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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金訴字第 247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金訴字第247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CHIANG TAO ZING(詹道清)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6876號、第18276號、第18303號、第20875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CHIANG TAO ZING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及補充如下所述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一「嗣經警線循線調閱自動櫃員機影像而查悉上情」,應更正補充為「嗣經警循線調閱自動櫃員機影像而查悉上情(其中附表編號16林稚珆部分,經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

(二)起訴書附表編號17提領時間欄「114年12月21日0時9分、0時10分、0時10分、0時11分、0時12分」應更正為「114年12月21日0時9分、0時10分、0時11分、0時11分、0時12分」。

(三)起訴書附表編號18匯款金額欄「6,000元」應更正為「6,009元」。

(四)起訴書附表編號19匯款時間欄「114年12月28日15時36分」應更正為「114年12月28日15時26分」。

(五)起訴書附表編號23應予刪除(與起訴書附表編號5重複臚列)。

(六)證據部份補充「被告CHIANG TAO ZING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主刑之重輕,依第33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刑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前段亦有明文。復按犯罪在刑法施行前,比較裁判前之法律孰為有利於行為人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4243號判決意旨參照)。⒉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經修正,於民國115

年1月21日公布,並自同年1月23日起生效施行。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原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且於修法理由敘明,「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被害人因詐欺犯罪所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非犯罪行為人因詐欺犯罪所獲取之個人報酬」,以及敘明「本條適用於以詐欺行為對於同一被害人單筆或接續詐騙達本條所定之一定金額,或同一詐欺行為造成數被害人被詐騙,合計達本條所定一定金額之情形」。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原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為「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

⒊因按被告使告訴人交付財物各均未達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於偵審時自白犯行,無犯罪所得,被告就上開案件均未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是本案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較為有利。

(二)是核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為,各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非鉅額洗錢罪。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以共同正犯論。被告所犯上開罪名,應各論以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各罪,被害人不同,應分論併罰。

(三)加重減輕事由⒈按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犯詐欺犯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被告本案犯行之基本事實為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且刑法並未有相類之減刑規定,應認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為刑法第339條之4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予適用該法。被告於偵審自白犯行,無犯罪所得,自各應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對洗錢之犯行坦認,無犯罪所得,於量刑時均應將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之情形評價在內。

(四)爰審酌:現今社會詐欺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我國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被告卻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為貪圖賺取輕鬆得手之不法利益,遠從馬來西亞來我國,從事詐欺之分工工作,助長詐欺犯罪,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之互信;惟考量被告就洗錢等全部犯罪坦認犯行,無犯罪所得,告訴人所受損失金額多寡;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陳學經歷、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考量該罪之法律目的、犯罪時間及彼此間之關聯性、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暨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裁量權之內部界限,及法律之外部界限,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並未取得報酬。至被告依指示收受之款項,被告於收款後即將贓款交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無證據證明被告實際取得或朋分被害人受騙後交付之款項,被告就本案所隱匿之洗錢財物不具實際掌控權,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諭知。

四、刑法第95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是否一併宣告驅逐出境,固由法院酌情依職權決定之,採職權宣告主義。但驅逐出境,係將有危險性之外國人驅離逐出本國國境,禁止其繼續在本國居留,以維護本國社會安全所為之保安處分,對於原來在本國合法居留之外國人而言,實為限制其居住自由之嚴厲措施。故外國人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為馬來西亞人,因本案犯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考量本件之罪質及被告犯案情節,為維護我國之社會安全,顯不宜允許其繼續在我國居留,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予以驅逐出境。

