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58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峻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緝字第767號、第768號、第769號、第770號、第771號、第772號、第773號、第774號、115年度軍偵緝字第1號、第2號、第4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A38犯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基於加重詐欺取財、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帳戶、洗錢之犯意聯絡」應更正為「基於加重詐欺取財,或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應更正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13匯入帳戶應更正為「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三編號6匯款時間應更正為114年9月19日;附表三編號7、12匯入帳戶應更正為「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三編號16、17匯入帳戶應更正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三編號17匯款時間應更正為114年10月5日;附表三編號22匯款時間應更正為114年10月15日;附表三編號23匯款時間應更正為14時59分,及證據部份補充「被告A38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⒈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經修正,於民國115
年1月21日公布,並自同年1月23日起生效施行。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原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且於修法理由敘明,「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被害人因詐欺犯罪所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非犯罪行為人因詐欺犯罪所獲取之個人報酬」,以及敘明「本條適用於以詐欺行為對於同一被害人單筆或接續詐騙達本條所定之一定金額,或同一詐欺行為造成數被害人被詐騙,合計達本條所定一定金額之情形」。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原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為「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
⒉被告使告訴人交付財物各均未達100萬元,於偵查及審判中
均自白,就附表一編號1至4未繳回犯罪所得,就附表一編號5至10、附表二、附表三部分無犯罪所得,被告就上開案件未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是本案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較為有利。
(二)核被告就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為,均各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起訴書附表三各編號所為,均各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三)公訴意旨原認就起訴書附表一部分,尚涉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嫌。惟查,112年6月16日修正施行之洗錢防制法增訂第15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編排位置在同法第14條一般洗錢罪、第15條特殊洗錢罪之後,刑度亦較同法第14條、第15條為低,性質上屬於將第14條、第15條洗錢行為的「預備行為入罪」明文化立法技術。參酌第15條之1之立法理由「現行實務上查獲收集帳戶、帳號之犯罪集團成員,於尚未有犯罪所得匯入所收受、持有或使用之帳戶帳號內時,依現行法尚無法可罰,而生處罰漏洞。為有效打擊此類犯罪,使洗錢犯罪斷鏈,爰針對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之犯罪行為,參考日本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針對無正當理由受讓或收受帳戶、帳號增訂獨立刑事處罰之意旨,於第一項訂定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填補現行處罰漏洞。」,可知該規定性質上係將處罰提前,將原本屬於洗錢預備行為(剛收集帳戶但尚未指示被害人匯入)入罪,訂立一個新增的收集帳戶罪。按照一般刑法的行為階段處罰理論,對洗錢既遂之行為,不需要再討論未遂、預備犯。故如收集帳戶後,已有犯罪所得匯入,即無再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收集帳戶罪之餘地。被告收集起訴書附表一之帳戶後,經核卷內資料,已有被害人轉入或匯入款項並遭轉出,依上說明,即無再論以收集帳戶罪嫌之餘地,被告此部分行為已足充分評價,無須再論以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罪,或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公訴意旨此部分論罪,容有未洽。
(四)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被告就起訴書附表三所犯上開罪名,應各論以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五)按刑法處罰之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除非被害人遭騙過程有時間或空間上之全部或局部之重疊關係,否則原則上均應依遭受詐騙之被害人數定之,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係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自應分論併罰,是被告所犯附表一、二、三各編號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六)加重減輕事由⒈被告前因加重詐欺、業務侵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
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401號、113年度金訴字第935號及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445號、112年度苗簡字第382號等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6月(2次)、3月、2月、1年2月、1年1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114年3月26日執行完畢(接續執行拘役,於114年4月25日出監),為公訴檢察官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並有其提出之補充理由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及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又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法院就符合累犯要件之被告,仍應以其是否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事由,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前案之性質(故意或過失)、前案有期徒刑之執行情形(有無入監、是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再犯之原因、前後犯罪間之差異(是否同一罪質、重罪或輕罪)、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事,綜合判斷被告有無因加重其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裁量是否加重其最低本刑。查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亦為財產法益犯行,堪認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主觀上有特別之惡性,倘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尚不致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爰均依法各加重其刑。
⒉按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犯詐欺犯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被告本案犯行之基本事實為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且刑法並未有相類之減刑規定,應認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為刑法第339條之4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予適用該法。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行,就附表一編號5至1
0、附表二、附表三無犯罪所得,自應適用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就附表一編號1至4則未繳回犯罪所得,自無從適用上開減刑規定。
⒊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對洗錢之犯行坦認,就附表三部分,並無犯罪所得,量刑時應將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納入審酌。
