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金訴字第305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瑋彤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少連偵字第299號、第386號、115年度偵字第55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10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
一、A10自民國114年3月間某日起,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万豹」(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少年何○杰(00年0月生,年籍詳卷,另由警方移送本院少年法庭)等人所組成之詐欺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業經另案起訴,非本案起訴範圍),擔任「收水手」負責收取贓款,並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方式,對【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轉帳或匯款【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再由A10依「万豹」指示將上開人頭帳戶之金融卡交給少年何○杰,由少年何○杰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一】所示金額,提領後復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將贓款、金融卡轉交給A10,A10收取贓款後再依「万豹」指示,將該贓款放置在指定地點,供本案詐欺集團派員拿取,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A03、A04、A05、A06、A07、A08、A09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豐原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A10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第299號少連偵卷第307頁、本院卷第7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3、A04、A05、A06、A07、A08、A09、共犯證人何○杰於警詢時所述相符,並有【附件】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準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論罪:
1、核被告所為,均係犯: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2、被告與少年何○杰、「万豹」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以上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3、公訴意旨固認被告為成年人,與少年何○杰共同實施本案各次犯罪,故另涉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加重事由。然查,今日詐欺集團之分工細膩、斷點徹底,各該成員間未必相互熟識,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不知道少年何○杰的年紀,我與他不認識等語(見本院卷第75頁),堪認本案並無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已明知或可預見何○杰為少年,自難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加重事由,是公訴意旨上開論斷容有誤會。
(二)罪數:
1、針對同一被害人,被告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各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2、針對不同被害人,被告所犯之7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1、被告本案行為後,原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業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論斷。
2、被告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且並未取得犯罪所得,不生繳回犯罪所得之問題,是本案各罪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量刑:
1、爰審酌被告不依循正途獲取收入,為求迅速獲利,竟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收水手」,負責收取、轉交贓款,危害社會互信基礎,助長詐騙集團之猖獗,導致檢警難以追緝隱身幕後之犯罪者,並製造金流斷點,所為殊不可取;兼衡各被害人受騙之金額不同,量刑上應予區隔;並考量被告尚未與各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之損失;且被告曾有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24頁),素行不佳;惟念及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僅係擔任「收水手」之下游角色,相較於位居主要指揮者或獲利者之集團成員,可責性較輕;另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未爭辯;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收入、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7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2、衡酌被告所收取之贓款金額不低,且尚未與各被害人達成和解,基於「充分但不過度評價」之考量,爰均一併宣告輕罪之併科罰金,並各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3、依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尚有其他犯罪經法院判刑在案,為避免就同一組宣告刑多次、重複定刑,爰不於本判決併定應執行之刑。
(五)沒收:
1、犯罪所得沒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並未實際取得報酬(見本院卷第74頁),本案亦查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實際取得犯罪所得,依法無從宣告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
