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金訴字第 32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金訴字第32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冠宇

林庭皓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84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陳冠宇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

主文欄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林庭皓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

主文欄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陳冠宇(涉嫌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另案起訴,非本案起訴範圍)、林庭皓(涉嫌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另案起訴,非本案起訴範圍)與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分別取得①王緗柔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李品翰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③陳羽彤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④李棟源所有台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⑤黎純瑛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⑥張翠瀅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⑦吳孟琳所有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⑧許嘉平所有台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⑨陳盈宏所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並將以上9張提款卡放置在不詳地點,再指示陳冠宇前往拿取,其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於【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方式,對【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時間,轉帳【附表一】、【附表二】所示金額至【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再由陳冠宇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持【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附表一】所示金額,陳冠宇另將【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交予林庭皓,由林庭皓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二】所示金額,提領後再將贓款轉交陳冠宇,陳冠宇乃於不詳時間、地點,將自己與林庭皓提領之贓款,以埋包方式放置在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地點,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尤羿涵、吳彥瑜、林雯君、王筱喻、劉致緯、趙若晴、張仁愷、夏羽辰、楊文蔚、林享汶、蔡宜楺、吳○榆、方子寧、洪瑞姿、曾暐珊、魏國庭、趙昱翔、顏嘉德、張珮慈、黃婉婷、張美琦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陳冠宇、林庭皓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一第195、198頁、本院卷第15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尤羿涵、吳彥瑜、林雯君、王筱喻、劉致緯、趙若晴、張仁愷、夏羽辰、楊文蔚、林享汶、蔡宜楺、吳○榆、方子寧、洪瑞姿、曾暐珊、魏國庭、趙昱翔、顏嘉德、張珮慈、黃婉婷、張美琦、證人即被害人楊馥榕、袁嘉伶、方意云於警詢時所述相符,並有【附件】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準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論罪:

1、核被告2人各次所為,均係犯: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2、被告2人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以上各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二)罪數:

1、針對同一被害人,被告2人數次提領贓款之行為,係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所為之數舉動,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切割,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2、針對同一被害人,被告2人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3、針對不同被害人,被告陳冠宇所犯24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林庭皓所犯6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1、被告2人本案行為後,原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業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2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論斷。

2、被告2人固於偵查中、審判中均自白犯罪,然均有犯罪所得未繳回,故本案各罪均不得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量刑:

1、爰審酌被告2人不依循正途獲取收入,為求迅速獲利,竟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提領贓款,危害社會互信基礎,助長詐騙集團之猖獗,導致檢警難以追緝隱身幕後之犯罪者,並製造金流斷點,所為殊不可取;兼衡各被害人受騙之金額不同,量刑上應予區隔;並考量被告2人尚未與各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之損失;且被告2人均曾有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不佳;惟念及被告2人於本案詐欺集團中僅係擔任「車手」之下游角色,相較於位居主要指揮者或獲利者之集團成員,可責性較輕;另被告2人犯後坦承犯行,並未爭辯;暨被告2人各自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收入、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60頁)、告訴人張珮慈以言詞陳述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6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

2、衡酌被告2人所提領之贓款金額不低,且尚未與各被害人達成和解,基於「充分但不過度評價」之考量,爰均一併宣告輕罪之併科罰金,並各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3、依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2人尚有其他犯罪經法院判刑在案,為避免就同一組宣告刑多次、重複定刑,爰不於本判決併定應執行之刑。

(五)沒收:

1、犯罪所得沒收:⑴被告陳冠宇於偵查中供稱有取得每日2,000元之報酬(見偵

卷一第194頁),因被告陳冠宇提領贓款之日數有5日,爰將其犯罪所得估算為1萬元。惟其中有6,000元業經另案宣告沒收在案(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104號、114年度金訴字第1675號判決),故本案應予沒收之金額為4,000元。此犯罪所得尚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⑵被告林庭皓於偵查中供稱有取得每日2,000元之報酬(見偵

卷一第198頁),因被告林庭皓提領贓款之日數有3日,爰將其犯罪所得估算為6,000元,此犯罪所得尚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洗錢財物沒收:⑴被告林庭皓提領之贓款,固為其洗錢犯行掩飾、隱匿之財

