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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金訴字第 22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金訴字第22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MAI NGOC THONG(梅玉通)

TO MINH CHAU(蘇明周)

TRAN DUY HOANG(陳維黃)

NGUYEN KHAC QUYET(阮刻決)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7077號、第43558號、第44125號、第476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MAI NGOC THONG(梅玉通)犯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TO MINH CHAU(蘇明周)犯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

三、TRAN DUY HOANG(陳維黃)犯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

四、NGUYEN KHAC QUYET(阮刻決)犯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

五、MAI NGOC THONG(梅玉通)被訴起訴書附表一(蕭文聰遭詐騙)部分,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MAI NGOC THONG (下稱梅玉通)、TO MINH CHAU(下稱蘇明周)、TRAN DUY HOANG(下稱陳維黃)、NGUYEN KHAC QUYET(下稱阮刻決)分別於民國113年12月某日、114年3月間某日、114年2月間某日,加入通訊軟體Facebook暱稱「CU THOC」、綽號「阿玲(音譯)」等人(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涉嫌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均經另案起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由蘇明周、陳維黃、阮刻決擔任「車手」,由梅玉通擔任「收水手」,梅玉通、蘇明周、陳維黃、阮刻決與「CU THOC」、「阿玲(音譯)」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所示方式,對【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所示時間,轉帳【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所示金額至【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人頭帳戶內,再由梅玉通、蘇明周、陳維黃、阮刻決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梅玉通(此部分有重複起訴,由本院為不受理之諭知)依「C

U THOC」指示,將【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交予蘇明周,蘇明周旋依梅玉通指示,持該提款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一】所示金額,再將贓款轉交梅玉通,梅玉通復依「CU THOC」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將贓款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㈡梅玉通依「阿玲(音譯)」指示,將【附表二】所示人頭帳

戶提款卡分別交予蘇明周、陳維黃,蘇明周、陳維黃旋依梅玉通指示,持該提款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二】所示金額,再將贓款轉交梅玉通,梅玉通復依「阿玲(音譯)」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將贓款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㈢梅玉通依「CU THOC」指示,將【附表三】、【附表四】所示

人頭帳戶提款卡交予阮刻決,阮刻決璇依梅玉通指示,持該提款卡於【附表三】、【附表四】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三】、【附表四】所示金額,再將贓款轉交梅玉通,梅玉通復依「CU THOC」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將贓款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蕭文聰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陳楚郡、黃露華、陳劍豪、王忻哲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移送;梁汶萱、張淯婷、陳信通、江家賢、林小萍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梅玉通、蘇明周、陳維黃、阮刻決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1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蕭文聰、陳楚郡、黃露華、陳劍豪、王忻哲、梁汶萱、張淯婷、陳信通、江家賢、林小萍、證人即被害人吳亭儒、林瑋翔、郭益揚於警詢時所述相符,並有【附件】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4人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準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2、被告4人與「CU THOC」、「阿玲(音譯)」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以上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二)罪數:

1、針對同一被害人,被告蘇明周、陳維黃、阮刻決數次提領贓款之行為,係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所為之數舉動,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切割,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2、針對同一被害人,被告4人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3、針對不同被害人,被告梅玉通所犯12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蘇明周所犯4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阮刻決所犯8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1、被告4人本案行為後,原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業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論斷。

2、被告蘇明周、陳維黃、阮刻決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且並未取得犯罪所得,不生繳回犯罪所得之問題,是被告蘇明周、陳維黃、阮刻決之各罪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3、被告梅玉通固於偵查中、審判中均自白犯罪,然有犯罪所得未繳回,是被告梅玉通之各罪均不得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量刑:

1、爰審酌被告4人不依循正途獲取收入,為求迅速獲利,竟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收水手」提領、收取贓款,危害社會互信基礎,助長詐騙集團之猖獗,導致檢警難以追緝隱身幕後之犯罪者,並製造金流斷點,所為殊不可取;兼衡各被害人受騙之金額不同,量刑上應予區隔;並考量被告4人尚未與各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之損失;且被告4人均曾有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不佳;惟念及被告4人於本案詐欺集團中僅係擔任「車手」、「收水手」之下游角色,相較於位居主要指揮者或獲利者之集團成員,可責性較輕;另被告4人犯後坦承犯行,並未爭辯;暨被告4人各自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收入、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21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

