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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金訴字第 101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01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吉理

吳瑞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9355號、114年度偵字第17301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陳述,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林吉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刑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840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瑞】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5「罪刑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395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補充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提領時間、金額欄所載「②113 年1 月16

日15時40分許、1 萬元」應更正為「②113 年1 月16日15時59分許、1 萬元」(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7301卷第91頁)。

㈡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提領時間、金額欄所載「②113年1月17日0

時23分許、1萬9,000元」應更正為「②113年1月17日0時23分許、2萬元」(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7301卷第91頁)。

㈢起訴書附表一「共計29萬8,000元」應更正為「共計29萬9,000元」。

㈣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5金融帳戶欄所載「蘆竹郵局帳號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應更正為「蘆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蘆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39355卷一第101頁)。

㈤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時間、詐騙方式欄所載「於113年2月24日

16時26分許」應更正為「於113年2月24日某時許」,(見許鈺娸警詢筆錄,偵39355卷一第287頁)。

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時間、詐騙方式欄所載「於113年2月24日

17時10分許」、「呂昱翰所販售之鞋商品」應分別更正為「於113年2月24日16時36分許」、「呂昱翰所販售之筆電」,(見呂昱翰警詢筆錄、對話紀錄,偵39355卷二第5-7、25頁)。

㈦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吉理、吳瑞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

判程序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經查: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該條規定移列為第19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⒊而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 例

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2者而為比較。因此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修正前第14條第3項乃有關宣告刑限制之規定,業經新法刪除,由於宣告刑係於處斷刑範圍內所宣告之刑罰,而處斷刑範圍則為法定加重減輕事由適用後所形成,自應綜觀上開修正情形及個案加重減輕事由,資以判斷修正前、後規定有利行為人與否(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11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⒋本案被告2人所犯洗錢之前置特定犯罪均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其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縱被告2人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然在舊法之下,該減輕後之最高度法定刑較之新法,仍係較長或較多,即處斷刑之最高度為有期徒刑6年11月,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被告等前揭洗錢犯行,自應整體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論處。㈡核林吉理如附表一所為、吳瑞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2人所為上開犯行,與各該參與之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㈣被告等各所犯前揭2罪,雖犯罪時、地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

一致,惟係基於實施詐欺之單一犯罪目的而為,且時間上相互重疊,彼此亦具重要關聯性,是被告2人前揭犯行,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等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詐欺集團犯罪危害民眾甚鉅,為政府嚴加查緝並加重

刑罰,被告2人均正值青壯之年,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貪圖不法利益,價值觀念偏差,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或收水手之工作,並將提領之贓款轉交上手,以隱匿詐欺所得去向,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破壞人際間之信任關係,造成被害人等財產損失及精神痛苦;另斟酌被告等參與本案犯罪之分工、被害人等所受損失金額高低,並考量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然未能與被害人等和解等犯後態度;再衡酌被告等之前科素行(參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兼衡林吉理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做工,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萬元,經濟狀況勉持;吳瑞則為國中畢業,做工,月收入約2萬多元,經濟狀況勉持(見本院卷第155-156頁)等一切情狀,各核情量處如附表一「罪刑欄」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至於被告等想像競合所犯之輕罪即洗錢罪部分,雖有「應併科罰金」之規定,惟本院整體衡量被告2人侵害法益之程度、經濟狀況等情狀,認本院所處有期徒刑之刑度已足以收刑罰儆戒之效,尚無再併科輕罪罰金刑之必要,附此說明。

㈥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依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等另涉犯多起詐欺案件經判處罪刑在案或正在審理中,將來有與本案數罪合併定執行刑之可能,是揆諸前揭說明,應待被告所犯數罪全部判決確定後,如符合定執行刑之要件,由檢察官合併聲請裁定為宜,故本案不定應執行之刑,併此說明。

