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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金訴字第 1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6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盧永芳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1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2月11日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伶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