2、衡酌被告4人所提領、收取之贓款金額不低,且尚未與各被害人達成和解,基於「充分但不過度評價」之考量,爰均一併宣告輕罪之併科罰金,並各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3、依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4人尚有其他犯罪經法院判刑在案,為避免就同一組宣告刑多次、重複定刑,爰不於本判決併定應執行之刑。

三、保安處分及沒收:

(一)保安處分:被告梅玉通、阮刻決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56號刑事判決宣告驅逐出境確定,另被告蘇明周、陳維黃亦經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035號刑事判決宣告驅逐出境確定,因此本案不再重複宣告之。

(二)沒收:

1、犯罪所得沒收:⑴被告蘇明周、陳維黃、阮刻決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並未實際

取得報酬(見本院卷第210頁),本案亦查無證據證明被告蘇明周、陳維黃、阮刻決有實際取得犯罪所得,依法均無從宣告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

⑵被告梅玉通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有取得每日新臺幣(下同)2

,000元之報酬(見本院卷第210頁),而被告梅玉通參與犯罪之日數雖為9日,然其中有3日之報酬業經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74號、114年度金訴字第2035號判決宣告沒收確定,是本案有6日之報酬尚未遭宣告沒收,爰將本案之報酬估算為1萬2000元,此為被告梅玉通本案之犯罪所得,尚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洗錢財物沒收:被告梅玉通收取之贓款,固為其洗錢犯行掩飾、隱匿之財物,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已將該贓款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見本院卷第210頁),該贓款不在被告梅玉通之實際掌控中,若仍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03條第7款亦有明定。查被告梅玉通對於告訴人蕭文聰所為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42號判決判刑在案,查該案繫屬日期為114年11月14日(見本院卷第24頁),本案繫屬日期為115年1月9日(見本院卷第5頁),堪認本案乃繫屬在後之案件。準此,本案就被告梅玉通對於告訴人蕭文聰所為之犯罪事實,有同一案件於不同法院重複起訴之違誤,應依上述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7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永政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芳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一】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轉入帳戶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蕭文聰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6日12時5分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1-E.G智能輔助系統」,向蕭文聰佯稱:有一個AI系統分析數據,確保投資投注方向的高穩定性云云,致蕭文聰陷於錯誤。 114年3月8日17時37分許 2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蘇明周 114年3月8日18時12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潭子甘蔗店【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轉入帳戶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陳楚郡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7日前某時,在臉書上刊登投資廣告,並使用LINE暱稱「A.F智能程式系統」,向陳楚郡佯稱:投資網路博奕,無需申請帳號,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陳楚郡陷於錯誤。 114年3月7日15時4分許 5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蘇明周 114年3月7日15時39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之全家超商潭子福貴店 114年3月7日15時9分許 5萬元 114年3月7日15時40分許 2萬元 114年3月7日15時41分許 2萬元 114年3月7日15時49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號1樓之統一超商潭陽門市 114年3月7日15時50分許 2萬元 2 黃露華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4日前某時,以交友為前提結識黃露華,並使用LINE暱稱「吳國華」,向黃露華佯稱:在「上海黃金期貨交易所」網站投資黃金期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黃露華陷於錯誤。 114年3月8日19時21分許 3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8日19時54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街○段00巷00號之全聯-潭子潭陽店 114年3月8日19時58分許 1萬元 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之全家超商潭子火車頭店 3 陳劍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7日前某時,在INSTAGRAM上刊登投資廣告,陳劍豪觀覽後加入LINE暱稱「點石成金」、「陳小ZOO」為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在AVATRADE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云云,致陳劍豪陷於錯誤。 114年3月9日15時6分許 3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9日15時16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潭欣門市 114年3月9日15時22分許 1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潭北門市 4 王忻哲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6日前某時,在臉書上刊登線上虛擬博奕遊戲廣告,該詐欺集團成員並以LINE暱稱「E.G智能輔助系統」佯稱:轉帳至指定帳戶,購買籌碼云云,致王忻哲陷於錯誤。 114年3月10日11時43分許 2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維黃 114年3月10日11時49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潭欣門市【附表三】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轉入帳戶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梁汶萱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8日前某時,在INSTAGRAM上刊登投資廣告,梁汶萱觀覽後加入LINE ID「loow0627」為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在SFVERVERVB軟體,投資虛擬通貨以獲利云云,致梁汶萱陷於錯誤。 114年1月23日17時56分許 1萬7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阮刻決 114年01月23日18時23分許 1萬6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家豐原社皮店 2 張淯婷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9日前某時,在臉書上刊登投資廣告,張淯婷觀覽後加入LINE暱稱「明天會更好」為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在蝦皮商戶專用網站,買賣商店商品賺取差價云云,致張淯婷陷於錯誤。 