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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8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訴字第28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童瓊慧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7806號、第44165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A04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印文,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761萬218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A04為A03之女兒,因其在外租賃多輛跑車而積欠高額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自民國112年8月18日起,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辯護人陳雅琳」、「法扶律師陳欣儀」,向A03佯稱:為處理A04與其配偶A05間之家庭暴力訴訟案件,及與其他人間之不動產買賣、汽車貸款、恐嚇取財等訴訟案件,需收取多筆律師費、代書費、法院保證金、法院罰款云云,致A03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轉帳【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所示帳戶,而A04為求逼真,並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將以電腦軟體製作、蓋有如【附表二】所示偽造印文之【附表二】所示公文書傳送予A03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附表二】所示之政府機關、公務員、A03。

二、案經A03委由張淳軒律師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4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87、10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3、證人謝翔名、鄭雅瑄、許麗華、謝沐汎、林大維於警詢時所述相符,並有告訴人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見偵第44165號卷一第239—246頁、第251—268頁、第229頁)、證人謝翔名提供之:⑴LINE暱稱「買21Taycan-林先生」對話紀錄截圖(見偵第44165號卷一第415頁)、⑵車貸業務與A04母親對保照片(見偵第44165號卷一第417頁)、⑶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申請書(見偵第44165號卷一第419頁、第423頁)、⑷行照、牌照登記書(見偵第44165號卷一第421頁)、⑸ACH轉帳代繳費用授權書(見偵第44165號卷一第423頁)、⑹車輛照片(見偵第44165號卷一第425頁)、證人鄭雅瑄提供之:LINE暱稱「L」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第44165號卷一第435—439頁)、證人鄭根平提供之:⑴交易明細報表(見偵第44165號卷一第453頁)、⑵授權書(見偵第44165號卷一第455頁)、⑶新濠漾III-巴黎公園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見偵第44165號卷一第459—467頁)、證人許麗華提供之:⑴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見偵第44165號卷一第485頁)、⑵郵政跨行匯款申請單(見偵第44165號卷一第487頁)、本院114年聲搜字2208號搜索票(見偵第44165號卷一第12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被告;執行時間:114年7月15日上午6時45分;執行處所:高雄市路○區○○街000號;】(見偵第44165號卷一第129—133頁)、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照片(見偵第44165號卷一第227頁)、扣押物認領保管單《具領人A03》(見偵第44165號卷一第233頁)、金融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⑴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偵第44165號卷一第157—159頁)、⑵被告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偵第44165號卷一第163—183頁)、⑶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偵第44165號卷一第277—294頁)、⑷被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偵第44165號卷一第327—344頁)、⑸陳櫻仁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偵第44165號卷一第403—409頁)、⑹鄭雅瑄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偵第44165號卷一第427—432頁)、⑺新濠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偵第44165號卷一第441—449頁)、⑻許麗華板信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偵第44165號卷一第469—476頁)、⑼謝沐汎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偵第44165號卷一第489—533頁)、金融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⑴林大維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偵第44165號卷二第7—17頁)、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21日(114)北裕法字第30377879號函(見偵第44165號卷二第277頁)及檢附附件一:分期付款暨帳款讓與請書影本1份(見偵第44165號卷二第281頁)、附件二: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及特別約定條款影本1份(見偵第44165號卷二第283頁)、附件

三:債權讓與暨委託撥款確認書影本1份(見偵第44165號卷二第285頁)、附件四:動產抵押契約書影本1份(見偵第44165號卷二第287頁)、附件五:擔保車輛及契約簽屬確認單影本1份(見偵第44165號卷二第289頁)、附件六:還款明細1份(見偵第44165號卷二第291—295頁)、附件七:當事人同意書及身分資料影本共3份(見偵第44165號卷二第297—301頁)、附件八:對保照片(見偵第44165號卷二第303—309頁)、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第44165號卷二第319頁)、證人謝沐汎提供之:⑴LINE群組暱稱「i8」對話紀錄截圖(見偵第44165號卷二第5頁)、⑵LINE暱稱「林双木L」對話紀錄截圖(見偵第44165號卷二第5頁)、證人林大維提供之:⑴出借小客車合約(見偵第44165號卷二第23—30頁)、⑵LINE暱稱「熙」對話紀錄文字檔(見偵第44165號卷二第31—238頁)、告訴人A03提出之114年2月9日刑事告訴理由補充狀(見偵第44165號卷二第325—362頁)及檢附之告證1:LINE暱稱「陳雅琳」對話紀錄文字檔(見偵第44165號卷二第375—480頁)、告證2:LINE暱稱「童童」對話紀錄文字檔(見偵第44165號卷二第481—624頁)、告訴人A03提出之書狀及相關資料:⑴114年2月9日刑事告訴理由補充狀及檢附之告證3:112年8月18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3頁)、告證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1年度上聲議字第2824號處分書(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5—6頁)、告證5:告訴人與陳雅琳律師對話紀錄截圖(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7—8頁)、告證6: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9頁)、告證7:113年5月16日合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收入傳票(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1頁)、告證8:113年5月16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3頁)、告證9:告訴人與陳雅琳律師對話紀錄截圖(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5頁)、告證10:113年5月20日合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收入傳票(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7頁)、告證11:113年5月20日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9頁)、告證12:告訴人與陳雅琳律師對話紀錄截圖(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21頁)、告證13:113年6月4日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23頁)、告證14:告訴人與陳雅琳律師對話紀錄截圖(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25—28頁)、告證15:113年6月14日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29頁)、告證16: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發還民事扣押金通知(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31頁)、告證1