五、退併辦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認與起訴部分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他部事實,而函請法院併案審理,此項公函非屬訴訟上之請求,目的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115年度偵字第3321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本案為實質上一罪案件,爰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惟此部分係於本案115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5年7月21日始移送本院,則該卷內相關證據本院未及採酌,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該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傑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賴宥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對應被害人 主文 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附表編號1 CHIANG TAO ZI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附表編號2 CHIANG TAO ZI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附表編號3 CHIANG TAO ZI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附表編號4 CHIANG TAO ZI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附表編號5 CHIANG TAO ZI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附表編號6 CHIANG TAO ZI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附表編號7 CHIANG TAO ZI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附表編號8 CHIANG TAO ZI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附表編號9 CHIANG TAO ZI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附表編號10 CHIANG TAO ZI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附表編號11 CHIANG TAO ZI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附表編號12 CHIANG TAO ZI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附表編號13 CHIANG TAO ZI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附表編號14 CHIANG TAO ZI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附表編號15 CHIANG TAO ZI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附表編號17 CHIANG TAO ZI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附表編號18 CHIANG TAO ZI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附表編號19 CHIANG TAO ZI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附表編號20 CHIANG TAO ZI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附表編號21 CHIANG TAO ZI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附表編號22 CHIANG TAO ZI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16876號115年度偵字第18276號115年度偵字第18303號

115年度偵字第20875號被 告 CHIANG TAO ZING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CHIANG TAO ZING(中文譯名:詹道清,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為馬來西亞人民,其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入境我國後,即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阿輝」、「Nuts」等人所屬,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CHIANG TAO ZING擔任提款車手之工作。CHIANG TAO ZING即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行詐術,致使其陷於錯誤後,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內,CHIANG TAO ZING再依「Nuts」之指示,於附表所示時、地,持附表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欺贓款後,再依指示將款項放置在指定地點供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拿取,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經警線循線調閱自動櫃員機影像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孝衛、王致勝、王炫凱訴由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麥家豪、許惠姍、蔣乙嫻、夏健君、洪碧蓮、李雪玲、徐宗汶、邱品諺、洪慶鴻、李○訴由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陳正宗、張世君、林稚珆、蔡姍諭、周秀涵、陳美涵訴由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簡承澤、梁景福、呂育哲、許惠姍訴由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CHIANG TAO ZING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⑴佐證被告於偵查中自白之事實 ⑵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2 ①告訴人林孝衛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深坑分駐所陳報單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深坑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深坑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深坑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⑦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 證明告訴人林孝衛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受騙經過,並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編號1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等事實。 3 ①告訴人王致勝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③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④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購買儲值點數交易明細翻拍照片 證明告訴人王致勝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受騙經過,並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編號2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等事實。 4 ①告訴人王炫凱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③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④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照片 證明告訴人王炫凱於附表編號3所示之受騙經過,並於附表編號3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編號3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等事實。 5 ①告訴人麥家豪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陳報單 ④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⑤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明細表 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⑦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照片 證明告訴人麥家豪於附表編號4所示之受騙經過,並於附表編號4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編號4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等事實。 6 ①告訴人許惠姍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電信網路詐欺案件意見陳述書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陳報單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⑥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告訴人許惠姍於附表編號5所示之受騙經過,並於附表編號5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編號5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等事實。 7 ①告訴人蔣乙嫻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陳報單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⑦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告訴人存摺影本 證明告訴人蔣乙嫻於附表編號6所示之受騙經過,並於附表編號6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編號6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等事實。 