114年1月23日19時27分許 1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1月23日19時38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豐原葫蘆墩店 114年01月23日19時39分許 2萬元 114年01月23日19時40分許 2萬元 114年01月23日19時41分許 2萬元 114年01月23日19時41分許 3,000元 114年01月24日00時01分許 1萬7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京展門市 3 吳亭儒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底某時,在INSTAGRAM上刊登線上遊藝廣告,吳亭儒觀覽後,遂私訊該詐欺集團成員暱稱「趙晴」,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使用JY娛樂城網站,儲值以遊玩該網站內百家樂云云,致吳亭儒陷於錯誤。 114年1月24日16時18分許 3,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1月24日16時58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豐原葫蘆墩 4 林瑋翔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24日前某時,在臉書上刊登娛樂城廣告,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轉帳作為儲值金云云,致林瑋翔陷於錯誤。 ‧114年1月25日15時54分 ‧114年1月25日16時5分許 ‧2萬元 ‧1萬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月25日16時14分 ‧114年1月25日16時16分許 ‧2萬元 ‧8,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家超商豐原社皮店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家豐原社皮店 5 陳信通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4日,陸續以臉書、LINE暱稱「李婉琪」佯稱:使用Binance軟體,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云云,致陳信通陷於錯誤。 114年1月25日10時47分許 2萬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01月25日11時41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豐原葫蘆墩【附表四】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轉入帳戶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江家賢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3日前某時,在臉書上刊登投資廣告,江家賢觀覽後遂加入詐欺LINE群組,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使用隆利軟體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江家賢陷於錯誤。 114年2月3日8時53分許 10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阮刻決 114年2月3日9時22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豐社門市 114年2月3日 9時23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3日 9時23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3日 9時27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萊爾富超商-豐原豐社店 114年2月3日9時29分許 2萬元 2 林小萍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間前某時,在網路上刊登投資廣告,林小萍觀覽後遂加入LINE暱稱「蔣琬琳」為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使用愚果軟體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林小萍陷於錯誤。 114年2月3日12時47分許 2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2月3日12時55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聯-豐原大豐店 3 郭益揚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間前某時,在臉書上刊登投資廣告,郭益揚觀覽後遂加入詐欺LINE群組「M16學無止境」,及LINE暱稱「李明澤」、「蔡員欣」,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使用隆利軟體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郭益揚陷於錯誤。 114年2月4日9時23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2月4日9時48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豐原葫蘆墩店 114年2月4日9時50分許 2萬元 114年2月4日9時51分許 2萬元【附表五】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蕭文聰受騙部分) 蘇明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陳楚郡受騙部分) 蘇明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梅玉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黃露華受騙部分) 蘇明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梅玉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陳劍豪受騙部分) 蘇明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梅玉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王忻哲受騙部分) 陳維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梅玉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梁汶萱受騙部分) 阮刻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梅玉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張淯婷受騙部分) 阮刻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梅玉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 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吳亭儒受騙部分) 阮刻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梅玉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 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林瑋翔受騙部分) 阮刻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梅玉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 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陳信通受騙部分) 阮刻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梅玉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 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江家賢受騙部分) 阮刻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梅玉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 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林小萍受騙部分) 阮刻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梅玉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3 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郭益揚受騙部分) 阮刻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梅玉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

