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金簡字第42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加樺選任辯護人 林元浩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3402號、第28899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49157號、115年度偵字第13010號),經被告自白犯罪(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395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黃加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加樺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信用之重要表徵,如交予他人使用,有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而犯罪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資料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以製造金流斷點,使國家機關不易追查,仍基於縱若前開取得帳戶之人利用其帳戶持以詐欺取財,或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而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某時,將其所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合庫銀行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郵局帳戶)、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彰化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共3張(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提供上開彰化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應予更正),在臺中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清中門市,透過交貨便方式,寄出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統一超商凱富門市,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郭智輝」之人收受,並以LINE告知金融卡密碼。嗣「郭智輝」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金融帳戶資料後,即透過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並且附表編號1至17、19至21、22⑴所示之款項旋即遭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與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附表編號18、22⑵、⑶所示之款項,因上開郵局帳戶於114年2月21日遭設為警示帳戶而經郵局圈存,則未及提領或轉出,未能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因而洗錢未遂。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黃加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上開合庫銀行、彰化銀行、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㈣黃加樺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統一超商交貨便單據。
㈤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之報案資料(詳如附表「報案資料」欄所示)。
三、論罪科刑㈠按以一般詐欺集團先備妥人頭帳戶,待被害人受騙即告知帳
戶,並由車手負責提領,以免錯失時機之共同詐欺行為中,詐欺集團取得人頭帳戶之實際管領權,並指示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與犯罪行為人無關之人頭帳戶時,即開始其共同犯罪計畫中,關於去化特定犯罪所得資金之不法原因聯結行為。就其資金流動軌跡而言,在後續的因果歷程中,亦可實現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效果,應認已著手洗錢行為。雖因資金已遭圈存,未能成功提領,導致金流上仍屬透明易查,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而未生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結果,仍應論以未遂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56、207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詐欺正犯利用被告上開郵局帳戶資料用以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於附表編號18、22所示之告訴人蔡惠慈、被害人蔡秉芳受騙後匯款至上開郵局帳戶時,已著手於一般洗錢行為之實行,其中附表編號22⑴所示之款項已遭詐欺正犯提領,而附表編號18、22⑵、⑶所示之款項遭圈存而未及提領或轉出,有上開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在卷可稽。惟按刑法上之接續犯,就各個單獨之犯罪行為分別以觀,雖似各自獨立之行為,惟因其係出於單一之犯意,故法律上仍就全部之犯罪行為給予一次之評價,而屬單一一罪,其部分行為如已既遂,縱後續之行為止於未遂或尚未著手,自應論以既遂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242號判決要旨可參),是就附表編號22部分之洗錢既遂及未遂行為,客觀上均係侵害同一被害人蔡秉芳之財產法益,顯係基於同一洗錢犯意而為,且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自應整體評價為既遂罪,而不另論未遂:就附表編號18部分未生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結果,此部分應屬一般洗錢未遂。
㈡核被告黃加樺就附表編號1至17、19至2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18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至起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編號18部分,係構成幫助一般洗錢
既遂罪嫌,容有未洽,惟按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參照),是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㈣被告一次提供上開合庫銀行、彰化銀行、郵局帳戶資料供他
