝畫面,存放證物袋內)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準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不顧社會善良風俗,任意在公開場合裸露其生殖器,以此方式遂行公然猥褻犯行,所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犯罪之場所為立德社區公園、裸露之部位為男性生殖器;並考量被告曾有有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15頁),素行不佳;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未爭辯;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收入、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2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杰恩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芳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