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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金訴字第 104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04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SAW KHAI LOON(馬來西亞籍;中文名:蘇凱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813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SAW KHAI LOON(蘇凱倫)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被訴附表一編號1、15、17部分,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及理由

甲、有罪部分

一、犯罪事實:SAW KHAI LOON(馬來西亞籍,中文名:蘇凱倫,下稱蘇凱倫)於民國114年5月間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ANDY」友人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小豬」、「勝彥」、「主任」、「飛天虎」等人所屬,含其等人在內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所涉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不在本案起訴、判決範圍內),擔任提領車手之工作,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蘇凱倫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時間、詐欺方式,詐騙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人,致其因而陷於錯誤,將其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寄出,並提供密碼。再由蘇凱倫依「勝彥」指示,於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持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插入該等地點設置之自動櫃員機並輸入密碼,使自動櫃員機之辨識系統誤認蘇凱倫係有權持該等金融卡提領所指定金額之人,以此不正方法提領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金額款項(含帳戶內之原有款項,詳附表一編號14),嗣蘇凱倫即依指示,將上開款項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與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㈡蘇凱倫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2至13、16、18至20所示之時間、詐欺方式,詐騙附表一編號2至13、16、18至20所示之人,致附表一編號2、4至13、16、18至20所示之人因而陷於錯誤,匯款附表一編號2、4至13、16、18至20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一編號2、4至13、16、18至20所示之人頭帳戶;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人未陷於錯誤,惟仍假意轉帳1元至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人頭帳戶。再由蘇凱倫向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後,依「勝彥」指示,於附表一編號2至13、16、18至20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持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附表一編號2至13、16、18至20所示之金額款項,嗣蘇凱倫即依指示,將上開款項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與隱匿附表一編號2、4至13、16、18至20所示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然就附表一編號3部分,因鄭宇哲未受騙而未得逞。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蘇凱倫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4至14、16、18至20所示之人、證人洪嘉彣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員警職務報告。

㈣游振詳之報案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詐騙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明細截圖、中華郵政存摺封面截圖、臉書貼文截圖】。

㈤鄭宇哲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㈥施佳希之報案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大平派出所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詐騙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明細截圖】。

㈦張麗嘉之報案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萬年派出所受(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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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林微琴之報案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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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游雅芬之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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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涂瑄庭之報案資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豐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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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安偉之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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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忠平之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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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洪嘉彣之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蕭兆彤之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

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詐騙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明細截圖】。

李侑諭之報案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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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以柔之報案資料【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光復分駐所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姜以柔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詐騙對話紀錄截圖】。

謝素滿之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空軍一號倉庫租用單影本、詐騙對話紀錄截圖】。

王曼綾之報案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關廟分駐所

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詐騙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明細截圖】。

張宇泓之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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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湘云之報案資料【臺中港警察總隊中突堤中隊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詐騙對話紀錄截圖(含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

邱玟玲之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影本、詐騙對話紀錄截圖】。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中華郵政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謝素滿申設之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⑴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⑷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被告提領之附表一所示之提領地點ATM監視器畫面截圖。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蘇凱倫所為:

⑴就犯罪事實㈠即附表一編號14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公訴意旨雖漏未論及被告尚涉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惟此部分犯行與其餘已起訴之犯行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認定。

⑵就犯罪事實㈡附表一編號2、4至13、16、18至20部分,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⑶就犯罪事實㈡附表一編號3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就此部分所為洗錢犯行達既遂程度,容有誤會,惟此僅涉及行為態樣既遂、未遂之分,無需變更起訴法條。

㈡被告與「勝彥」等人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4至13、16、18至20部分,各係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3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一般洗錢未遂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就附表一編號14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㈣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至14、16、18至20所列之17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部分,已著手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行為而未遂,所生危害較既遂犯為輕,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

㈥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於115年1月21日公布,000年

0月00日生效,比較新舊法律,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至14、16、18至20犯行之基本事實均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查被告於警詢時已明確坦認其有持人頭帳戶提款卡,而依指示提領詐欺款項並轉交之客觀事實,惟檢察官於偵查中未傳訊被告,未確認被告「是否認罪」之意思,以致被告錯失於偵查中自白之機會,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全部犯行,並為認罪之表示,且依卷內之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有因提領行為而取得犯罪所得,自應從寬認定有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而予以減輕其刑,並就附表一編號3部分依法遞減之。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竟貪圖不法利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車手之分工角色,遂行犯罪計畫,不僅使他人財產權受到侵害且難以追償,亦助長詐騙集團之猖獗,足見其法治觀念淡薄,危害社會治安甚鉅;衡以被告於犯後均坦承犯行,然未與附表一編號2至14、16、18至20所示之人和解或調解成立,亦未賠償;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分工角色、參與犯罪之程度、本案告訴人、被害人損失金額,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㈧被告除本案外,尚有其他案件於偵查、審理中,俟被告所犯