人使用,而幫助詐欺正犯詐欺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之行為,係以單一之幫助行為,同時犯幫助一般洗錢既遂、未遂罪、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及情節較重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㈤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一般洗錢犯行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㈥按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為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所明定。又按所謂自白,係指對於犯罪事實之主觀及客觀之不法構成要件均自白而言,倘行為人僅就客觀事實均坦承不諱,惟對於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之認知與實現法定構成要件之意欲(即構成要件故意)矢口否認,自難謂已自白犯行。準此,倘對全部或主要之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為避重就輕之辯解,或否認有主觀上之故意,難認已就基本犯罪構成要件有所自白,自無從適用前開規定(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738號、第4452號、第5341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之辯護人雖辯稱:被告於偵查中就客觀事實已承認,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認罪,應寬認被告符合偵查及審判中自白之規定等語(見本院卷第241頁),然查被告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明確表示:「(問:本件涉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是否認罪?)答:否認,因為我沒有拿到任何酬勞,我是被騙的」(見114偵23402卷第434頁),是本案被告於偵查中僅承認本案之客觀事實,惟否認主觀上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故意,辯稱其係遭詐騙的云云,依前揭說明,難認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犯行,自無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之適用。
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114年度偵字第
49157號、115年度偵字第1301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與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㈧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
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此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縱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查被告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最低法定本刑為6月以上有期徒刑,然該犯行經前揭刑之減輕後,處斷刑之最低刑度已有所降低(3月以上),刑罰嚴峻程度亦已相對和緩,是依本案犯罪情節尚無顯可憫恕之特殊原因或情狀存在,且衡其前開犯罪原因、動機、目的、手段等節,實無所謂情輕法重之狀況可言,認應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必要。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交付上開合庫銀行
、彰化銀行、郵局帳戶資料,供詐欺正犯用以收取詐騙款項,致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失,並使檢警難以追緝,行為應予非難;衡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又與附表編號6至9、11、14至17、20所示之告訴人洪詠峻、林承緯、蔡程瀚、李羽旋、何正浩、江俊賢、陳明賢、洪金環、蔣永鴻、胥哲瑞調解成立,並均當場依調解筆錄內容給付賠償完畢,有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03號、第716號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9至151、211至213頁),復與附表編號2、4、10、18、19所示之告訴人許嘉孜、陳薏伊、李昱緯、蔡惠慈、陳明傑成立和解,並均當場依和解書內容給付賠償完畢,有告訴人李昱緯提出之告訴人意見表、各和解書及和解金收據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47、259至275頁),然尚未與附表編號1、3、5、12、13、21、22所示之其餘告訴人、被害人和解或調解成立,亦未賠償;兼衡被告無前科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損失金額,暨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㈩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考量被告犯後積極與附表編號2、4至
11、14至20所示之告訴人分別成立和解、調解,業如前述,上開告訴人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有上開本院調解筆錄、和解書在卷可佐,是被告既知彌補過錯,顯見其已有悔意,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與論罪科刑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上情,認其所受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隆翔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隆翔、鄭葆琳移送併辦,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雅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帳戶 報案資料 1 藍曜恩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2月19日20時許起,以臉書暱稱「張家劭」向藍曜恩佯稱欲購買其販售之商品,並宣稱要以台灣宅配通進行交易,後續以未開通金流服務為由,要求藍曜恩按銀行專員指示操作云云 114年2月20日20時19分許、29,989元 上開合庫銀行帳戶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23402卷第161至165頁) ⑵詐騙對話紀錄截圖(114偵23402卷第167至171頁) ⑶網路轉帳明細截圖(114偵23402卷第169頁) 