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金訴字第31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錢少凱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232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錢少凱犯如本判決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本判決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錢少凱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於民國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於000年0月00日生效。而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需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始得減刑,且依立法理由之說明,修正後之規定刪除「如有犯罪所得」,係有意排除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者適用本條規定減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故應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規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與起訴書所載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本案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
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應從一重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就本判決附表所示4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本案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又依被告於偵審中之供述(見偵卷第190頁,本院卷第139頁),難認被告最終已取得其報酬,爰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至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亦均坦承其洗錢犯行,且無犯罪所得需繳回,固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之減刑要件,然其所犯之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已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63號判決意旨,尚無從逕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本院於量刑時,仍併予審酌上開減刑事由,附此敘明。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途獲取穩定
經濟收入,竟參與詐欺集團詐欺、洗錢等犯罪,價值觀念顯有偏差;又參酌其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時間、擔任之角色、本案參與情形、取款所使用之手段及被害人損失金額等犯罪情節;再考量被告於偵審中均始終坦承犯行,而就洗錢犯行有上述自白情形,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詳見本院卷第14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本判決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至於被告想像競合所犯之輕罪即洗錢罪部分,雖有「應併科罰金」之規定,惟本院整體衡量被告侵害法益之程度、經濟狀況等情狀,認本院所處有期徒刑之刑度已足以收刑罰儆戒之效,尚無再併科輕罪罰金刑之必要,附此說明。
㈦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
時,再由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之,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爰不先於本案判決定其應執行刑,併此說明。
四、沒收:本案詐欺集團向告訴人詐得之款項,固係詐欺集團洗錢之財物,然被告已將取得之款項全數上繳詐欺集團(見本院卷第139頁),被告並未終局保有該等財物,倘諭知沒收,尚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供稱其尚未領到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139頁),卷內復無證據可證其有取得犯罪所得,爰不對其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逵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宗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丞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判決附表】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及附表編號1 (即被害人張瑞松部分) 錢少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及附表編號2 (即告訴人魏正哲部分) 錢少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及附表編號3 (即告訴人李龍勝部分) 錢少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及附表編號4 (即告訴人郭俊鴻部分) 錢少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62325號被 告 錢少凱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錢少凱於不詳時間起,加入「曾律綸」等人所組成3人以上、以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提款車手(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另案提起公訴,非起訴範圍)。錢少凱、「曾律綸」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對附表之張瑞松、魏正哲、李龍勝、郭俊鴻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將款項匯入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帳戶申辦人部分另案偵辦中)內。復由錢少凱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之款項,再依「曾律綸」之指示,前往不詳地點,將上開款項交付予「曾律綸」,以此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錢少凱因而賺取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報酬。嗣附表所示之張瑞松、魏正哲、李龍勝、郭俊鴻察覺有異,訴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魏正哲、李龍勝、郭俊鴻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錢少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害人張瑞松於警詢中之陳述、華南銀行活期性存款憑條(收據)、被害人張瑞松與詐欺集團之訊息擷圖 全部犯罪事實。 3 告訴人魏正哲於警詢中之指訴、網路銀行APP擷圖、告訴人魏正哲與詐欺集團之訊息擷圖 全部犯罪事實。 4 告訴人李龍勝於警詢中之指訴、告訴人李龍勝與詐欺集團之訊息擷圖、網路銀行APP擷圖、中埔鄉農會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 全部犯罪事實。 5 告訴人郭俊鴻於警詢中之指訴、告訴人郭俊鴻與詐欺集團之訊息擷圖、網路銀行APP擷圖 全部犯罪事實。 6 監視器畫面擷圖 全部犯罪事實。 7 賴承甫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賴嘉良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賴嘉良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錢少凱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被告與「曾律綸」及本案詐欺集團所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均屬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前開4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郭 逵附表編號 被害人 詐騙 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之人頭帳戶 匯款 金額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 金額 1 張瑞松 假交友投資詐財 114年6月23日14時32分 賴承甫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48,000 114年6月24日2時10分 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台中一中街) 20,000 114年6月24日2時11分 2,000 2 魏正哲 (告訴) 假交友投資詐財 114年6月24日22時50分 賴嘉良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00,000 114年6月24日23時36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北台中分行) 20,000 114年6月24日23時37分 20,000 3 李龍勝 (告訴) 假交友投資詐財 114年6月25日12時14分 30,000 114年6月25日12時41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雙行) 20,000 114年6月25日12時16分 25,000 4 郭俊鴻 (告訴) 色情應召詐財 114年6月25日11時51分 賴嘉良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50,000 114年6月25日12時31分 臺中市○區○○街00號(全家-台中一中好) 20,000 114年6月25日12時32分 20,000 114年6月25日12時33分 20,000 114年6月25日11時52分 38,400 114年6月25日12時35分 20,000 114年6月25日12時36分 9,000 總額:17萬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