三、沒收部分:㈠林吉理、吳瑞因本案犯行,各1萬8407元、1萬3957元之報酬

(計算式如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業經其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認在卷(見本院卷第141頁),此部分犯罪所得固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㈡洗錢防制法第25條雖規定:「犯第19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惟考量被告等僅係依上手提領或收取被害人等遭詐騙款項,其等收款後隨即將贓款轉交上手,而喪失對所收受贓款之管理、處分權限,且被告等實際取得之報酬,與所收取之贓款相較,數額不高,倘對其等宣告沒收所經手收受之贓款,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諭知沒收、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273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卓儀提起公訴,檢察官何宗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惠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編號 犯 行 罪 刑 1 告訴人林雅惠部分 【林吉理】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吳瑞】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2 告訴人鄭叔侞部分 【林吉理】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吳瑞】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3 告訴人任婉榕部分 【林吉理】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吳瑞】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4 告訴人鄭明中部分 【林吉理】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吳瑞】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5 告訴人王孟文部分 【林吉理】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吳瑞】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6 告訴人黃苡錡部分 林吉理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7 告訴人周巧蕙部分 林吉理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8 告訴人陳怡蓉部分 林吉理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9 告訴人吳宗昱部分 林吉理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10 告訴人施欣瑜部分 林吉理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1 告訴人許鈺娸部分 林吉理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2 告訴人劉楷亭部分 林吉理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13 告訴人呂昱翰部分 林吉理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4 告訴人林雪芬部分 林吉理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5 告訴人連振傑部分 林吉理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16 告訴人何玟蓉部分 林吉理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7 告訴人蔡俊宏昀部分 林吉理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18 告訴人劉時昀部分 林吉理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9 告訴人余偲瑋部分 林吉理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20 告訴人陳楚狄部分 林吉理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9355號114年度偵字第17301號被 告 林吉理

吳瑞勲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吉理、吳瑞勲分別於民國112年11月間某日、112年12月間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四方來財」、 Telegram暱稱「鐵拳超派」、「飄移過海」、「NEW字輩」等3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林吉理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44號刑事判決有罪;吳瑞勲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745號判決有罪確定,均非本案起訴範圍),均擔任車手、收水工作,林吉理可獲得提領款項之2%計算之報酬,吳瑞勲可獲得提領款項之5%計算之報酬。嗣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林吉理、吳瑞勲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時間、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匯款時間、金額分別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吳瑞勲持林吉理所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並於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提領款項後,交付林吉理,林吉理再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款項之去向。

㈡林吉理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之時間、詐騙方式,詐騙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之匯款時間、金額分別匯款至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嗣林吉理持如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於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提領款項後,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款項之去向。嗣附表一編號1至5、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之人發現遭詐騙,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㈠林雅惠、鄭叔侞、任婉榕、鄭明中、王孟文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114年度偵字第17301號案件)。