一、114年度偵字第37077號卷 1、大雅分局潭子分駐所員警職務報告(見第37077號偵卷第29—30頁) 2、NGUYEN VAN THANG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第37077號偵卷第35—37頁) 3、114年3月8日晚間6時9分至同日晚間6時13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潭子甘蔗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37077號偵卷第39—40頁) 4、告訴人蕭文聰報案相關資料: ⑴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37077號偵卷第93—95頁、第101—103頁) ⑵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影本(見第37077號偵卷第125頁) 二、114年度偵字第43558號卷 1、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⑴114年3月7日下午3時39分至同日下午3時41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潭子福貴店超商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43558號偵卷第75頁) ⑵114年3月7日下午3時49分至同日下午3時50分許,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潭陽門市超商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43558號偵卷第76—77頁) ⑶114年3月8日晚間7時54分許,臺中市○○區○○街0段00巷00號全聯潭子潭陽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43558號偵卷第77頁) ⑷114年3月8日晚間7時58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全家超商潭子火車頭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43558號偵卷第78頁) ⑸114年3月9日下午3時16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潭欣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43558號偵卷第79頁) ⑹114年3月9日下午3時22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潭北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43558號偵卷第79頁) ⑺114年3月10日中午11時49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潭欣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43558號偵卷第80頁) 2、人頭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⑴NGUYEN VAN HUNG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第43558號偵卷第81頁、第89頁) ⑵HOANGVANTUAN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第43558號偵卷第83頁、第91頁) 3、告訴人陳楚郡報案相關資料: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43558號偵卷第97—100頁、第117—118頁) 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第43558號偵卷第101頁) ⑶LINE暱稱「A‧F智能程式系統」對話紀錄(見第43558號偵卷第103—116頁) 4、告訴人黃露華報案相關資料: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43558號偵卷第127—129頁、第141—143頁) 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第43558號偵卷第135頁) ⑶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Linz」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見第43558號偵卷第133—134頁) ⑷通訊軟體暱稱「在线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見第43558號偵卷第135—139頁) 5、告訴人陳劍豪報案相關資料: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三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43558號偵卷第151—153頁、第169—171頁) 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第43558號偵卷第155頁) ⑶LINE暱稱「點石成金」對話紀錄截圖(見第43558號偵卷第156—159頁、第168頁) ⑷LINE暱稱「陳小ZOO」對話紀錄截圖(見第43558號偵卷第158—163頁) ⑸LINE暱稱「AVATRADE」對話紀錄截圖(見第43558號偵卷第163—168頁) 6、告訴人王忻哲報案相關資料: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43558號偵卷第177—179頁、第187—188頁) 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第43558號偵卷第186頁) ⑶LINE暱稱「E.G智能輔助系統」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第43558號偵卷第181—183頁) ⑷社群軟體Facebook廣告翻拍照片(見第43558號偵卷第181頁) 三、114年度偵字第44125號卷 1、114年7月24日員警職務報告(見第44125號偵卷第49頁) 2、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⑴114年1月23日晚間6時23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豐原社皮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44125號偵卷第91頁) ⑵114年1月24日凌晨12時1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京展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44125號偵卷第93頁) ⑶114年1月24日下午1時18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豐社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44125號偵卷第95頁) ⑷114年1月24日下午4時56分至同日下午4時58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豐原葫蘆墩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44125號偵卷第97頁) ⑸114年1月25日上午10時51分至同日上午10時52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聯豐原大豐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44125號偵卷第99頁) ⑹114年1月25日上午11時41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豐原葫蘆墩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44125號偵卷第101頁) ⑺114年1月25日下午3時12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豐社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44125號偵卷第103頁) ⑻114年1月25日下午4時14分至同日下午4時16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豐原社皮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44125號偵卷第105頁) ⑼114年1月25日晚間6時19分至同日晚間6時21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豐原豐社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44125號偵卷第107頁) 