數案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執行刑為宜,是本案就被告所犯附表二所示各罪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㈨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本院審酌被告入境後為本案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行,有害我國社會治安,且其除因本案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外,亦有另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之罪刑在案,自不適宜在我國停留,爰依前開規定,併宣告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四、沒收㈠被告否認本案有實際獲得任何報酬,且觀諸卷內證據資料,

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本案已從中獲取任何報酬或不法利得,自無諭知沒收犯罪所得或追徵其價額之餘地。

㈡洗錢防制法第25條雖規定:「犯第19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然被告就所提領之款項,均已依指示交與上手,並無取得所有權或管領權,倘仍對被告諭知沒收與追徵,有違比例原則,而屬過苛,本院審酌被告犯案情節、家庭經濟狀況等情形,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認無宣告沒收與追徵之必要,附此敘明。

乙、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蘇凱倫於114年5月間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ANDY」友人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帳號暱稱「小豬」、「勝彥」、「主任」、「飛天虎」(下稱「小豬」、「勝彥」、「主任」、「飛天虎」)等人所屬、含其在內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車手之工作,其與「小豬」、「勝彥」、「主任」、「飛天虎」等人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一編號1、15、17所示金融卡(含密碼),並交付附表一編號1、15、17所示人頭帳戶金融卡予蘇凱倫;另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各一編號1、15、17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15、17所示方式詐騙告訴人林慧雯、鄭鈴錚、趙思誼,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編號1、15、17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1、15、17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各編號1、15、17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勝彥」或「主任」指示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15、17所示時間,至附表一編號1、15、17所示地點,持附表一編號1、15、17所示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附表一編號1、

15、17所示金額之款項,再依指示交付予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而以上開方式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均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未達1億元一般洗錢等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告訴人林慧雯、鄭鈴錚、趙思誼,由被告提領之犯罪事實,經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550

