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金訴字第243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OOI CHEE GUAN (馬來西亞籍,中文名:黃志源)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6210號、第16991號、第17717號、第18324號),被告於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OOI CHEE GUAN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OOI CHEE GUAN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關於「蔡○○」之記載,均更正為「A08」;證據部分補充:「被告OOI CHEE GUAN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47
條,雖於民國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23日生效,經新舊法比較,修正後之上開條文,顯未較有利於被告,故仍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是下所引用之前開條文,均為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先予敘明。核被告如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雖有如附表所示數次提領各告訴人遭詐欺款項之行為,
然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另被告如附表各該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就上開犯行,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勝利」、「ACE
」、「MK」、「小紅帽」、「財源滾滾」群組等帳號及不詳詐欺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所犯上開10罪,告訴人不同,可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已自白本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洗錢犯行,然未繳回犯罪所得,核與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要件不符,故本案並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附此說明。
㈥爰審酌現今詐欺集團橫行社會,對於社會治安造成極大之負
面影響,而被告正值壯年,卻貪圖一己不法私利,與詐欺集團成員以前述方式分工合作而為本案犯行,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破壞人際間之信任關係,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始終坦認犯行,然未能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於本案詐欺集團中擔任之角色、參與之程度、犯罪動機、情節及手段、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暨被告之前科素行(參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其於本院所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各該被告犯罪行為之情節、行為次數,及其犯罪之類型相同,對於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被告為馬來西亞籍之外國人,持觀光簽證來台,有個別查詢及列印(詳細資料)在卷可稽(偵16991卷第81頁、偵17717卷第105頁),難認與本國有任何聯繫因素,又被告所犯加重詐欺等犯行,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本院考量被告犯罪情狀嚴重危害我國民眾財產安全,認不宜任令被告繼續居留於我國境內,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宣告其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五、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本案擔任取款車手有獲取日薪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報酬,則被告本案提領日數為6天(114年12月18、26、29日、115年1月2、4、5日),可認其獲有3萬元之犯罪所得(計算式:5,000元×6=30,000元),核屬其本案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本案其餘詐欺贓款,經被告收受後,已依指示轉交予不詳
詐欺成員收執,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為前開詐得贓款之最終持有者,被告對此部分詐得之財物,本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管領權,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實屬過苛,爰不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該筆款項,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珮樺提起公訴,檢察官蕭如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明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OOI CHEE GU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 起訴書附表編號2 OOI CHEE GU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 起訴書附表編號3 OOI CHEE GU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 起訴書附表編號5 OOI CHEE GU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起訴書附表編號6 OOI CHEE GU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 起訴書附表編號7 OOI CHEE GU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起訴書附表編號8 OOI CHEE GU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起訴書附表編號9 OOI CHEE GU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OOI CHEE GU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OOI CHEE GUA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16210號115年度偵字第16991號115年度偵字第17717號115年度偵字第18324號被 告 OOI CHEE GUAN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OOI CHEE GUAN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前某時,與Telegram暱稱「勝利」、「ace」等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尚無證據證明成員有未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附表所示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之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人頭帳戶所有人均由警另行偵辦),復由OOI CHEE GUAN持Telegram暱稱「ace」所提供之附表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後,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贓款後,再依Telegram暱稱「勝利」指示將款項,前往指定地點交付予Telegram暱稱「ace」之人,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騙所得贓款之去向及所在。
二、案經A02、A03、A05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A06、A02、A04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A07、蔡○○、A11、A09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OOI CHEE GUAN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依Telegram暱稱「勝利」之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贓款,並前往「勝利」指定地點交付贓款與Telegram暱稱「ace」之人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A02、A03;A06、A04;A05;A07、蔡○○、A11、A09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A10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對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施用詐術,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入附表所示款項,至本案欺集團成員所使用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之事實。 3 員警職務報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A02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A02受騙及訴警究辦之經過。 4 員警職務報告、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A03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A03受騙及訴警究辦之經過。 5 員警職務報告、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A06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A06受騙及訴警究辦之經過。 6 員警職務報告、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潭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A04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A04受騙及訴警究辦之經過。 7 員警職務報告、新光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A05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截圖 證明告訴人A05受騙及訴警究辦之經過。 