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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金訴字第 11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14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倧綸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5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故命再開辯論,原宣判期日取消,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靚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于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