㈡黃苡錡、周巧蕙、陳怡蓉、吳宗昱、施欣瑜、許鈺娸、劉楷

亭、呂昱翰、林雪芬、連振傑、何玟蓉、蔡俊宏、劉時昀、余偲瑋、陳楚狄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偵辦(113年度偵字第39355號案件)。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吉理於警詢時、偵訊中自白 ⑴被告林吉理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使用飛機暱稱「吉吉」,擔任提領車手及收水之工作,由被告吳瑞勲持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於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提領款項後,交付被告林吉理,被告林吉理再交付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事實。 ⑵被告林吉理持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於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提領款項後,交付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 事實。 ⑶被告林吉理可獲得提領款項2% 計算之報酬之事實。 2 被告吳瑞勲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自白 被告吳瑞勲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使用飛機暱稱「瑞」,擔任提領車手及收水之工作,本案被告林吉理將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交予被告吳瑞勲,被告吳瑞勲再持上開提款卡,於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提領款後,再將款項及提款卡交付被告林吉理,被告林吉理再交付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事實。 3 證人即同案被告邱紀睿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證述 被告林吉理於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提領款項,並非交付同案被告邱紀睿,而是交付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事實。 4 證人即告訴人林雅惠於警詢時指證 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告訴人林雅惠遭詐騙過程及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5 證人即告訴人鄭叔侞於警詢時指證 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告訴人鄭叔侞遭詐騙過程及匯款至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6 證人即告訴人任婉榕於警詢時指證 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告訴人任婉榕遭詐騙過程及匯款至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7 證人即告訴人鄭明中於警詢時指證 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告訴人鄭明中遭詐騙過程及匯款至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8 證人即告訴人王孟文於警詢時指證 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告訴人王孟文遭詐騙過程及匯款至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9 證人即告訴人黃苡錡於警詢時指證 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告訴人黃苡錡遭詐騙過程及匯款至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10 證人即告訴人周巧蕙於警詢時指證 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告訴人周巧蕙遭詐騙過程及匯款至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11 證人即告訴人陳怡蓉於警詢時指證 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告訴人陳怡蓉遭詐騙過程及匯款至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12 證人即告訴人吳宗昱於警詢時指證 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告訴人吳宗昱遭詐騙過程及匯款至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13 證人即告訴人施欣瑜於警詢時指證 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告訴人施欣瑜遭詐騙過程及匯款至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14 證人即告訴人許鈺娸於警詢時指證 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告訴人許鈺娸遭詐騙過程及匯款至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15 證人即告訴人劉楷亭於警詢時指證 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告訴人劉楷亭遭詐騙過程及匯款至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16 證人即告訴人呂昱翰於警詢時指證 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告訴人呂昱翰遭詐騙過程及匯款至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17 證人即告訴人林雪芬於警詢時指證 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告訴人林雪芬遭詐騙過程及匯款至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18 證人即告訴人連振傑於警詢時指證 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告訴人連振傑遭詐騙過程及匯款至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19 證人即告訴人何玟蓉於警詢時指證 附表編號11所示之告訴人何玟蓉遭詐騙過程及匯款至附表編號11所示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20 證人即告訴人蔡俊宏於警詢時指證 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告訴人蔡俊宏遭詐騙過程及匯款至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21 證人即告訴人劉時昀於警詢時指證 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告訴人劉時昀遭詐騙過程及匯款至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22 證人即告訴人余偲瑋於警詢時指證 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告訴人余偲瑋遭詐騙過程及匯款至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23 證人即告訴人陳楚狄於警詢時指證 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告訴人陳楚狄遭詐騙過程及匯款至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24 戶名謝麗華之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及113年1月17日監視錄影畫面8張 佐證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欄一之㈠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犯罪事實。 25 戶名吳琬婷之蘆洲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戶名沈暐甯之台新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戶名吳浩維之龜山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提款地點明細、113年詐欺車手提款熱點案件一覽表各1份、114年2月24日、114年2月25日監視錄影畫面共17張 佐證被告林吉理就犯罪事實欄一之㈡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之犯罪事實。 26 告訴人黃苡錡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各1份 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告訴人黃苡錡遭詐騙過程及匯款至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27 告訴人周巧蕙提供之存摺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各1份 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告訴人周巧蕙遭詐騙過程及匯款至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28 告訴人陳怡蓉提供之臉書貼文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各1份 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告訴人陳怡蓉遭詐騙過程及匯款至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29 告訴人吳宗昱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各1份 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告訴人吳宗昱遭詐騙過程及匯款至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30 告訴人施欣瑜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各1份 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告訴人施欣瑜遭詐騙過程及匯款至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31 告訴人許鈺娸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各1份 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告訴人許鈺娸遭詐騙過程及匯款至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32 告訴人劉楷亭提供之臉書貼文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各1份 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告訴人劉楷亭遭詐騙過程及匯款至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33 告訴人呂昱翰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1份 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告訴人呂昱翰遭詐騙過程及匯款至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34 告訴人林雪芬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臉書對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各1份 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告訴人林雪芬遭詐騙過程及匯款至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35 告訴人連振傑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各1份 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告訴人連振傑遭詐騙過程及匯款至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36 告訴人何玟蓉提供之存摺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各1份 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告訴人何玟蓉遭詐騙過程及匯款至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37 告訴人蔡俊宏提供之遊戲內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365GAMES客服對話紀錄各1份 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告訴人蔡俊宏遭詐騙過程及匯款至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38 告訴人劉時昀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各1份 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告訴人劉時昀遭詐騙過程及匯款至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39 告訴人余偲瑋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各1份 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告訴人余偲瑋遭詐騙過程及匯款至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40 告訴人陳楚狄之臉書貼文擷圖、7-11賣貨便頁面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各1份 附表編號15所示之告訴人陳楚狄遭詐騙過程及匯款至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林吉理、吳瑞勲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除第6條、第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有期徒刑,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三、核被告林吉理、吳瑞勲就犯罪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至5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林吉理就犯罪事實欄一、㈡之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林吉理、吳瑞勲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犯罪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至5所為上開犯行;被告林吉理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犯罪事實欄一、㈡之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為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林吉理就犯罪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至5、㈡之附表二編號1至1所為上開犯行,被告吳瑞勲就犯罪事實欄

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至5所為上開犯行,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論處,並被害人人數,請予分論併罰。