8 員警偵查報告、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害人A10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截圖 證明被害人A10受騙及訴警究辦之經過。 9 員警偵查報告、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A07受騙及訴警究辦之經過。 10 員警偵查報告、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蔡○○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蔡○○受騙及訴警究辦之經過。 11 員警偵查報告、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A11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A11受騙及訴警究辦之經過。 12 員警偵查報告、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A09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A09受騙及訴警究辦之經過。 13 ATM監視器影像截取照片 證明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贓款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非鉅額洗錢等罪嫌。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洗錢及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名,屬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侵害不同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其先後為附表所示各次加重詐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被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嫌,造成被害人受有相當之財產損害,且被告迄未與被害人和解,建請就各次犯行各量處有期徒刑2年以上之刑。
四、另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魏珮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卓宜嫻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匯款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下同)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備註 1 A02 (提告) (與編號4匯款人相同) 114年12月26日15時30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Threads暱稱「kendraaustin579」,向A02佯稱:欲出售悠遊卡,惟須完成實名制認證等語,致A02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4年12月26日 16時21分許 9萬9,123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帳號 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14年12月26日 18時9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全家超商台中崇倫門市 115年度偵字第16210號 114年12月26日 18時10分許 2萬元 114年12月26日 18時11分許 2萬元 114年12月26日 18時22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雅典門市 114年12月26日 18時23分許 1萬9,000元 2 A03 (提告) 114年12月29日某時,本案詐欺集團成員Threads暱稱「gjihjtrickland647」,向A03佯稱:欲出售菸,惟須完成實名制認證等語,致A03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4年12月29日 15時18分許 4萬9,983元 華南銀行 帳號 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14年12月29日 15時27分許 2萬元 114年12月29日 15時28分許 2萬元 114年12月29日 15時28分許 2萬元 114年12月29日 15時20分許 4萬9,986元 114年12月29日 15時29分許 2萬元 114年12月29日 15時30分許 1萬9,000元 3 A06 (提告) 114年12月17日23時37分前某時,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Toyo輕鬆購」,向A06佯稱:所下單之iPAD mini訂單有疑慮,須匯款確認信用等語,致A06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4年12月17日 23時37分許 12萬89元 永豐銀行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14年12月18日 0時3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街000號 統一超商向心門市 115年度偵字第16991號 114年12月18日 0時3分許 2萬元 114年12月18日 0時4分許 2萬元 114年12月18日 0時5分許 2萬元 114年12月18日 0時6分許 2萬元 114年12月18日 0時7分許 2萬元 4 A02 (提告) 114年12月26日15時30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Threads暱稱「kendraaustin579」,向A02佯稱:欲出售悠遊卡,惟須完成實名制認證等語,致A02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4年12月26日 16時23分許 9萬9,123元 玉山銀行 帳號 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14年12月26日 17時3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全家便利商店台中大進店 114年12月26日 17時4分許 2萬元 114年12月26日 17時5分許 2萬元 114年12月26日 17時6分許 2萬元 114年12月26日 17時7分許 1萬9,000元 5 A04 (提告) 114年12月28日某時,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電子郵件向A04佯稱:有訂購手機且已出貨,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A04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4年12月29日 0時22分許 9885元 第一銀行 帳號 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14年12月29日 0時27分許 1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精福門市 114年12月29日 0時25分許 1萬700元 114年12月29日 0時29分許 1萬元 6 A05 (提告) 115年1月2日某時,本案詐欺集團成員Threads暱稱「陳思妤」,向A05及其女兒吳唯綺佯稱:欲販售娃娃,須匯款進行驗證作業等語,致A05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5年1月2日 23時23分許 9萬9,985元 新光銀行 帳號 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15年1月2日 23時32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三信銀行國光分行 115年度偵字第17717號 115年1月2日 23時33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2日 23時34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2日 23時34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2日 23時35分許 2萬元 7 A10 (未提告) 114年12月28日22時30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Threads暱稱「陳敏利」,向A10佯稱:欲贈送娃娃,惟須匯款完成認證等語,致A10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4年12月28日23時56分許 1萬9,995元 第一商業銀行 帳號 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14年12月29日0時10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忠福門市 115年度偵字第18324號 8 A07 (提告) 114年12月28日23時17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Threads暱稱「ysvs.hja202025」,向A07佯稱:欲贈送手機,惟須匯款完成實名制認證等語,致A07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4年12月29日0時7分許 2萬9,985元 114年12月29日0時11分許 2萬元 9 蔡○○ (提告) 114年12月28日19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Wifi速匯網」,向蔡○○佯稱:需處理冒名下單問題,要依指示操作匯款等語,致蔡○○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4年12月29日0時10分許 3萬元 114年12月29日0時12分許 2萬元 114年12月29日0時12分許 2萬元 10 A11 (提告) 115年1月3日23時58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Threads暱稱「楊婧婧」,向A11佯稱:欲出售虎爺吊飾,惟須匯款完成實名制認證等語,致A11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5年1月4日 2時12分許 8萬9,923元 中華郵政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15年1月4日 2時28分許 6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臺中英才郵局 115年1月4日 2時13分許 9,813元 115年1月4日 2時29分許 4萬元 11 A09 (提告) 115年1月5日0時10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Threads暱稱「黃芷芸」,向A09佯稱:可代購頒獎典禮門票,惟須匯款完成實名制認證等語,致A09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5年1月4日 23時54分許 9,987元 合作金庫銀行 帳號 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15年1月5日 0時19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全家超商金可門市 115年1月4日 23時56分許 9,988元 115年1月5日 0時19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5日 0時20分許 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