8 ①告訴人夏健君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陳報單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⑥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 證明告訴人夏健君於附表編號7所示之受騙經過,並於附表編號7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編號7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等事實。 9 ①告訴人洪碧蓮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陳報單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證明告訴人洪碧蓮於附表編號8所示之受騙經過,並於附表編號8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編號8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等事實。 10 ①告訴人李雪玲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埔心派出所陳報單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埔心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埔心派出所受(處)理案件明細表 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埔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⑦轉帳單據影本 證明告訴人李雪玲於附表編號9所示之受騙經過,並於附表編號9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編號9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等事實。 11 ①告訴人徐宗汶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③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陳報單 ④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⑤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⑥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⑦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告訴人徐宗汶於附表編號10所示之受騙經過,並於附表編號10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編號10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等事實。 12 ①告訴人邱品諺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後營派出所陳報單 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後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後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後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⑦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 證明告訴人邱品諺於附表編號11所示之受騙經過,並於附表編號11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編號11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等事實。 13 ①告訴人洪慶鴻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④勘查採證同意書 ⑤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 證明告訴人洪慶鴻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受騙經過,並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編號12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等事實。 14 ①告訴人李○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陳報單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證明告訴人於附表編號13所示之受騙經過,並於附表編號13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編號13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等事實。 15 ①告訴人陳正宗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學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學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學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⑥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 證明告訴人陳正宗於附表編號14所示之受騙經過,並於附表編號14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編號14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等事實。 16 ①告訴人張世君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④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 證明告訴人張世君於附表編號15所示之受騙經過,並於附表編號15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編號15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等事實。 17 ①告訴人林稚珆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陳報單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⑦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 證明告訴人林稚珆於附表編號16所示之受騙經過,並於附表編號16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編號16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等事實。 18 ①告訴人蔡姍諭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陳報單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⑦轉帳交易明細擷圖 證明告訴人蔡姍諭於附表編號17所示之受騙經過,並於附表編號17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編號17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等事實。 19 ①告訴人周秀涵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陳報單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⑦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存摺影本 證明告訴人周秀涵於附表編號18所示之受騙經過,並於附表編號18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編號18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等事實。 20 ①告訴人陳美涵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④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 證明告訴人陳美涵於附表編號19所示之受騙經過,並於附表編號19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編號19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等事實。 21 ①告訴人簡承澤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陳報單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⑥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 證明告訴人簡承澤於附表編號20所示之受騙經過,並於附表編號20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編號20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等事實。 22 ①告訴人梁景福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數位證物取證同意書 ⑤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轉帳單據影本、存摺明細影本 證明告訴人梁景福於附表編號21所示之受騙經過,並於附表編號21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編號21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等事實。 23 ①告訴人呂育哲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神岡分駐所陳報單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神岡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神岡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神岡分駐所受(處)理案件明細表 ⑦帳戶交易明細表、轉帳交易明細擷圖 證明告訴人呂育哲於附表編號22所示之受騙經過,並於附表編號22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編號22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等事實。 24 ①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 ②附表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表 ③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④被告遭查獲之相片 ⑤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 證明告訴人等22人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再由被告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提領而出等事實。