2、洗錢財物沒收:被告收取之贓款,固為其洗錢犯行掩飾、隱匿之財物,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已將該贓款放置在指定地點(見本院卷第75頁),該贓款不在被告之實際掌控中,若仍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芳瑜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承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檢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本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自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芳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一】(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轉帳/匯款時間 轉/匯款金額 轉/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人 提領地點 收贓時間、地點 1 A03(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19日上午10時許前某時,在社群軟體Facebook刊登販售機票之虛偽廣告,A03瀏覽後與本案詐欺欺集團不詳成員聯繫購買機票細節,並依指示轉帳,惟事後並未收到機票,始悉受騙。 114年4月19日上午11時44分許 7萬2000元 李思穎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4月19日上午11時55分至57分許 /接續提領2萬元3次,共計6萬元 ②114年4月19日中午12時2分許 /1萬1000元 何○杰 ①②均在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直興門市 114年4月19日中午12時2分許後之某時 /臺中市○○區○村路00號之快樂鳥網路電競館豐原店外面 2 A04(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19日下午2時49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假冒A04親友「高仁塏」,向A04佯稱:需借錢周轉云云。 114年4月19日下午2時53分許 5萬元 何宇峰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19日下午3時14分許 /5萬元 何○杰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家超商金睿門市 114年4月19日下午3時14分許後之某時 /臺中市○○區○村路00號之快樂鳥網路電競館豐原店外面 3 A05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4年1月24日中午12時30分許起透過LINE暱稱「陳詩涵」、「蒸蒸日上」,對A05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並慫恿A05加入鑫鴻國際投資網站匯款儲值,致A05陷於錯誤。 114年4月21日上午9時12分32秒許 5萬元 温美鈴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21日上午11時0分至2分許 /接續提領2萬元、2萬元、9,000元,共計4萬9000元 何○杰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00號大里區農會金城辦事處 114年4月21日上午11時2分許後之某時 /臺中市大里區長春兒童公園附近 4 A06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4年4月初某日起透過LINE暱稱「許安婷」、「夢想課堂18」、「林淑華」對A06佯稱:投資獲利云云,並慫恿A06下載諧永投資應用程式投資,致A06陷於錯誤。 114年4月21日上午11時51分34秒許 5萬元 温美鈴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21日中午12時10分至12分許 /接續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共計5萬元 何○杰 臺中市○里區○○路00號之全家超商大里順發店 114年4月21日中午12時12分許後之某時 /臺中市大里區環保公園附近 5 A07(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1月中旬某日起,以LINE暱稱「王蓉」對A07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慫恿A07加入德捷投資網站投資,致A07陷於錯誤。 114年4月21日下午3時0分29秒許 20萬元 臨櫃匯款 温美鈴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4月21日下午3時38分至44分許 /接續提領2萬元7次,共計14萬元 ②114年4月21日下午3時45分至46分許 /接續提領9,000元、1,000元,共計1萬元 何○杰 ①②均在 臺中市○里區○○路00巷00號之全家超商大里大金店 114年4月21日下午3時46分許後之某時 /臺中市大里區長春兒童公園附近 6 A08(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4年3月23日晚間8時許起透過LINE暱稱「黃鈺欣」、「財智領航社」對A08佯稱: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並慫恿A08下載諧永投資應用程式投資,致A08陷於錯誤。 ①114年4月21日上午9時1分42秒許 ②114年4月21日上午9時2分37秒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趙自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21日上午10時9分至11分許 /接續提領3萬元4次,共計12萬元 何○杰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之合作金庫大里分行 114年4月21日上午10時11分許後之某時 /臺中市大里區長春兒童公園附近 7 A09(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4年1月26日某時起透過LINE暱稱「林安雅」、「鴻運當頭Belief」、「福慧智慧營業員」對A09佯稱: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並慫恿A09下載福瑞應用程式投資,致A09陷於錯誤。 114年4月21日上午9時5分32秒許 5萬元 趙自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21日上午10時12分許 /3萬元 何○杰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之合作金庫大里分行 114年4月21日上午10時12分許後之某時 /臺中市大里區長春兒童公園附近【附表二】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所示(A03受騙部分)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2所示(A04受騙部分)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3所示(A05受騙部分)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4所示(A06受騙部分)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5所示(A07受騙部分)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6所示(A08受騙部分)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7所示(A09受騙部分) A1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