7:告訴人與陳雅琳律師對話紀錄截圖(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33頁)、告證18:113年6月18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35頁)、告證19:本院113年度執字第241號民事判決(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37頁)、告證20:告訴人與陳雅琳律師對話紀錄截圖(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39—40頁)、告證21:113年6月28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41頁)、告證22: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43頁)、告證23:告訴人與陳雅琳律師對話紀錄截圖(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45—49頁)、告證24:113年7月2日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51頁)、告證25:113年7月4日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53頁)、告證26: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55—56頁)、告證27:告訴人與陳雅琳律師對話紀錄截圖(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57頁)、告證28:113年7月15日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59頁)、告證29:113年7月15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61頁)、告證30:臺灣台中高等法院訴函狀00000000號函(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63頁)、告證31:告訴人與陳雅琳律師對話紀錄截圖(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65—66頁)、告證32:113年8月1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67頁)、告證33:轉帳交易明細(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69頁)、告證34:轉帳交易明細(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71頁)、告證35:告訴人與陳雅琳律師對話紀錄截圖(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73—74頁)、告證36:113年8月7日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75頁)、告證37: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986號民事判決(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77—79頁)、告證38:告訴人與陳雅琳律師對話紀錄截圖(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81頁)、告證39:113年8月12日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83頁)、告證40:告訴人與陳雅琳律師對話紀錄截圖(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85頁)、告證41:113年8月12日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87頁)、告證42:轉帳交易明細(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89頁)、告證43:答辯狀(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91頁)、告證44:告訴人與陳雅琳律師對話紀錄截圖(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93—94頁)、告證45:113年8月16日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95頁)、告證46: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97—98頁)、告證47: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全字第12號裁定(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99—101頁)、告證48: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657號民事裁定(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03—104頁)、告證49:告訴人與陳雅琳律師對話紀錄截圖(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05—108頁)、告證50:轉帳交易明細(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09頁)、告證51:轉帳交易明細(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11頁)、告證

52:臺灣臺中高等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13—115頁)、告證53:告訴人與陳雅琳律師對話紀錄截圖(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17—118頁)、告證54:113年9月3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收入傳票(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19頁)、告證55:113年9月3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21頁)、告證

56:轉帳交易明細(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23頁)、告證57:轉帳交易明細(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25頁)、告證58:轉帳交易明細(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27頁)、告證59:轉帳交易明細(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29頁)、告證60: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重上訴字第179號民判決(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31—134頁)、告證61:告訴人與陳雅琳律師對話紀錄截圖(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35—136頁)、告證62:113年9月11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37頁)、告證63:代書費明細(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39頁)、告證64:告訴人與陳雅琳律師對話紀錄截圖(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41—143頁)、告證65:113年9月12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45頁)、告證66:轉帳交易明細(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47頁)、告證67:轉帳交易明細(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49頁)、告證68:告訴人與陳雅琳律師對話紀錄截圖(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51—152頁)、告證69:113年9月13日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53頁)、告證70: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875號民事裁定(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55—156頁)、告證71:告訴人與陳雅琳律師對話紀錄截圖(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57頁)、告證72:113年9月24日合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收入傳票(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59頁)、告證73:告訴人與陳雅琳律師對話紀錄截圖(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61—162頁)、告證74:113年9月30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63頁)、告證75:告訴人與陳雅琳律師對話紀錄截圖(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65—166頁)、告證76:轉帳交易明細(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67頁)、告證77:轉帳交易明細(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69頁)、告證78:轉帳交易明細(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71頁)、告證79:告訴人與陳雅琳律師對話紀錄截圖(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73—174頁)、告證80:113年10月4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75頁)、告證81:告訴人與陳雅琳律師對話紀錄截圖(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77頁)、告證82:113年10月8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79頁)、告證83:轉帳交易明細(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81頁)、告證84:轉帳交易明細(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83頁)、告證85:告訴人與陳雅琳律師對話紀錄截圖(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85—187頁)、告證86:113年10月9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89頁)、告證87:告訴人與被告A04對話紀錄截圖(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91—192頁)、告證88: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93頁)、告證89: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95頁)、告證90: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97頁)、告證91: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199頁)、告證92:告訴人與陳雅琳律師對話紀錄截圖(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201—204頁)、告證93:113年10月17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205頁)、告證94:告訴人與陳雅琳律師對話紀錄截圖(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207—210頁)、告證95:證人王燕卿與被告A04對話紀錄截圖(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211—213頁)、告證96: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215頁)、告證97: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217頁)、告證98:告訴人與陳雅琳律師對話紀錄截圖(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219—222頁)、告證99:113年10月21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223頁)、告證100:告訴人與陳雅琳律師對話紀錄截圖(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225頁)、告證101:113年10月22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227頁)、告證102:113年10月24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229頁)、告證103:告訴人與陳雅琳律師對話紀錄截圖(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231—232頁)、告證104:113年10月28日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233頁)、告證105:113年10月30日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235頁)、⑵114年5月12日刑事追加告訴暨聲請調查證據狀(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237—239頁)及檢附告證106:陳雅琳律師聯絡資料(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241—247頁)、告證107:陳雅琳律師配偶聯絡資料(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249頁)、告證