(七)爰審酌:邇來詐欺集團橫行,因利用進步傳輸科技之故,偵查此類犯罪困難,一般人縱未受騙,亦頗受騷擾;惟考量被告就洗錢等全部犯罪坦認犯行,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4部分未繳回犯罪所得,被害人、告訴人所受損失多寡;兼衡被告於審理程序自陳學經歷、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考量該罪之法律目的、犯罪時間及彼此間之關聯性、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暨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裁量權之內部界限,及法律之外部界限,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9月份每日有拿到新臺幣(下同)15000元之報酬,以有利被告方式計算,本案被告共領取2日報酬(即附表一編號1至4部分),本案犯罪所得為30000元,未據繳回,應依法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餘部分,無證據證明被告實際取得報酬或朋分被害人受騙後交付之款項,就附表三部分,被告就本案所隱匿之洗錢財物不具實際掌控權,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仙杏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佳裕、戴旻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賴宥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對應被害人 主文 1 A02 A3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A03 A3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A04 A3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A05 A3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A06 A3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A07 A3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A08 A3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A09 A3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A10 A3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A11 A3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 主文 1 A12 A3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三編號 對應被害人 主文 1 A13 A3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A14 A3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A15 A3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A16 A3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A17 A3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A18 A3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A19 A3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A20 A3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A21 A3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A22 A3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A23 A3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A24 A3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潘冠勲 A3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A26 A3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A27 A3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A28 A3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A29 A3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A30 A3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A31 A3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A32 A3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A33 A3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A34 A3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A35 A3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A36 A3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5年度偵緝字第767號115年度偵緝字第768號115年度偵緝字第769號115年度偵緝字第770號115年度偵緝字第771號115年度偵緝字第772號115年度偵緝字第773號115年度偵緝字第774號115年度軍偵緝字第1號115年度軍偵緝字第2號115年度軍偵緝字第4號
被 告 A38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38於民國114年9月19日前某時,加入成員包含Telegram暱稱「麥香紅茶」、「毛利小五郎」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涉嫌組織犯罪條例罪嫌經另案起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擔任取簿手;A38每次取簿可獲得新臺幣(下同)1000元至1500元之報酬。A38與「麥香紅茶」、「毛利小五郎」及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帳戶、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二所示之手法詐欺A02、A03、A04、A05、A06、A07、A08、A09、A10、A11、A12,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將附表一、二所示之金融卡或行動電話SIM卡寄至附表一、二所示之地點,再由A38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領取並埋包於上手指定之地點。俟本案詐欺集團取得前揭帳戶,再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三所示之手法詐欺A13、A14、A15、A16、A17、A18、A19、A20、A21、A22、A23、A24、潘冠勲、A26、A27、A28、A29、A30、A31、A32、A33、A34、A35、A36,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附表三所示之帳戶,而製造金流斷點,掩飾與隱匿贓款去向及所在。
二、案經A02、A04、A05、A07、A08、A09、A10、A11、A12、A14、A15、A16、A17、A18、A19、A20、A21、A22、A23、A24、潘冠勲、A26、A27、A29、A30、A31、A32、A33、A34、A35、A36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案號 1 被告A38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全部 2 證人即同案被告王鈺雯於警詢中之供述 被告領取金融卡包裹之事實。 115偵緝774 3 告訴人A08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A08遭詐欺而交付金融卡之事實。 115偵緝767 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匯款證明(顧客聯)、手機翻拍照片等 5 被害人A28於警詢中之指述 被害人A28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15偵緝767 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7 告訴人A29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A29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15偵緝767 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9 告訴人A09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A09遭詐欺而交付金融卡之事實。 115偵緝768 1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金融卡交貨便條碼照片 11 告訴人A30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A30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15偵緝768 1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3 告訴人A02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A02遭詐欺而交付金融卡之事實。 115偵緝769 1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匯款證明(顧客聯)、meseenger對話紀錄截圖 15 被害人A13於警詢中之指述 被害人A13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15偵緝769 1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7 告訴人A14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A14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15偵緝769 1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9 告訴人A15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A15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15偵緝769 2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1 告訴人A18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A18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15偵緝769 2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3 告訴人A04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A04遭詐欺而交付金融卡及SIM卡之事實。 115偵緝770 2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行動寬頻服務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截圖、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匯款證明(顧客聯) 25 告訴人A20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A20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15偵緝770 2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7 告訴人A21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A21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15偵緝770 2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9 告訴人A22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A22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15偵緝770 3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31 告訴人A23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A23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15偵緝770 3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33 告訴人A12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A12遭詐欺交付SIM卡之事實。 