四、沒收:依被告林吉理之供述,其報酬係以提領款項之2%計算,就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報酬共計新臺幣(下同)5,583元,就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之報酬共計1萬2,824元,總計1萬8,407元;被告吳瑞勲雖供稱忘記本案報酬等語,然依被告吳瑞勲前案所認定報酬係以提領款項5%計算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745號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參,故被告吳瑞勲就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報酬共計1萬3,957元,為其等犯罪所得,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林卓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意惠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114年度偵字第17301號案件編號 被害人 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新臺幣) 金融帳戶 提領車手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地點 交款時間地點、對象 犯罪所得 告訴人 1 告訴人 林雅惠 於113年1月16日某時許,以臉書私訊林雅惠,佯稱欲透過全家好賣+平台購買林雅惠所販售之鞋子,惟無法完成交易,銀行帳戶需先通過認證云云,另假冒客服人員協助金流問題,致林雅惠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右揭金融帳戶。 ⑴113年1月16日15時32分許、4萬9,988元 ⑵113年1月16日15時36分許、4萬9,989元 共計9萬9,977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麗華) 吳瑞勲 ①113年1月16日15時33分許、2萬元 ②113年1月16日15時36分許、15時37分許、15時38分許、15時40分許,各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 ①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臺中一中街門市」 ②臺中市○區 ○○路0段 000號「臺中 育才郵局」 吳瑞勲交付林吉理 ,林吉理復於113年1月17日某時許,於全家超商臺中一中街門市附近交付予其他成員 ①吳瑞勲: 298,000元 ×5%×27,9131元÷298,000元=13,957元(四捨五入) ②林吉理: 298,000元 ×2%×27,9131元÷298,000元=5,583 元(四捨五入) 2 告訴人 鄭叔侞 於113年1月14日某時許,以Instagram帳號「andy_00000000」、LINE暱稱「陳強盛」向鄭叔侞佯稱有送衣服,惟需負擔運費及代購費388元,且支付運費可以抽獎云云,致鄭叔侞因而陷於錯誤,於右揭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右揭金融帳戶。 113年1月16日15時46分許、3萬7,051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麗華) 吳瑞勲 113年1月16日15時52分許、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育才郵局」 3 告訴人 任婉榕 於113年1月16日19時許,以Instagram帳號「tystiysa」佯稱中獎Iphone 15 PRO及3萬8,000元,惟需先支付一定金額之保證金云云,致任婉榕因而陷於錯誤,於右揭匯款、金額 ,匯入右揭金融帳戶。 113年1月16日15時55分許、1萬3,019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麗華) 吳瑞勲 ①113年1月16日15時58分許、2萬元 ②113年1月16日15時40分許、1萬元 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臺中一中街門市」 4 告訴人 鄭明中 於113年1月14日12時許,以臉書私訊鄭明中,佯稱欲透過全家好賣+平台購買鄭明中所販售之商品,惟需先進行帳戶認證云云,另假冒銀行客服人員協助金流問題,致鄭明中因而陷於錯誤,於右揭匯款、金額 ,匯入右揭金融帳戶。 113年1月17日0時5分許、9萬9,099元(告訴意旨誤載9萬9,109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麗華) 吳瑞勲 ①113年1月17日0時9分許、0時10分許、0時11分許、0時12分許、各2萬元4次。 ②113年1月17日0時23分許、1萬9,000元 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 「臺中育才郵局」 5 告訴人 王孟文 於113年1月13日17時許,以臉書暱稱「Marie Kobayashi」私訊王孟文,佯稱欲透過賣貨便平台購買王孟文所販售之商品,惟無法完成交易,需開通現金流服務,另假冒賣貨便客服人員來電協助金流問題,致王孟文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113年1月17日0時26分許、2萬9,985(不包括15元手續費)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麗華) 吳瑞勲 ①113年1月17日0時35分許、0時36分許、各2萬元、1萬元 ②113年1月17日1時5分許、2萬元 ①臺中市○區 ○○○路00 號、76號「 統一超商中 友門市」 ②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全家超商中友門市」 共計27萬9,131元 共計29萬8,000元 ①吳瑞勳: 1萬3,957 元 ②林吉理: 5,583元附表二:113年度偵字第39355號編號 被害人 時間、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新臺幣) 金融帳戶 提領車手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地點 交款時間地點、對象 犯罪所得 告訴人 1 告訴人 黃苡錡 於113年2月24日14時29分許,以LINE暱稱「楊」私訊黃苡錡,佯稱欲透過旋轉拍賣平台購買黃苡錡所販售之商品,惟無法完成交易,需先進行認證云云,另假冒旋轉拍賣客服人員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協助金流問題,致黃苡錡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匯款時間、金額匯款至右揭金融帳戶。 