108:陳欣儀律師聯絡資料(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251頁)、告證109:蕭清仁配偶聯絡資料及訊息(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253—263頁)、告證110:楊曉君代書聯絡資料(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265—268頁)、告證111:彭社工聯絡資料(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269頁)、⑶114年12月15日刑事告訴理由補充㈡狀(見偵第44165號卷三第337—340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準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⑴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罪數:

1、被告於【附表二】所示公文書上,偽造如【附表二】「偽造之印文」欄所示印文之行為,為偽造公文書之階段行為;被告偽造【附表二】所示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2、被告先後詐得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先後偽造如【附表二】所示公文書之行為,均係基一犯罪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各行為彼此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各論以接續犯一罪。

3、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詐欺取財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

(三)量刑:爰審酌被告為告訴人之女兒,不思以正途支付債務,為償還高額跑車租金,竟對告訴人佯稱需繳納律師費、代書費、法院保證金、法院罰款云云,任意破壞父女間之信賴關係,更持偽造之公文書詐騙告訴人,嚴重傷害政府機關之公信力,所為殊不可取;兼衡告訴人受有共新臺幣(下同)1761萬2182元之財產損失,犯罪所生損害甚鉅;並考量被告迄至本判決宣判前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本院調解報告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1頁);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未爭辯;另被告目前尚無犯罪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素行尚可;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收入、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08頁)、檢察官之具體求刑(見本院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1、犯罪物沒收:依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述(見本院卷第106—107頁),再對照卷內相關證據資料,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5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衡酌本案犯罪情節嚴重,為防止被告日後再犯,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均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物,皆與被告本案犯行無關,亦非違禁物,依法無從宣告沒收。