115偵緝771 3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交貨便條碼照片、台灣大哥大帳單、LINE對話紀錄截圖 35 被害人A06於警詢中之指述 被害人A06遭詐欺而交付金融卡之事實。 115偵緝772 3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交貨便資訊照片 37 告訴人A27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A27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15偵緝772 38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匯款明細截圖 39 證人黃權星於警詢中之證述 被告領取金融卡包裹之事實。 115偵緝772 40 告訴人A05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A05遭詐欺而交付金融卡之事實。 115偵緝773 4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摺封面影本、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匯款證明(顧客聯)、潮霖資產有限公司合約、LINE對話紀錄截圖、手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 42 告訴人A17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A17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15偵緝773 4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 44 告訴人A19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A19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15偵緝773 4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 46 告訴人潘冠勲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潘冠勲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15偵緝773 47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影本、查詢12個月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影本 48 告訴人A24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A24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15偵緝773 4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影本、面交照片 50 被害人A03於警詢中之指述 被害人A03遭詐欺而交付金融卡之事實。 115偵緝774 5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匯款證明(顧客聯) 52 告訴人A16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A16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15偵緝774 5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 54 告訴人A26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A26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15偵緝774 55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查詢12個月交易明細、查詢帳戶最近交易資料 56 告訴人A07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A07遭詐欺而交付金融卡之事實。 115軍偵緝1 57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交貨便條碼照片 58 告訴人A11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A11遭詐欺而交付金融卡之事實。 115軍偵緝2 5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倉庫租用單、存摺封面影本、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 60 告訴人A36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A36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15軍偵緝2 6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表 62 告訴人A35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A35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15軍偵緝2 6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倉庫租用單、查詢12個月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 64 告訴人A10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A10遭詐欺而交付金融卡之事實。 115軍偵緝4 6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存摺影本、匯款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 66 告訴人A34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A34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15軍偵緝4 67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 68 告訴人A33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A33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15軍偵緝4 6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一帆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整合協議書、收據、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 70 告訴人A31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A31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15軍偵緝4 7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一帆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整合協議書、匯款明細截圖、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 72 告訴人A32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A32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15軍偵緝4 7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影本、LINE對話紀錄截圖、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 74 統一超商雅合門市監視器影像截圖 被告領取金融卡包裹之事實。 115偵緝767 75 貨態查詢系統截圖、統一超商昌順門市監視器影像截圖、道路監視器影像截圖 被告領取金融卡包裹之事實。 115偵緝768 76 E-Tracking貨態查詢系統列印單、統一超商連河門市監視器影像截圖、道路監視器影像截圖 被告領取金融卡包裹之事實。 115偵緝769 77 E-Tracking貨態查詢系統列印單、統一超商鈞泰門市監視器影像截圖、道路監視器影像截圖 被告領取附表一所示金融卡及SIM卡包裹之事實。 115偵緝770 78 貨態查詢系統截圖、統一超商逢吉門市監視器影像截圖、道路監視器影像截圖 被告領取附表二所示SIM卡包裹之事實。 115偵緝771 79 貨態查詢系統截圖、統一超商歐風門市監視器影像截圖、道路監視器影像截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被告領取金融卡包裹之事實。 115偵緝772 80 E-Tracking貨態查詢系統列印單、統一超商昌平門市監視器影像截圖 被告領取金融卡包裹之事實。 115偵緝773 81 E-Tracking貨態查詢系統列印單、統一超商黎安門市監視器影像截圖、道路監視器影像截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被告領取金融卡包裹之事實。 115偵緝774 82 貨件明細截圖、統一超商美溪門市監視器影像截圖 被告領取金融卡包裹之事實。 115軍偵緝1 83 空軍一號正達行監視器影像截圖、包裹照片、倉庫租用單 被告領取金融卡包裹之事實。 115軍偵緝2 84 貨態查詢系統截圖、道路監視器影像截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統一超商中川門市監視器影像截圖 被告領取金融卡包裹之事實。 115軍偵緝4 8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被害人A28、告訴人A29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15偵緝767 8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被害人A13、告訴人A14、A15、A18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15偵緝769 87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告訴人A20、A21、A22、A23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15偵緝770 88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告訴人A27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15偵緝772 89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告訴人A17、潘冠勲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15偵緝773 90 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告訴人A19、A24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15偵緝773 91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告訴人A16、A26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15偵緝774 9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告訴人A35、A36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15軍偵緝2 9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告訴人A34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15軍偵緝4 94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告訴人A33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15軍偵緝4 95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告訴人A31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15軍偵緝4 96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告訴人A32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15軍偵緝4
