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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金訴字第 20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金訴字第20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BUI THI THUY TIEN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636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以本案與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332號(起訴書案號:114年度偵字第50067號)審理中之案件,為相牽連案件,而於民國115年1月7日以中檢介強114偵63682字第1159002187號函向本院提出追加起訴書及相關卷證,並於同日繫屬本院,有上開函件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惟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332號案件,業經審結並於114年12月12日宣示判決,此有該案之辦案進行簿列印資料附卷可參,本案追加起訴既係於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332號案件終結後,方為追加,揆諸前揭說明,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惠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63682號被 告 BUI THI THUY TIEN (越南國籍)

女 21歲(民國93【西元2004】

年0月00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基隆市○

○區○○路000號(另案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 所)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前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50067號)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成股以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332號案件審理中之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BUI THI THUY TIEN(中文名:裴氏水仙、下稱裴氏水仙)於民國114年8月19日前某日加入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第一」、「18CM18CM」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領款車手之工作,裴氏水仙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所在之犯意聯絡,先由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欺劉景翔等人,致劉景翔等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裴氏水仙再依「第一」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至指定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款項,再將提領之款項交予「18CM18CM」,嗣經劉景翔等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維晟等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裴氏水仙於警詢中供述 坦承有受他人指示提領款項之事實。 2 被害人劉景翔於警詢中指訴 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情形。 3 告訴人張維晟於警詢中指訴、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情形。 4 告訴人柯妏青於警詢中指訴、LINE對話內容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情形。 5 告訴人楊孟勳於警詢中指訴、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情形。 6 被害人王石安於警詢中指訴、Message對話內容截圖 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情形。 7 告訴人謝宛勳於警詢中指訴 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情形。 8 告訴人林財旺於警詢中指訴、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Message對話內容截圖 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情形。 9 告訴人鄭元主於警詢中指訴、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其兄鄭驊杉遭詐欺而請其匯款之經過情形。 10 告訴人黃誠楷於警詢中指訴 遭詐欺而匯款之經過情形。 11 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114年8月9日統一超商萳陽門市監視器翻拍照片、全家超商自主門市監視器翻拍照片、統一超商豐鑫門市監視器翻拍照片;114年8月21日統一超商萳陽門市監視器翻拍照片、統一超商新豐陽門市監視器翻拍照片、全家超商自立門市監視器翻拍照片 被告提領款項之經過情形。

二、核被告裴氏水仙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處斷。被告所涉前開數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劉文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蔡慧美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劉景翔 假親友借款詐欺 114年8月19日18時52分 5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14年8月19日19時19分至21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萳陽門市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2 張維晟 假投資詐欺 114年8月19日18時53分、55分 3萬元、2萬元 3 柯妏青 假回饋金詐欺 114年8月19日19時21分 5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4年8月19日19時50分 臺中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自立門市 2萬元 4 楊孟勳 假交友詐欺 114年8月19日17時23分、18時9分 1萬5000元、5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4年8月19日19時55分、56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豐鑫門市 2萬元、2萬元、1萬5000元 5 王石安 假交友詐欺 114年8月19日18時14分 5000元 6 謝宛勳 假交友詐欺 114年8月19日19時33分 2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4年8月19日19時51分 全家超商自立門市 1萬9000元 7 林財旺 假交友詐欺 114年8月21日13時37分、39分 5萬元、5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4年8月21日13時56分至14時 統一超商萳陽門市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 8 鄭元主 假交友詐欺 114年8月21日17時43分、51分 3萬元、3萬元 聯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4年8月21日18時5分、6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豐陽門市 2萬元、2萬元、2萬元 9 黃誠楷 假交友詐欺 114年8月21日19時48分 3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4年8月21日20時15分、16分 全家超商自立門市 2萬元、2萬元、1000元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