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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0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訴字第10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巫言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40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巫言啟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000號號1樓「騰宇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下稱騰宇公司)之負責人,從事營業用或自用小客車之出租業務,且與不知情之李鴻城(涉嫌偽造文書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為朋友關係。詎巫言啟明知陳家豪未向騰宇公司租用附表所示之車輛,且附表所示之車輛駕駛人並非陳家豪,在未詢問或徵詢陳家豪同意下,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附表所示偽造時間,在附表所示之文書上,偽簽「陳家豪」之署名,並檢附陳家豪先前租車時提供之汽車駕駛執照及國民身分證影本,持以送交監理機關即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之承辦人員,用以表示該違規駕駛人均為陳家豪,而將附表所示17次違規紀錄均移轉予陳家豪,藉以免除附表所示17次交通違規紀錄經裁處之罰鍰,且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將此等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並輸入違規查詢報表,以陳家豪成為受裁罰人,足以生損害於陳家豪及交通管理機關對於違規裁罰之正確性。嗣因陳家豪經另案在監執行期間,經其母白麗玲代收上揭陳家豪之交通違規罰單而察覺有異,經白麗玲前往會面接見陳家豪時與之確認後,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等語。

二、按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亦分別明定。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又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均屬之。

三、經查:公訴意旨所載被告涉犯之犯罪事實(附表編號2偽造時間113年5月3日之部分),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899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民國114年8月1日繫屬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並經該院以114年度簡字第2273號(下稱前案)受理在案,有前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被告本件被訴犯罪事實部分與前案相同(即附表編號2偽造時間113年5月3日之部分),其餘部分有接續犯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又本件繫屬於本院之日期為115年1月29日,此有本院收件之章在卷可查,本院為繫屬在後之法院,則檢察官就相同案件先後向不同法院提起公訴,當屬重複起訴,本院既為繫屬在後之法院,自不得就與前案為同一案件之本件再為實體上裁判,是依據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就此部分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芳瑜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徐煥淵法 官 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賴宥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附表:

編號 租賃車號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偽造之文書 偽造時間 車輛所有權人 1 RCG-3223號 112年10月10日14時18分 國道3號北向255.5公里處 ⑴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4份 ⑵騰宇國際租賃汽車出租單4份 112年12月20日 騰宇公司 112年11月15日1時53分 國道10號西向17.4公里處 113年1月4日 112年11月19日10時38分 國道3號北向284.1公里處 113年1月17日 112年12月25日22時42分 國道3號北向108.9公里處 113年2月27日 2 RCS-3993號 112年10月15日0時28分 高雄市大寮區鳳屏二路與鳳屏二路180巷口 ⑴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2份 ⑵騰宇國際租賃汽車出租單2份 112年12月15日 騰宇公司 113年3月5日0時36分 國道1號北向346.6公里處 113年5月3日 3 RCS-3773號 112年11月25日2時9分 國道1號北向233.4公里處 ⑴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1份 ⑵騰宇國際租賃汽車出租單1份 113年2月5日 騰宇公司 4 RCG-3003號 112年12月31日1時25分 屏東縣萬丹鄉西環路與和平西路 ⑴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3份 ⑵騰宇國際租賃汽車出租單3份 113年3月11日 騰宇公司 113年1月23日14時40分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三路與武昌路 113年4月18日 113年2月9日13時17分 國道3號北向284.1公里處 113年4月25日 5 RDP-3675號 113年1月23日1時24分 國道1號北向346.6公里處 ⑴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3份 ⑵騰宇國際租賃汽車出租單3份 113年3月22日 騰宇公司 113年8月28日6時47分 國道1號北向284.1公里處 113年11月26日前某日 113年8月29日23時17分 台74線快速道路12.7K(往西、快官方向) 113年11月2日前某日 6 RDV-0172號 113年2月17日2時56分 國道1號北向346.6公里處 ⑴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2份 ⑵騰宇國際租賃汽車出租單2份 113年4月12日 騰宇公司 113年3月23日1時28分 國道1號北向367.4公里處 113年6月1日前某日 7 RDP-3561號 113年3月21日14時37分 屏東縣潮州鎮朝昇路與延平路 ⑴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1份 ⑵騰宇國際租賃汽車出租單1份 113年7月4日前某日 騰宇公司 8 ARV-5620號 113年4月21日2時26分 國道1南向368公里處 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1份 113年6月14日 李鴻城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