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23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昱呈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6038號、115年度偵緝字第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昱呈被訴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部分免訴;被訴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1.按想像競合犯之一部分犯罪事實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或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應分別諭知免訴或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16號判決可資參照)。
2.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部分,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358、2093號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336號案件審理,於113年12月19日判處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該判決附表編號7部分),處有期徒刑1年,於114年4月21日確定,有上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依最高法院上開見解,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犯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等犯行,與上開判決確定之案件,犯罪事實相同,屬於事實上同一案件,自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判決。
㈡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部分:
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綉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6038號115年度偵緝字第374號被 告 陳昱呈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昱呈於民國112年12月底某時,與王柏仁、彭威翔(彭威翔暱稱「天京」,王柏仁、彭威翔所涉詐欺等犯行,均已另行起訴)、綽號「柚子」等成年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約定由陳昱呈負責擔任向詐欺被害人收取贓款之車手工作,彭威翔擔任收水工作,負責指揮陳昱呈並向其收取詐欺贓款。渠等及不詳犯罪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騙他人財物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隱匿犯罪所得等犯意聯絡,由陳昱呈及所屬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5日前,利用網際網路,在社群媒體FACEBOOK,對公眾發送股票、虛擬貨幣投資理財之廣告,使李雅琍好奇點閱,因而陷於錯誤,遂與詐欺集團成員相約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嗣陳昱呈再依彭威翔指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附表所示時間,前往附表所示地點,並使李雅琍與其會面後,進入陳昱呈所駕駛之車內,交付附表所示之款項。陳昱呈收取上開詐騙款項後,隨即依彭威翔指示,交付予綽號「柚子」之詐欺集團成員,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真正之去向。嗣因李雅琍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因而查悉上情。
二、陳昱呈與陳晏襄係同居之男女朋友,2人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陳昱呈前因對陳晏襄實施家庭暴力,經陳晏襄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經法院核發114年度家護字第99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在案,惟上開保護令經員警執行未遇。嗣於114年12月30日14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號102室,詎陳昱呈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陳晏襄,致使陳晏襄受有頭部撕裂傷、右肩膀挫傷、右手肘擦傷、右手腕擦傷、左臂挫傷等傷害。
三、案經李雅琍、陳晏襄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昱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坦承依另案被告彭威翔指示前 往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統一超商新北屯門市旁,向 告訴人李雅琍收取贓款之事 實。 2.坦承其曾前揭時、地,與告訴 人陳晏襄發生拉扯之事實。 2 告訴人陳晏襄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其曾於前揭時、地,遭被告毆打成傷之事實。 3 告訴人李雅琍於警詢時之指述 為詐欺集團所騙,於113年1月5日17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新北屯門市旁,交付被告40萬元之事實。 4 員警職務報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證明被告曾於前揭時、地,向告訴人李雅琍收取贓款之事實。 5 長安醫院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監視器畫面擷圖 證明告訴人陳晏襄曾於前揭時、地,遭被告毆打成傷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昱呈所為,就犯罪事實一之部份,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就犯罪事實二之部分,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屬家庭暴力罪。犯罪事實一之部份,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論處;被告陳昱呈與另案被告王柏仁、彭威翔與綽號「柚子」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加重詐欺與傷害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另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所為,另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惟查,被告前因對告訴人為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4年7月22日核發114年度家護字第99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被告不得對告訴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不得對於告訴人為騷擾行為。上開保護令經員警執行未遇,撥打電話亦未接聽,無法執行,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保護令案件通知紀錄表等在卷可參。是被告辯稱:並未收到上開保護令,不知道保護令內容等語,應非無稽,堪以採信,自難認被告所為,主觀上係出於違反上開保護令之故意,尚難逕以違反保護令罪嫌相繩。惟被告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經起訴部分,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應為前揭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陳祥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蔡瀠萱附錄本案所犯法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地點 詐騙金額(新臺幣) 收水 車手 1 李雅琍 113年1月5日17時30分許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新北屯門市旁 40萬元 陳昱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