3、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⑴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第44125號偵卷第111頁) ⑵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第44125號偵卷第263頁) 4、告訴人梁汶萱報案相關資料: ⑴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44125號偵卷第119—125頁) ⑵虛擬貨幣交易紀錄(見第44125號偵卷第143—167頁) 5、告訴人張淯婷報案相關資料: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44125號偵卷第137—141頁、第181頁) 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第44125號偵卷第135頁) ⑶詐欺網站截圖(見第44125號偵卷第135頁、第169—175頁) ⑷LINE暱稱「明天會更好」對話紀錄截圖(見第44125號偵卷第177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表《未報案》: ⑴被害人洪佳琪(見第44125號偵卷第187頁) ⑵被害人羅莉薇(見第44125號偵卷第447頁) ⑶被害人徐鴻禎(見第44125號偵卷第203頁) ⑷被害人吳文昇(見第44125號偵卷第209頁) ⑸被害人鄭元傑(見第44125號偵卷第233頁) ⑹被害人潘茂發(見第44125號偵卷第245頁) ⑺被害人林瑋翔(見第44125號偵卷第451頁) ⑻被害人劉建龍(見第44125號偵卷第457頁) ⑼被害人章嘉文(見第44125號偵卷第463頁) 7、被害人羅莉薇相關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44125號偵卷第191—193頁) 8、被害人吳亭儒報案相關資料: 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44125號偵卷第219—223頁、第227頁) 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第44125號偵卷第217頁) ⑶Instagram暱稱「趙晴」主頁及對話紀錄(見第44125號偵卷第217頁) ⑷詐欺網站截圖(見第44125號偵卷第225頁) 9、被害人潘茂發相關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44125號偵卷第237—239頁) 10、被害人林瑋翔報案相關資料: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44125號偵卷第253—259頁) 11、告訴人陳信通報案相關資料: ⑴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竹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44125號偵卷第277—281頁、第443頁) 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見第44125號偵卷第275頁) ⑶詐欺軟體頁面及通訊軟體暱稱「在線客服」對對話紀錄截圖(見第44125號偵卷第289—395頁、第441頁) ⑷LINE暱稱「李婉琪」對話紀錄截圖(見第44125號偵卷第304頁、第354頁、第390頁、第396—398頁、第400—441頁) ⑸Messenger暱稱「李婉琪」對話紀錄截圖(見第44125號偵卷第399—400頁) 12、光碟1片《含提領畫面》(光碟存放袋) 四、114年度偵字第47681號卷 1、114年7月21日員警職務報告(見第47681號偵卷第41頁) 2、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第47681號偵卷第45頁) 3、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⑴114年2月3日上午9時22分至同日上午9時23分許,臺中市○○區○○里○○路00號統一超商豐社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47681號偵卷第107—109頁) ⑵114年2月3日上午9時27分至同日上午9時29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豐原豐社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47681號偵卷第115—117頁) ⑶114年2月3日中午12時55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聯豐原大豐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47681號偵卷第123—127頁) ⑷114年2月4日上午9時48分至同日上午9時51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豐原葫蘆墩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47681號偵卷第129—131頁) 4、告訴人江家賢報案相關資料: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47681號偵卷第133—135頁、第169頁) 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見第47681號偵卷第155頁) ⑶詐欺軟體頁面翻拍照片(見第47681號偵卷第165頁) ⑷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第47681號偵卷第165頁) ⑸LINE暱稱「隆利投資」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第47681號偵卷第167頁) 5、告訴人林小萍報案相關資料: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47681號偵卷第171—175頁、第183頁) 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見第47681號偵卷第181頁) ⑶LINE暱稱「蔣琬琳」主頁翻拍照片(見第47681號偵卷第177頁) ⑷LINE群組暱稱「愚果企業」主頁翻拍照片(見第47681號偵卷第177頁) 6、被害人郭益揚報案相關資料: 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47681號偵卷第185—189頁、第203頁) 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第47681號偵卷第201頁) ⑶LINE暱稱「蔡圓欣」主頁翻拍照片(見第47681號偵卷第191頁) ⑷LINE群組暱稱「M16學無止境」主頁翻拍照片(見第47681號偵卷第191頁) ⑸LINE暱稱「李明澤」主頁翻拍照片(見第47681號偵卷第193頁) ⑹LINE暱稱「隆利投資」對話紀錄截圖(見第47681號偵卷第199—201頁)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