一、114年度少連偵字第299號卷 1、114年7月29日員警職務報告(見第299號少連偵卷第31頁) 2、證人即共犯何○杰指認被告A10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見第299號少連偵卷第73—79頁) 3、證人即共犯何浩辰指認被告A10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見第299號少連偵卷第91—97頁) 4、114年4月19日上午11時12分至14分許臺中市○○區○村路00號快樂鳥網路電競館豐原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299號少連偵卷第99—101頁) 5、告訴人A03、A04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第299號少連偵卷第103頁) 6、告訴人A03報案相關資料: ⑴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299號少連偵卷第107、113—123頁) 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第299號少連偵卷第125頁) ⑶Facebook暱稱「信安旅遊Peace Tour」對話紀錄截圖(見第299號少連偵卷第127—139頁) 7、告訴人A04報案相關資料: ⑴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299號少連偵卷第141—145、151—157頁) 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第299號少連偵卷第159、165頁) ⑶LINE暱稱「友_高仁塏-RK車體包膜」對話紀錄截圖(見第299號少連偵卷第161—163頁) ⑷LINE暱稱「仁塏」對話紀錄截圖(見第299號少連偵卷第167頁) ⑸Facebook暱稱「高仁塏」貼文截圖(見第299號少連偵卷第169頁) 二、114年度少連偵字第386號卷 1、114年7月16日員警偵查報告(見第386號少連偵卷第21—24頁) 2、毅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小客車租賃出租單〈承租人:A10,車號000—9261號〉(見第386號少連偵卷第53頁) 3、温美玲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見第386號少連偵卷第97、191頁) 4、趙自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見第386號少連偵卷第99、246頁) 5、温美玲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見第386號少連偵卷第101、157頁) 6、證人即共犯何○杰提款影像及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⑴114年4月21日中午12時10分至14分許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大里順發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386號少連偵卷第105—106頁) ⑵114年4月21日下午3時37分至47分許臺中市○里區○○路00巷00號全家超商大里大金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386號少連偵卷第111—114頁) ⑶114年4月21日上午10時9分許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全作金庫銀行大里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386號少連偵卷第115頁) ⑷114年4月21日上午11時1分許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00號大里農會金城辦事處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386號少連偵卷第116頁) ⑸114年4月21日上午11時56分至中午12時07分許臺中市○里區○○路○○○○街道路○○○○○○○○○○○○000號少連偵卷第117頁) 7、告訴人A06報案相關資料: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386號少連偵卷第119—147頁) 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及無摺現存交易明(見第386號少連偵卷第149—152、154頁) ⑶現金儲值收據單(見第386號少連偵卷第149頁) ⑷LINE群組「夢想課堂18」對話紀錄截圖(見第386號少連偵卷第152頁) ⑷LINE暱稱「許安婷」對話紀錄截圖(見第386號少連偵卷第152—153頁) ⑸投資平台「諧永投資」網頁截圖(見第386號少連偵卷第153頁) 8、告訴人A05報案相關資料: ⑴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386號少連偵卷第159—164頁) 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第386號少連偵卷第165—166頁) ⑶LINE暱稱「鑫鴻國際-婷婷」對話紀錄截圖(見第386號少連偵卷第167—180頁) ⑷LINE暱稱「陳詩涵」對話紀錄截圖(見第386號少連偵卷第181—189頁) 9、告訴人A07報案相關資料: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386號少連偵卷第193—203頁) ⑵LINE暱稱「德捷投資」對話紀錄截圖(見第386號少連偵卷第205—217頁) ⑶德捷收款憑證單據(見第386號少連偵卷第205—219、235—243頁) ⑷新竹市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第386號少連偵卷第221—225頁) ⑸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內頁影本(見第386號少連偵卷第227頁) ⑹華南銀行取款憑條、匯款回條聯(見第386號少連偵卷第233頁) 10、告訴人A08報案相關資料: 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新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386號少連偵卷第247—253、261—276頁) 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第386號少連偵卷第277、281頁) ⑶LINE暱稱「諧永營業員」對話紀錄截圖(見第386號少連偵卷第279頁) ⑷投資平台「諧永投資」網頁截圖(見第386號少連偵卷第281頁) ⑸現金儲值收據單(見第386號少連偵卷第283頁) ⑹手寫匯款明細(見第386號少連偵卷第287—289頁) 11、告訴人A09報案相關資料: 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386號少連偵卷第295—310頁) 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第386號少連偵卷第311—312頁) ⑶投資平台「福瑞」網頁截圖(見第386號少連偵卷第313頁) ⑷LINE群組「鴻運當頭Belief」主頁截圖(見第386號少連偵卷第313頁) ⑸LINE暱稱「沒有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見第386號少連偵卷第315頁) ⑹LINE暱稱「林安雅」對話紀錄截圖(見第386號少連偵卷第317—331頁) ⑺LINE暱稱「【福瑞】智慧營業員」對話紀錄截圖(見第386號少連偵卷第333—339頁) 三、115年度偵字第5507號卷 1、趙自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第5507號偵卷第29—3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