2 許嘉孜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2月20日11時6分許起,利用臉書向許嘉孜佯稱欲購買寵物籠及滾輪,並宣稱要以賣貨便交易,之後並以需要開通帳戶為由,要求許嘉孜匯款云云 114年2月20日20時23分許、21,985元 上開合庫銀行帳戶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4偵23402卷第135至136、155頁) ⑵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第137頁)114偵23402卷 ⑶詐騙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偵23402卷第139至151頁) 3 蔡品惠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2月20日某時起,向蔡品惠佯稱欲購買其販售之商品,並宣稱要利用交貨便交易,後續稱款項遭到凍結,需要按客服指示操作云云 114年2月20日20時29分許、6,012元 上開合庫銀行帳戶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23402卷第191至193頁) ⑵網路轉帳明細截圖(114偵23402卷第195頁) ⑶詐騙對話紀錄截圖(114偵23402卷第199至207頁) 4 陳薏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2月19日20時許起,以假租屋之方式,佯稱先付押金就可以優先看房云云 114年2月20日20時51分許、11,000元 上開合庫銀行帳戶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23402卷第179至181頁) ⑵詐騙對話紀錄截圖(114偵23402卷第183至184頁) ⑶網路轉帳明細截圖(114偵23402卷第184頁) 5 林泳耀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2月20日18時許起,透過臉書向林泳耀佯稱欲購買水療養身水循環儀,並稱要以嘉里快遞交易,之後並宣稱未完成托運條例簽署,需要按客服指示操作云云 ⑴ 114年2月20日21時5分許、9,987元 ⑵ 114年2月20日21時6分許、9,986元 ⑶ 114年2月20日21時7分許、9,985元 上開合庫銀行帳戶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4偵23402卷第95至98、105至109頁) ⑵網路轉帳明細截圖(114偵23402卷第99頁) ⑶詐騙對話紀錄截圖(114偵23402卷第99至103頁) 6 洪詠峻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2月19日10時許起,透過臉書向洪詠峻佯稱欲購買洗選果機,並稱要以嘉里大榮貨運交易,之後並宣稱未完成托運條例簽署,需要按客服指示操作云云 114年2月20日21時20分許、28,123元 上開合庫銀行帳戶 ⑴詐騙對話紀錄截圖(114偵23402卷第114至12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東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4偵23402卷第123至127頁) 7 林承緯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2月18日7時19分許起,以Instagram向林承緯佯稱其抽中獎品,需要配合進行帳戶驗證云云 114年2月20日16時52分許、36,088元 上開彰化銀行帳戶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23402卷第215至218頁) ⑵詐騙對話紀錄截圖(114偵23402卷第219至226頁) ⑶網路轉帳明細截圖(114偵23402卷第226頁) 8 蔡程瀚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2月18日16時36分許起,以Instagram向蔡承瀚佯稱其有中獎,然需要先匯款才能領取獎金云云 114年2月20日17時1分許、29,993元 上開彰化銀行帳戶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23402卷第267至269頁) ⑵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114偵23402卷第271至273頁) ⑶詐騙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偵23402卷第275至298頁) 9 李羽旋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2月20日2時許起,向李羽旋佯稱欲購買其所販售之商品,並稱要用新竹物流交易,後續以需要認證為由,要求按客服指示操作云云 ⑴ 114年2月20日17時27分許、9,996元 ⑵ 114年2月20日17時29分許、9,989元 ⑶ 114年2月20日17時30分許、3,129元 上開彰化銀行帳戶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114偵23402卷第229至232、237至241頁) ⑵網路轉帳明細翻拍照片(114偵23402卷第233頁) ⑶Facebook貼文及詐騙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偵23402卷第233至235頁) 10 李昱緯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2月19日20時許起,向李昱緯佯稱欲購買其所販售之公仔,並要求以新竹物流進行交易,後續以認證失敗、帳號被封鎖為由,要求按銀行專員指示操作云云 ⑴ 114年2月20日17時30分許、40,123元 ⑵ 114年2月20日17時33分許、3,123元 上開彰化銀行帳戶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23402卷第303至306頁) ⑵詐騙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偵23402卷第307至317頁) ⑶網路轉帳明細翻拍照片(114偵23402卷第318頁) 11 何正浩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2月14日20時17分許起,向何正浩佯稱其抽中保溫瓶及11萬元,並以系統風控及需帳戶核實為由,需要匯款進行驗證云云 114年2月20日17時56分許、15,015元 上開彰化銀行帳戶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23402卷第245至246頁) ⑵三信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網路轉帳明細截圖(114偵23402卷第247至249頁) ⑶詐騙對話紀錄截圖(114偵23402卷第251至258頁) 12 張芸瑄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2月20日某時起,以臉書暱稱「陳琳彤」向張芸瑄佯稱欲購買其販售之演唱會門票,並宣稱要以某平台進行交易,後續並以未完成實名認證,要求按客服指示操作云云 114年2月20日21時44分許、19,987元 