2、刑法第219條部分: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公文書,因被告已交予告訴人,依法無從宣告沒收,但未扣案如【附表二】「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印文,則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3、犯罪所得沒收:被告詐得之金額1761萬2182元,悉由被告本人取得,此經被告於審理時陳明無誤(見本院卷第108頁),該金額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尚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彭梓恩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被告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本判決,得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自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芳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一】編號 匯轉入時間 匯轉入金額 匯轉入帳戶 1 112年8月18月下午1時54分許 200萬元 匯款 陳櫻仁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113年2月3日上午9時39分許 2萬8985元 轉帳 A04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113年5月16日上午9時14分許 10萬元 匯款 A04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113年5月16日上午10時24許 10萬元 匯款 A04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113年5月20日下午1時39分許 30萬元 匯款 A04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113年5月20日下午2時05分許 59萬元 匯款 A04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113年6月4日下午2時31分許 58萬8619元 匯款 A04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113年6月14日上午11時44分許 39萬2976元 匯款 A04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113年6月18日上午10時43分許 56萬2400元 匯款 A04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113年6月28日上午11時54分許 31萬2400元 匯款 A04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113年7月2日上午11時22分許 28萬元 匯款 A04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113年7月4日上午11時21分許 73萬6752元 匯款 A04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113年7月15日上午9時28分許 87萬7000元 匯款 A04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113年7月15日上午10時54分許 100萬元 匯款 A04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113年8月1日上午10時36分許 9萬8000元 匯款 A04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113年8月1日下午2時40分許 5萬元 轉帳 A04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113年8月1日下午2時45分許 2,410元 轉帳 A04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113年8月7日下午1時4分許 64萬8000元 匯款 A04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 113年8月12日中午12時22分許 55萬1000元 匯款 A04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 113年8月12日中午12時29分許 13萬元 匯款 A04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1 113年8月15日下午4時27分許 4萬2170元 轉帳 A04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2 113年8月16日下午1時6分許 150萬元 匯款 A04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3 113年8月31日上午10時35時許 5萬元 轉帳 A04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4 113年8月31日上午10時35分許 5萬元 轉帳 A04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 113年8月31日上午10時37分許 5萬元 轉帳 A04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6 113年9月3日中午12時39分許 5萬元 轉帳 A04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7 113年9月3日中午12時40分許 5萬元 轉帳 A04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8 113年9月3日中午12時41分許 5萬元 轉帳 A04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 113年9月3日中午12時42分許 5萬元 轉帳 A04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 113年9月3日下午1時5分許 75萬元 匯款 A04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1 113年9月3日下午2時2分許 43萬1500元 匯款 A04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2 113年9月11日上午10時42分許 10萬元 匯款 鄭雅瑄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3 113年9月12日下午1時17分許 5萬元 轉帳 A04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4 113年9月12日下午1時17分許 1萬元 轉帳 A04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5 113年9月12日下午1時27分許 15萬元 匯款 鄭雅瑄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6 113年9月13日中午12時22分許 200萬元 匯款 新濠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7 113年9月24日下午1時10分許 50萬元 匯款 A04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8 113年9月30日下午2時11分許 22萬元 匯款 A04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9 113年10月1日下午3時51分許 5萬元 轉帳 A04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0 113年10月1日下午3時52分許 5萬元 轉帳 A04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1 113年10月1日下午3時53分許 4萬元 轉帳 A04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2 113年10月4日下午1時46分許 13萬元 匯款 A04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3 113年10月8日上午11時43分許 5萬元 轉帳 A04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4 113年10月8日上午11時45分許 5萬元 轉帳 A04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5 113年10月8日下午1時44分許 6萬元 匯款 A04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6 113年10月11日上午8時05分許 (匯款時間113年10月9日下午3時33分許) 30萬元 匯款 許麗華名下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7 113年10月11日下午4時45分許 3萬元 面交後轉帳 謝沐汎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8 113年10月11日下午4時48分許 3萬元 面交後轉帳 謝沐汎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9 113年10月11日下午4時54分許 3萬元 面交後轉帳 謝沐汎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 113年10月11日下午4時57分許 1萬元 面交後轉帳 謝沐汎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1 113年10月17日中午12時53分許 10萬元 匯款 林大維名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2 113年10月19日上午10時57分許 2萬9985元 轉帳 A04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3 113年10月19日上午11時16分許 2萬9985元 轉帳 A04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4 113年10月21日上午11時38分許 10萬元 匯款 林大維名下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5 113年10月22日下午1時52分許 16萬元 匯款 A04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6 113年10月24日上午11時11分許 35萬元 匯款 A04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7 113年10月28日下午3時31分許 28萬元 匯款 A04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8 113年10月30日下午1時25分許 28萬元 匯款 A04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合計 1761萬2182元【附表二】編號 行使時間 偽造之公文書 偽造之印文 卷宗出處 1 112年8月18日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1年度上聲議字第2824號處分書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書記官鍾從靜 見第44165號偵卷三第5—6頁 2 113年6月14日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發還民事扣押金通知 檢察官簡愷復、書記官蔡宜婕 見第44165號偵卷三第31頁 3 113年6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執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見第44165號偵卷三第37頁 4 113年6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吳金玫 見第44165號偵卷三第43頁 5 113年7月4日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周群翔 見第44165號偵卷三第55—56頁 6 113年7月15日 臺灣臺中高等法院訴函狀00000000號函 葛永輝 見第44165號偵卷三第63頁 7 113年8月7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86號民事判決 陳映如 見第44165號偵卷三第77—79頁 8 113年8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許馨雲 見第44165號偵卷三第97—99頁 9 113年8月16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全字第12號裁定 高士杰、詹家偉、林靜雯 見第44165號偵卷三第99—101頁 10 113年8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黃朝德 見第44165號偵卷三第103—104頁 11 113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高等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王德麟、蔡紹良、詹日賢 見第44165號偵卷三第113—115頁 12 113年9月3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楊熾光、葉仲文 見第44165號偵卷三第131—134頁 13 113年9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875號民事裁定 任士慧 見第44165號偵卷三第155—156頁【附表三】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iPhone 16 Pro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 1支 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為「Plus」,惟IMEI相同 2 台新銀行金融(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A04) 1張 3 玉山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戶名:A04) 1張 4 臺灣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A04) 1張 5 中華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A04) 1張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