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金訴字第26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峟盛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 年度偵字第60
548 號),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上開改簡式程序之裁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采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