96、61466、62199號等起訴書提起公訴(下稱前案),於115年1月5日繫屬於本院,經本院以115年度審金訴字第83號一案判決有罪,有上開起訴書資料、判決書資料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本案告訴人林慧雯、鄭鈴錚、趙思誼遭詐騙之手法,所匯款之時間、金額、匯入之人頭帳戶,與前案起訴犯罪事實完全相同,被告提領之地點及金額雖有不同,但前案與本案應屬接續犯之同一案件。是檢察官就被告提領告訴人林慧雯、鄭鈴錚、趙思誼受騙金額之犯罪事實已先行起訴後,於本案再行起訴,即屬重複起訴,此部分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丙、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丁、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雅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金額:新臺幣)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人頭帳戶帳號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地點 1 林慧雯 114年7月22日、假交易(騙賣家) 114年7月22日23時1分許、9萬9999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 114年7月22日23時12分28秒許、2萬元 ⑵ 114年7月22日23時13分15秒許、2萬元 ⑶ 114年7月22日23時14分4秒許、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保誠門市 2 游振詳 114年7月23日、冒用LINE帳號 114年7月23日1時34分7許、3萬元 ⑴ 114年7月23日1時42分9秒許、2萬元 ⑵ 114年7月23日1時43分6秒許、1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0號玉山銀行五權分行 3 鄭宇哲 ︿ 未提告 ﹀ 114年7月23日、冒用LINE帳號 114年7月23日0時5分許、1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 114年7月23日0時21分45秒許、2萬元 ⑵ 114年7月23日0時22分52秒許、2萬元 ⑶ 114年7月23日0時23分58秒許、2萬元 ⑷ 114年7月23日0時25分12秒許、1萬3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臺中公民店 4 施佳希 114年7月23日、冒用LINE帳號 114年7月23日0時7分許、3萬元 5 張麗嘉 ︿ 未提告 ﹀ 114年7月23日、冒用LINE帳號 114年7月23日0時9分許、5000元 6 林微琴 114年7月23日、冒用LINE帳號 114年7月23日0時16分許、8000元 7 游雅芬 114年7月23日、冒用LINE帳號 114年7月23日0時16分許、3萬元 8 涂瑄庭 114年7月23日、盜用網路帳號 114年7月23日0時48分許、5000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 114年7月23日1時36分2秒許、2萬元 ⑵ 114年7月23日1時37分15秒許、1萬5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0號凱基銀行中壽臺中處 9 鄭安偉 114年7月23日、猜猜我是誰 114年7月23日1時15分許、3萬元 10 林忠平 114年7月23日、冒用LINE帳號 114年7月23日1時58分許、5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 114年7月23日2時4分20秒許、2萬元 ⑵ 114年7月23日2時5分28秒許、2萬元 ⑶ 114年7月23日2時6分36秒許、1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臺中公民店 11 蕭兆彤 114年7月24日、假交易(騙賣家) 114年7月24日13時10分許、4萬9977元 謝素滿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 114年7月24日13時19分9秒許、5萬元 ⑵ 114年7月24日13時20分17秒許、5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0號玉山銀行五權分行 114年7月24日13時12分32秒許、4萬9123元 12 李侑諭 114年7月24日、假交易(騙賣家) 114年7月24日13時11分許、2萬1034元 ⑴ 114年7月24日13時28分54秒許、2萬元 ⑵ 114年7月24日13時30分4秒許、2萬元 ⑶ 114年7月24日13時31分22秒許、7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臺中公民店 13 姜以柔 114年7月24日、中獎通知 114年7月24日13時26分許、2萬6056元 14 謝素滿 114年7月21日、假銀行貸款詐騙 謝素滿申設之遭提領帳戶: ⑴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24日14時24分15秒許、2萬元(含左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之謝素滿原有存款7067元及附表一編號15鄭鈴錚匯款部分) 臺中市○區○○路0○000號臺中二信中興分社 ⑵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24日15時24分23秒許、2萬元(含左揭永豐銀行帳戶內之謝素滿原有存款3239元及附表一編號18張宇泓、編號19楊湘云匯款部分) 臺中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臺中公民店 15 鄭鈴錚 114年7月24日、中獎通知 114年7月24日14時13分許、2萬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29985元,應予更正) 謝素滿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 114年7月24日14時24分15秒許、2萬元(含謝素滿帳戶內原有存款7067元) ⑵ 114年7月24日14時24分55秒許、1萬6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0號臺中二信中興分社 16 王曼綾 114年7月24日、假交易(騙賣家) 114年7月24日14時59分許、4萬9985元 ⑴ 114年7月24日15時41分24秒許、2萬元 ⑵ 114年7月24日15時42分11秒許、3萬1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保誠門市 17 趙思誼 114年7月24日、假交易(騙賣家) 114年7月24日14時45分許、12萬3055元 謝素滿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 114年7月24日15時5分36秒許、2萬元 ⑵ 114年7月24日15時6分21秒許、3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南屯分行 18 張宇泓 114年7月24日、中獎通知 114年7月24日15時4分許、4萬9989元 謝素滿申設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 114年7月24日15時24分23秒許、2萬元(含謝素滿帳戶內之原有存款3239元) ⑵ 114年7月24日15時25分38秒許、2萬元 ⑶ 114年7月24日15時26分51秒許、2萬元 ⑷ 114年7月24日15時37分14秒許、2萬元 ⑸ 114年7月24日15時38分4秒許、2萬元 ⑹ 114年7月24日15時38分52秒許、1萬8000元 左列⑴至⑶:臺中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臺中公民店 左列⑷至⑹: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保誠門市 114年7月24日15時8分許、4萬9989元 19 楊湘云 114年7月24日、假交易(騙賣家) 114年7月24日15時23分許、1萬5021元 20 邱玟玲 114年7月28、假交易(騙賣家) 114年7月28日2時14分許、2萬4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 114年7月28日2時19分27秒許、2萬元 ⑵ 114年7月28日2時20分34秒許、5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臺中公民店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游振詳 附表一編號2 SAW KHAI LOO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鄭宇哲 (未提告) 附表一編號3 SAW KHAI LOO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3 施佳希 附表一編號4 SAW KHAI LOO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張麗嘉 (未提告) 附表一編號5 SAW KHAI LOO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林微琴 附表一編號6 SAW KHAI LOO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游雅芬 附表一編號7 SAW KHAI LOO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涂瑄庭 附表一編號8 SAW KHAI LOO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鄭安偉 附表一編號9 SAW KHAI LOO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林忠平 附表一編號10 SAW KHAI LOO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蕭兆彤 附表一編號11 SAW KHAI LOO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李侑諭 附表一編號12 SAW KHAI LOO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姜以柔 附表一編號13 SAW KHAI LOO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謝素滿 附表一編號14 SAW KHAI LOO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王曼綾 附表一編號16 SAW KHAI LOO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張宇泓 附表一編號18 SAW KHAI LOO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6 楊湘云 附表一編號19 SAW KHAI LOO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邱玟玲 附表一編號20 SAW KHAI LOO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