二、論罪:㈠核被告CHIANG TAO ZING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㈡被告與「阿輝」、「Nuts」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罪數:㈠又附表中,被告雖然客觀上就同一告訴人有數次提領贓款之

行為,然均係於密接時、地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始足當之,亦請論以接續犯以一罪論。

㈡被告就單一告訴人所為,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請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㈢按刑法處罰之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

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均請依遭受詐騙之被害人數定之。故被告所為,共計造成23名告訴人之財產遭受侵害,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致告訴人等受有財損,且迄今未與告訴人等和解,建請就各次犯行各量處有期徒刑2年以上之刑。

四、按學說上關於犯罪物沒收,依其沒收標的,分為犯罪工具、犯罪產物及犯罪客體,所謂犯罪客體乃指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必須接觸或使用之物,為犯罪行為自身之必要客體,可再區分為被害客體(例如虐待動物罪之動物、發掘墳墓罪之墳墓)、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預設客體(例如走私罪之走私物品)等態樣。觀諸刑法第38條第2項關於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沒收之規定,主要固係規範犯罪工具之沒收,但除被害客體明顯與該條項之文義不符,而不得適用外,解釋上應包含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預設客體。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依其立法意旨,將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定性為犯罪客體,性質上乃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預設客體,修正後洗錢防制法既已授權沒收其犯罪客體(即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倘不能沒收時,應依刑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345號判決意旨參照)。且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載明:「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核屬義務沒收性質,自不以經查獲之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扣案為必要(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64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被告所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犯罪所得,為被告犯洗錢罪之財物,請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張凱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呂雅琪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人頭帳戶帳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林孝衛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4年12月22日,透過刊登虛偽交友廣告向林孝衛佯稱:於見面前須先行匯款儲值至指定帳戶云云。 114年12月23日 22時15分 2萬6,000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2月23日 22時27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二信敦化分社 1萬8,000元 114年12月23日 18時39分 4,500元 邱鈺琁 申設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2月23日 18時56分 18時57分 18時57分 18時58分 18時59分 臺中市○○區 ○○路000號全家台中大鵬門市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000元 2 王致勝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4年12月22日,透過刊登虛偽交友廣告向王致勝佯稱:可完成任務而賺取利潤,並可獲得欲認識女子之基本資料云云。 114年12月23日 18時45分 2萬2,000元 3 王炫凱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4年12月18日,透過刊登虛偽交友廣告向王炫凱佯稱:可透過遊戲進行儲值獲利云云。 114年12月23日 21時03分 5,000元 邱鈺琁 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2月23日 21時35分 21時36分 臺中市○○區 ○○路000號全聯超市台中大鵬店 2萬元 2萬元 114年12月23日 21時39分 臺中市○○區 ○○路000號統一超商大貿門市 1萬3,000元 4 麥家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4年12月24日,透過刊登虛偽商品販賣廣告向麥家豪佯稱:須辦理簽署認證以利下單云云。 114年12月25日 0時03分 9萬9,98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2月25日 0時7分 0時8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南屯好市多門市 2萬元 2萬元 114年12月25日 0時11分 0時12分 0時12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惠馨門市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5 許惠姍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4年12月24日,透過刊登虛偽商品贈送貼文向許惠姍佯稱:須完成實名制認證以利下單云云。 114年12月25日 0時11分 0時30分 2萬9,989元 1萬0,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2月25日 0時14分 0時14分 0時15分 0時16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惠馨門市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000元 114年12月25日 0時36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台中新高橋門市 1萬1,000元 6 蔣乙嫻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4年12月25日,佯裝賣家向蔣乙嫻佯稱:須完成實名制認證以利下單云云。 114年12月25日 15時23分 15時24分 4萬9,985元 4萬9,981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2月25日 15時50分 15時51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南屯路郵局 6萬元 4萬元 114年12月25日 15時49分 8萬9,89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2月25日 15時54分 15時55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南屯路郵局 6萬元 3萬元 7 夏健君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4年12月25日前,透過刊登虛偽商品販賣廣告向夏健君佯稱: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遭凍結之帳戶云云。 114年12月25日 15時25分 9萬9,12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2月25日 15時52分 15時53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南屯路郵局 6萬元 3萬9,000元 8 洪碧蓮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4年12月25日,透過刊登虛偽商品贈送貼文向洪碧蓮佯稱:須完成實名制認證以利下單云云。 114年12月25日 20時20分 20時23分 4萬9,123元 1萬3,123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2月25日 20時26分 20時27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臺中鼎豐門市 2萬元 2萬元 114年12月25日 20時31分 20時32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豐功門市 2萬元 2,000元 9 李雪玲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4年12月25日,佯裝賣家向李雪玲佯稱:須完善資料以解除遭凍結之帳戶云云。 