二、核被告A38就附表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帳戶等罪嫌;就附表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就附表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與「麥香紅茶」、「毛利小五郎」及其餘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就附表一、附表三部分,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依加重詐欺罪論處。被告所犯35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被害人相異,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鄭 仙 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廖 莉 萍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1條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欺手法 交付帳戶或SIM卡 寄送地點 領取時間 案號 1 A02(提告) 114年9月12日 晚間 家庭代工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統一超商連河門市 114年9月19日 12時31分許 115偵緝769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A03 114年9月8日 21時16分許 假交友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黎安門市 114年9月21日 10時21分許 115偵緝774 3 A04 (提告) 114年9月18日 10時許 假貸款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 統一超商鈞泰門市 114年9月21日 13時24分許 115偵緝770 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4 A05 (提告) 114年9月13日 10時45分許 假貸款 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統一超商昌平門市 114年9月21日 14時41分許 115偵緝773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A06 114年7月24日 9時許 假檢警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歐風門市 114年10月1日 10時4分許 115偵緝77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A07 (提告) 114年10月2日 許 假補助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 統一超商美溪門市 114年10月4日 17時25分許 115軍偵緝1 7 A08 (提告) 114年9月22日 許 假補助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區○○街000號、136號 統一超商雅合門市 114年10月5日 7時44分許 115偵緝767 8 A09 (提告) 114年10月9日 22時47分許 假交友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00號 統一超商昌順門市 114年10月11日 12時22分許 115偵緝768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A10 (提告) 114年10月9日 15時許 假借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 統一超商中川門市 114年10月12日 18時54分許 115軍偵緝4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A11 (提告) 114年10月18日 許 假賣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市○○路000號 空軍一號正達行 114年10月20日 18時18分許 115軍偵緝2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欺手法 交付SIM卡 寄送地點 領取時間 案號 1 A12 (提告) 114年9月間 某日 假交友 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臺中市○○區○○街000號 統一超商逢吉門市 114年10月1日 13時22分許 115偵緝771 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附表三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案號 1 A13 114年9月中旬 某日 假交友 114年9月21日 12時51分許 3萬6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偵緝769 2 A14 (提告) 114年9月18日 許 假交友 114年9月21日 13時9分許 1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偵緝769 114年9月21日 13時10分許 1萬元 114年9月21日 13時12分許 1萬元 3 A15 (提告) 114年9月12日 許 假交友 114年9月21日 15時33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偵緝769 114年9月21日 15時33分許 5萬元 4 A16 (提告) 114年9月21日 15時7分許 假賣家 114年9月21日 20時21分許 4萬9981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偵緝774 114年9月21日 20時22分許 4萬9982元 114年9月22日 0時12分許 7050元 5 A17 (提告) 114年9月20日 許 假交友 114年9月21日 20時29分許 8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偵緝773 114年9月21日 20時37分許 7900元 6 A18 (提告) 114年9月19日 前某時 假交友 114年9月21日 20時39分許 12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偵緝769 7 A19 (提告) 114年9月19日 11時29分許 假交友 114年9月21日 20時55分許 9800元 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偵緝773 8 A20 (提告) 114年9月19日 許 假賣家 114年9月21日 21時6分許 6101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偵緝770 9 A21 (提告) 114年9月21日 19時許 假賣家 114年9月21日 21時27分許 9985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偵緝770 114年9月21日 21時28分許 9986元 114年9月21日 21時29分許 9987元 10 A22 (提告) 114年9月21日 21時10分許 假賣家 114年9月21日 21時31分許 9999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偵緝770 114年9月21日 21時32分許 9998元 114年9月21日 21時33分許 9050元 114年9月21日 21時40分許 8050元 11 A23 (提告) 114年9月21日 許 假賣家 114年9月21日 21時33分許 2萬9987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偵緝770 12 A24 (提告) 114年9月20日 許 假交友 114年9月21日 21時33分許 3萬元 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偵緝773 13 潘冠勲 (提告) 114年9月19日 前某時 假交友 114年9月21日 22時3分許 3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偵緝773 14 A26 (提告) 114年9月21日晚間 假贈品 114年9月22日 0時9分許 4萬998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偵緝774 114年9月22日 0時10分許 4萬11元 15 A27 (提告) 114年10月1日 21時24分許 假賣家 114年10月1日 22時12分許 9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偵緝772 16 A28 114年10月4日 許 假色情交友 114年10月6日 13時16分許 1萬5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偵緝767 17 A29 (提告) 114年10月1日 12時許 假色情交友 114年10月6日 16時27分許 1萬5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偵緝767 18 A30 (提告) 114年10月12日 12時46分許 假交友 114年10月12日 14時44分許 5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偵緝768 19 A31 (提告) 114年10月14日12時32分許 假約炮 114年10月14日13時52分許 5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軍偵緝4 20 A32 (提告) 114年10月6日許 假交友 114年10月14日 14時31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軍偵緝4 21 A33 (提告) 114年10月7日許 假約炮 114年10月14日14時49分許 5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軍偵緝4 114年10月14日14時51分許 2萬元 114年10月14日15時40分許 3萬元 22 A34 (提告) 114年9月初 某日 假投資 114年10月14日13時25分許 3萬418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軍偵緝4 23 A35(提告) 114年10月21日下午 假賣家 114年10月21日 15時4分許 905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軍偵緝2 24 A36(提告) 114年10月21日下午 假賣家 114年10月21日 15時12分許 3萬7997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軍偵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