113年2月24日15時23分許、6萬5,076元 蘆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琬婷) 林吉理 ①113年2月24日15時32分許、6萬元 ②113年2月24日 15時33分許、 5,000元 臺中市○里區○○路00號「后里郵局」 113年2月25日0時12分之後某時許、不詳地點、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 林吉理: 編號1至5共計147,000元×2%×137,184元÷147,000元=2,744元(四捨五入) 2 告訴人 周巧蕙 於113年2月24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wendy wendy」私訊私訊周巧蕙,佯稱欲透過旋轉拍賣平台購買周巧蕙所販售之商品,惟無法完成交易,需先進行認證云云,另假冒旋轉拍賣客服人員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協助金流問題,致周巧蕙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匯款時間、金額匯款至右揭金融帳戶。 113年2月24日15時49分許、2萬3,985元 蘆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琬婷) 林吉理 ①113年2月24日15時57分許、2萬元 ②113年2月24日 15時58分許、 4,000元 臺中市○里區○○路00號「統一超商久豐門市」 同上 同編號1 3 告訴人 陳怡蓉 於113年2月24日14時許,以臉書暱稱「陳羿璇」佯稱有販賣LISA演唱會門票,惟需先支付5,000元云云,致陳怡蓉因而陷於錯誤,於右揭匯款時間、金額匯款至右揭金融帳戶。 113年2月24日16時許、5,000元 蘆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琬婷) 林吉理 113年2月24日16時17分許、5萬8,000元 臺中市○里區○○路00號「后里郵局」 同上 同編號1 4 告訴人 吳宗昱 於113年2月24日某時許,在以臉書暱稱「Yen-yen Liu」佯稱有販賣LISA演唱會門票,惟需先支付5,000元云云,致吳宗昱因而陷於錯誤,於右揭匯款時間、金額匯款至右揭金融帳戶。 113年2月24日16時4分許、5,000元 蘆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琬婷) 林吉理 同上 同編號1 5 告訴人 施欣瑜 於113年2月24日14時30分許,以LINE暱稱「楊」私訊施欣瑜,佯稱欲透過旋轉拍賣平台購買施欣瑜所販售之商品,惟無法完成交易,需開通現金流服務,另假冒賣貨便客服人員來電協助金流問題,致施欣瑜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匯款時間、金額匯款至右揭金融帳戶。 113年2月24日16時6分許、3萬8,123元 蘆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琬婷) 林吉理 同上 同編號1 6 告訴人 許鈺娸 於113年2月24日16時26分許,以Instagram暱稱「蘭夕行李箱鋪」私訊許鈺娸,佯稱有販賣保養品,需先匯款4,000元,且以2萬元加入會員可以抽獎云云,復佯稱中獎手機1支,惟需先支付一筆費用,致許鈺娸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匯款時間、金額匯款至右揭金融帳戶。 ⑴113年2月24日15時20分許、4萬9,984元 ⑵113年2月24日15時21分許、1萬3,988元 ⑶113年2月24日15時23分許、3萬2,988元 共計9萬6,960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琬婷) 林吉理 ①113年2月24日15時35分6秒、15時35分54秒、15時36分35秒、15時37分19秒,各2萬元4次。 ②113年2月24日15時38分許、1萬6,000元 臺中市○里區○○路00號「后里郵局」 同上 林吉理:編號6、7、8之①、15共計192,000元×2%=3,840元 7 告訴人 劉楷亭 於113年2月24日9時30分許,以臉書發布租屋廣告,佯稱租金每月8,000元,需先支付押金2個月云云,致劉楷亭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匯款時間、金額匯款至右揭金融帳戶。 113年2月24日15時48分許、1萬6,000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琬婷) 林吉理 113年2月24日15時56分許、1萬6,000元 臺中市○里區○○路00號「統一超商久豐門市」 同上 同編號6 8 告訴人 呂昱翰 於113年2月24日17時10分許,以LINE私訊呂昱翰,佯稱欲透過旋轉拍賣購買呂昱翰所販售之鞋商品,惟無法完成交易,銀行帳戶需先通過認證云云,另假冒客服人員協助金流問題,致呂昱翰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匯款時間、金額匯款至右揭金融帳戶。 ⑴113年2月24日17時6分許、3萬123元 ⑴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琬婷) 林吉理 ①113年2月24日17時27分許、3萬元 ①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后里甲后店」 同上 同編號6 ⑵113年2月24日17時9分許、4萬2,105元 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琬婷) ②113年2月24日17時22分許、5萬3,000元 ②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后興門市」 林吉理:編號8之②、9、10共計112,000元×2%=2,240元 9 告訴人 林雪芬 於113年2月24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王玲靜」私訊林雪芬,佯稱欲購買林雪芬所販售之商品,惟無法完成交易,需先通過金流認證云云,另假冒客服人員協助金流問題,致林雪芬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匯款時間、金額匯款至右揭金融帳戶。 ⑴113年2月24日16時58分許、4萬9,985元 ⑵113年2月24日17時許、9,988元 共計5萬9,973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琬婷) 林吉理 113年2月24日17時7分許、5萬9,000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后宥門市」 同上 同編號8之② 10 告訴人 連振傑 於113年2月24日17時許,在以臉書暱稱「陳羿璇」佯稱有販賣LISA演唱會門票,惟需先支付1萬元云云,致連振傑因而陷於錯誤,於右揭匯款時間、金額匯款至右揭金融帳戶。 113年2月24日17時21分許、1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琬婷) 林吉理 同編號8之② 同編號8之② 同上 同編號8之② 11 告訴人 何玟蓉 於113年2月24日18時許,以旋轉拍賣私訊何玟蓉,佯稱欲透過旋轉拍賣購買何玟蓉所販售之商品,惟無法完成交易,另假冒郵局客服人員協助金流問題,致何玟蓉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匯款時間、金額匯款至右揭金融帳戶。 ⑴113年2月24日19時5分許、2萬9,985元 ⑵113年2月24日19時13分許、3萬元 ⑶113年2月24日19時16分許、2萬元 共計7萬9,985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沈暐甯) 林吉理 ①113年2月24日19時10分許、19時11分許、2萬元、1萬元 ②113年2月24日19時19分許、19時20分許、19時21分許、2萬元、2萬元、1萬元 ⑴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后宥門市」 ②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后里甲后店」 同上 林吉理:80,000元×2%×79,985÷80,000元=1,600元(四捨五入) 12 告訴人 蔡俊宏 於113年2月24日20時許,以LINE暱稱「甘嘉豪」私訊蔡俊宏,佯稱欲透過365GAMES平台購買蔡俊宏所販售之遊戲帳號,惟無法完成交易,另假冒客服人員協助金流問題,致蔡俊宏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匯款時間、金額匯款至右揭金融帳戶。 113年2月24日20時許、1萬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沈暐甯) 林吉理 113年2月24日20時10分許、1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后宥門市」 同上 林吉理:10,000元×2%=200元 13 告訴人 劉時昀 於113年2月24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張穎師」私訊劉時昀,佯稱欲購買劉時昀所販售之商品,惟無法完成交易,需先通過認證云云,另假冒客服人員協助金流問題,致劉時昀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匯款時間、金額匯款至右揭金融帳戶。 113年2月24日20時43分許、2萬9,985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沈暐甯) 林吉理 113年2月24日20時52分許、2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后里甲后店」 同上 林吉理:20,000元×2%=400元 14 告訴人 余偲瑋 於113年2月24日1時26分許,以LINE暱稱「楊燕萍」私訊余偲瑋,佯稱欲透過7-11交貨便購買余偲瑋所販售之商品,惟無法完成交易,需通過三大保證協議,另假冒郵局客服人員來電協助金流問題,致余偲瑋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匯款時間、金額匯款至右揭金融帳戶。 ⑴113年2月24日21時5分許、4萬9,985元 ⑵113年2月24日21時10分許、4萬123元 共計9萬0,108元 龜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浩維) 林吉理 ①113年2月24日21時19分許、6萬元 ②113年2月24日21時19分許、3萬元 共計9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0號「后里郵局」 同上 林吉理: 90,000元×2%=1,800元 15 告訴人 陳楚狄 於113年2月24日某時許,以臉書私訊陳楚狄,佯稱欲透過7-11賣貨便購買陳楚狄所販售商品,惟無法完成交易,銀行帳戶需先通過認證云云,另假冒客服人員協助金流問題,致陳楚狄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匯款時間、金額匯款至右揭金融帳戶。 113年2月25日0時4分許、4萬9,985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琬婷) 林吉理 113年2月25日0時12分許、5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后里甲后店」 同上 同編號6 共計1萬2,824元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