114年12月25日 20時49分 2萬9,989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2月25日 20時55分 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詠豐門市 1萬8,000元 10 徐宗汶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4年12月25日,透過刊登虛偽商品販賣廣告向徐宗汶佯稱:須完成實名制認證以利下單云云。 114年12月26日 0時23分 0時25分 4萬9,977元 3,1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2月26日 0時27分 0時28分 0時29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臺中金美門市 2萬元 2萬元 1萬3,000元 11 邱品諺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4年12月27日,透過發送虛偽商品訂單郵件向邱品諺佯稱:身分遭到盜用,須依指示申請止付云云。 114年12月27日 20時23分 1萬2,817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2月27日 21時13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聯超市臺中豐樂店 4萬8,000元 12 洪慶鴻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4年12月27日,透過刊登虛偽商品販賣廣告向洪慶鴻佯稱:須完成實名制認證以利下單云云。 114年12月28日 0時2分 9萬9,920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2月28日 0時8分 0時9分 0時10分 0時10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南屯路郵局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3,000元 13 李○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4年12月27日,透過刊登虛偽商品販賣廣告向李○佯稱:須完成實名制認證以利下單云云。 114年12月27日 23時47分 4萬9,98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2月28日 0時6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南屯路郵局 5萬元 14 陳正宗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4年12月8日,透過刊登虛偽交友廣告向陳正宗佯稱:可透過遊戲進行儲值獲利云云。 114年12月20日 19時2分 21時58分 5萬元 3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2月20日 19時59分 20時 20時2分 20時4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東豐門市 2萬元 2萬元 4,000元 9,000元 15 張世君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4年12月13日,透過刊登虛偽交友廣告向張世君佯稱:欲認識女子須先匯款激活認證云云。 114年12月20日 22時13分 22時17分 2萬元 3萬4,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2月20日 22時50分 22時50分 22時51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洲際分行 2萬元 2萬元 7,000元 16 林稚珆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4年12月10日,透過刊登虛偽商品販賣廣告向林稚珆佯稱:須完成實名制認證以利下單云云。 114年12月21日 0時6分 0時49分 4萬9,006元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2月21日 0時7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昌平分行 2萬元 114年12月21日0時36分 0時37分 0時38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合庫商銀松竹分行 2萬元 2萬元 4,000元 114年12月21日 1時25分 1時25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二信松竹分行 2萬元 1萬元 114年12月21日 0時9分 0時15分 0時52分 4萬9,985元 1萬9,985元 2萬9,985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2月21日0時39分 0時40分 0時41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合庫商銀松竹分行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114年12月21日 1時4分 1時4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二信松竹分行 2萬元 1萬元 17 蔡姍諭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4年12月20日,透過刊登虛偽商品販賣廣告向蔡姍諭佯稱:須完成實名制認證以利下單云云。 114年12月20日 21時21分 21時24分 4萬9,980元 4萬9,98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2月20日 21時47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四張犁郵局 2萬元 114年12月21日 0時3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昌平分行 2萬元 114年12月21日 0時2分 0時3分 4萬9,980元 4萬9,98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2月21日0時9分 0時10分 0時10分 0時11分 0時12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昌平分行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8 周秀涵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4年12月23日,透過發送虛偽商品訂單郵件向周秀涵佯稱:身分遭到盜用,須依指示申請止付云云。 114年12月23日 19時32分 6,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2月23日 20時19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聯超商臺中后庄門市 6,000元 19 陳美涵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4年12月28日,透過刊登虛偽商品販賣廣告向陳美涵佯稱:須完成實名制認證以利下單云云。 114年12月28日 15時36分 9萬9,996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2月28日16時7分 16時8分 16時8分 16時8分 16時9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二信松竹分行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0 簡承澤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4年12月23日,透過刊登虛偽交友廣告向簡承澤佯稱:加入會員可與女生約會並可返還會費云云。 114年12月24日 19時36分 2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2月24日20時14分 20時15分 20時16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台中復興北門市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1 梁景福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不詳時日,透過刊登虛偽交友廣告向梁景福佯稱:欲與女生見面約會需先繳交保證金云云。 114年12月24日 19時48分 20時20分 3萬元 2萬8,000元 114年12月24日20時19分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無尾熊門市 1萬元 114年12月24日20時32分 20時33分 臺中市○區○○街0段0000號統一超商慶樹門市 2萬元 8,000元 22 呂育哲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4年12月24日,透過刊登虛偽商品贈送廣告向呂育哲佯稱:需打開LINE派對功能並依指示操作云云。 114年12月25日 0時19分 1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2月25日0時29分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無尾熊門市 10萬元 23 許惠珊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4年12月24日,透過刊登虛偽贈品廣告向許惠珊佯稱:須完成實名制認證以利下單云云。 114年12月25日 0時30分許 1萬0,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2月25日 0時36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臺中新高橋門市 1萬1,005元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