上開郵局帳戶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23402卷第351至352頁) ⑵詐騙對話紀錄截圖(114偵23402卷第355至356頁) ⑶網路轉帳明細截圖(114偵23402卷第356頁) 13 葉秀美 ︿ 未提告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2月20日某時起,假冒葉秀美之朋友,以LINE帳號「黃瑞蓮」向葉秀美佯稱因有急事亟需用錢云云 114年2月20日21時50分許、50,000元 上開郵局帳戶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公館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23402卷第415至418頁) ⑵網路轉帳明細截圖(114偵23402卷第419頁) ⑶詐騙對話紀錄截圖(114偵23402卷第421至427頁) 14 江俊賢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2月20日某時起,以Instagram向江俊賢佯稱其抽中獎品,並稱需要先行匯款方得以領獎云云 114年2月20日21時55分許、21,990元 上開郵局帳戶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4偵23402卷第323至325、329、339至341頁) ⑵詐騙對話紀錄影本及截圖(114偵23402卷第331至337頁) ⑶網路轉帳明細截圖(114偵23402卷第338頁) 15 陳明賢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2月20日21時32分許起,假冒陳明賢之親友,以LINE帳號「段傳明」向陳明賢佯稱因積欠廠商貨款,亟需借錢云云 114年2月20日22時許、30,000元 上開郵局帳戶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麗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23402卷第405至407頁) ⑵網路轉帳明細翻拍照片(114偵23402卷第409頁) ⑶對話紀錄截圖(114偵23402卷第410頁) 16 洪金環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2月20日21時54分許起,假冒洪金環之親友,以LINE帳號「阿榮」向洪金環佯稱亟需用錢,需要週轉云云。 114年2月20日23時42分許、30,000元 上開郵局帳戶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23402卷第361至363頁) ⑵網路轉帳明細翻拍照片(114偵23402卷第365頁) ⑶詐騙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偵23402卷第366至374頁) 17 蔣永鴻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2月20日23時35分許起,假冒蔣永鴻之小舅,向其佯稱亟需用錢需要借錢云云 114年2月21日0時6分許、50,000元 上開郵局帳戶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股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4偵23402卷第383至385、389至391頁) ⑵詐騙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偵23402卷第387至388頁) ⑶網路轉帳明細翻拍照片(114偵23402卷第388頁) 18 蔡惠慈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2月20日23時17分許起,假冒蔡惠慈之朋友,以LINE帳號「張建民」向蔡惠慈佯稱亟需用錢云云 114年2月21日0時12分許、50,000元(未遭提領) 上開郵局帳戶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23402卷第395至396頁) ⑵網路轉帳明細截圖(114偵23402卷第397頁) ⑶詐騙對話紀錄截圖(114偵23402卷第399頁) 19 陳明傑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2月20日21時39分前某時起,以電話向陳明傑佯稱其有網路購物,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後續會退還云云 114年2月20日21時39分許、10,000元 上開郵局帳戶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4偵28899卷第57至59、65至69頁) ⑵合作金庫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14偵28899卷第137頁) 20 胥哲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2月20日某時起,向胥哲瑞佯稱可販售演唱會門票,然需先匯款云云 114年2月20日20時50分許、23,184元 上開合庫銀行帳戶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警察局萬華分局華江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4偵49157卷第57至58、63至67頁) ⑵網路轉帳明細截圖(114偵49157卷第59頁) ⑶詐騙對話紀錄截圖(114偵49157卷第59至61頁) 21 施安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2月20日19時30分許起,向施安佯稱欲購買其所販售之商品,並要求以嘉里大榮物流進行交易,後續以需帳戶認證為由,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14年2月20日21時17分許、29,985元 上開郵局帳戶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松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5偵13010卷第79、97至99頁) ⑵詐騙對話紀錄截圖(115偵13010卷第85至93頁) 22 蔡秉芳 ︿ 未提告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2月20日23時30分許起,假冒蔡秉芳之朋友,以LINE帳號「黃雪津」向蔡秉芳佯稱需要借款云云 ⑴ 114年2月20日23時58分許、20,000元 ⑵ 114年2月21日0時6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6分)、10,000元(未遭提領) ⑶ 114年2月21日0時10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10分)、10,000元(未遭提領) 上開郵局帳戶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5偵13010卷第107至110、117至121頁) ⑵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15偵13010卷第111至113頁) ⑶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15偵13010卷第1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