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6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朝宇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3536號),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應更正為「更正後記載內容」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內容,對照判決理由,顯係漏載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附表位置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主文欄 楊朝宇犯非法持有子彈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朝宇犯非法持有子彈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具殺傷力之制式子彈壹顆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