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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聲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聲字第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PHAM XUAN HIEP(越南籍)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撤銷羈押等語。

二、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即被告PHAM XUAN HIEP因涉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裁定自民國115年1月6日起羈押3月在案。

㈡、被告雖聲請撤銷羈押,然其所涉上開犯行,業經本院於115年2月2日以115年度審金簡字第112號簡易判決處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全案卷證亦已送交本院第二審合議庭,被告現已非本院羈押中之被告,其向本院聲請撤銷羈押,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品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