物,然被告林庭皓於偵查中供稱已將該贓款轉交被告陳冠宇(見偵卷一第198頁),該贓款不在被告林庭皓之實際掌控中,若仍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⑵被告陳冠宇提領、收取之贓款,固為其洗錢犯行掩飾、隱

匿之財物,然被告陳冠宇於偵查中供稱已將該贓款以埋包方式放在指定之位置(見偵卷一第194頁),該贓款不在被告陳冠宇之實際掌控中,若仍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奕宏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芳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一】編號 被害人 詐術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轉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提領人 1 尤羿涵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7日晚間6時30分許,以社交軟體Instagram帳號「meizhuangyue」傳訊予尤羿涵,訛稱抽中5萬8800元獎項,惟須配合將款項轉出製作金流紀錄,會將轉出金額匯回云云。 ①113年12月7日 晚間9時49分許 ②113年12月7日 晚間9時50分許 ③113年12月7日 晚間9時53分許 ①4萬9996元 ②3萬2100元 ③3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王緗柔 ①113年12月7日 晚間9時53分許 ②113年12月7日 晚間9時54分許 ③113年12月7日 晚間10時14分許 ④113年12月8日 凌晨12時20分許 ⑤113年12月8日 凌晨12時21分許 ⑥113年12月8日 凌晨12時22分許 ⑦113年12月8日 凌晨1時54分許 ①6萬元 ②5萬2000元 ③3萬3000元 ④6萬元 ⑤6萬元 ⑥7000元 ⑦1萬2000元 ①② 臺中市○區○○路000○000號之臺中五權路郵局 ③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之臺中中正路郵局 ④⑤⑥ 臺中市○區○○路000○000號之臺中五權路郵局 ⑦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臺中淡溝郵局 陳冠宇 2 吳彥瑜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7日晚間8時許,以臉書帳號「LIX XIN」傳訊予吳彥瑜,訛稱有意購買吳彥瑜販售之商品,須吳彥瑜配合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並完成金流認證云云。 113年12月7日 晚間10時9分許 2萬5088元 3 林雯君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7日下午5時20分許致電林雯君,誆稱東南旅行社員工,因林雯君之玉山銀行信用卡遭盜刷,須配合銀行客服設定云云。 ①113年12月8日 凌晨12時8分許 ②113年12月8日 凌晨12時10分許 ③113年12月8日 凌晨12時16分許 ①4萬9988元 ②4萬9988元 ③2萬6989元 4 楊馥榕 楊馥榕於113年12月8日向臉書帳號「joann Wang」之人聯繫購買演唱會門票,嗣與通訊軟體LINE帳號「vayy6」之人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誆稱須先匯款云云 113年12月8日 凌晨1時49分許 8000元 5 王筱喻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8日上午11時42分許,使用社交軟體Dcard傳訊予王筱喻,訛稱有意願購買王筱喻販售之商品,惟須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且因設定異常,須請王筱喻配合完成金流認證云云 ①113年12月8日 中午12時53分許 ②113年12月8日 中午12時53分許 ①4萬9987元 ②4萬9988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李品翰 ①113年12月8日 中午12時59分許 ②113年12月8日 下午1時31分許 ③113年12月8日 下午1時40分許 ④113年12月8日 下午1時58分許 ①10萬元 ②3萬9000元 ③1萬元 ④4萬6000元 ① 臺中市○區○○街00號之全家超商臺中家豐店 ② 臺中市○區○○街00號之全家超商臺中金水店 ③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臺中篤行店 ④ 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篤行分行 陳冠宇 6 劉致緯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8日中午12時26分許,以臉書帳號「陳友金」傳訊予劉致緯,訛稱有意購買劉致緯販售之商品,須劉致緯配合使用「pchome網家速配」並完成託運條款簽署云云。 113年12月8日 下午1時23分許 2萬9782元 7 趙若晴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8日中午12時1分許,以臉書帳號「Li Wen」傳訊予趙若晴,訛稱有意購買趙若晴販售之商品,須趙若晴配合使用「黑貓宅急便」並完成託運條款簽署云云。 ①113年12月8日 下午1時28分許 ②113年12月8日 下午1時36分許 ①9985元 ②9985元 8 張仁愷 (提告) 張仁愷於113年12月8日中午12時許,在臉書社團「台灣演唱會門票交換轉讓買賣分享區/台北台中高雄」中,瀏覽「塚野梨」張貼之演唱會門票販售廣告,張仁愷聯繫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誆稱:因距離遙遠不便面交,可透過線上交易販售票券云云 113年12月8日 下午1時47分許 1萬6000元 9 袁嘉伶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7日,以臉書暱稱「林博金」傳訊予袁嘉伶,訛稱有意購買馬達,惟須袁嘉伶配合使用「pchome網家速配」並完成託運條款簽署云云。 ①113年12月8日 下午1時49分許 ②113年12月8日 下午1時51分許 ③113年12月8日 下午1時53分許 ①2萬3023元 ②5050元 ③2020元 10 夏羽辰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6日下午4時許,以臉書帳號「蔡永松」傳訊予夏羽辰,訛稱有意購買夏羽辰販售之商品,須夏羽辰配合使用「黑貓宅急便」並完成託運條款簽署云云。 ①113年12月16日 下午5時19分許 ②113年12月16日 下午5時28分許 ①4萬9987元 ②4萬9987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羽彤 ①113年12月16日 下午5時27分許 ②113年12月16日 下午5時36分許 ③113年12月16日 下午5時37分許 ①5萬元 ②6萬元 ③4萬元 ① 臺中市○區○○路000○000號之臺中五權路郵局 ②③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臺中二中校門口右側 陳冠宇 11 楊文蔚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6日下午4時許,以臉書暱稱「高美惠」傳訊予楊文蔚假意購買相機,惟須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且因設定異常,須請楊文蔚配合完成金流認證云云 113年12月16日 下午5時29分許 4萬9983元 12 林享汶 (提告) 林享汶於113年12月17日經由臉書瀏覽帳號「時光旅行」之人張貼之假抽獎廣告,林享汶參與抽獎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誆稱:林享汶抽中頭獎,須配合完成金融帳戶認證,方能撥款云云 ①113年12月19日 晚間7時8分許 ②113年12月19日 晚間7時13分許 ③113年12月19日 晚間7時15分許 ④113年12月19日 晚間7時18分許 ①3萬1900元 ②4萬9985元 ③1萬8150元 ④2萬50元 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李棟源 ①113年12月19日 晚間7時26分許 ②113年12月19日 晚間7時26分許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①②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土地銀行北臺中分行 陳冠宇 13 蔡宜楺 (提告) 蔡宜楺於113年12月18日上午9時34分許,經由Instagram瀏覽帳號「zhuanyun888」之人張貼之假抽獎廣告,蔡宜楺參與抽獎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誆稱:蔡宜楺中獎,須配合完成金融帳戶認證,方能撥款云云 ①113年12月20日 下午2時14分許 ②113年12月20日 下午2時15分許 ③113年12月20日 下午2時16分許 ①1萬元 ②1萬元 ③64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黎純瑛 ①113年12月20日 下午2時24分許 ②113年12月20日 下午2時24分許 ③113年12月20日 下午2時25分許 ④113年12月20日 下午2時25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3萬元 ④3萬元 ①②③④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臺中二中校門口右側 陳冠宇 14 吳○榆 (提告) 吳○榆於113年12月20日下午1時28分許,經由Instagram瀏覽帳號「溫暖隨行」之人張貼之假抽獎廣告,吳○榆參與抽獎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誆稱:吳○榆抽中頭獎,須配合完成金融帳戶認證,方能撥款云云 113年12月20日 下午2時14分許 2萬4037元 15 方子寧 (提告) 方子寧於113年12月20日晚間9時30分許,接獲社交軟體小紅書暱稱「白天愛睏」傳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誆稱有意購買方子寧販售之商品,然須以黑貓宅急便交貨,再訛須配合簽署託運條款協議云云 113年12月20日 晚間8時31分許 3萬1998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張翠瀅 ①113年12月20日 晚間8時40分許 ②113年12月20日 晚間8時41分許 ③113年12月20日 晚間9時5分許 ④113年12月20日 晚間9時51分許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2萬4000元 ④6000元 ①② 臺中市○區○○路000○000號之臺中五權路郵局 ③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臺中淡溝郵局 ④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臺中篤行店 陳冠宇 16 洪瑞姿 (提告) 洪瑞姿於113年12月20日晚間8時29分許,接獲臉書帳號「吳貝貝」傳訊假意購買商品,再誆稱須使用台灣便利帶並配合簽署托運條約云云 ①113年12月20日 晚間8時34分許 ②113年12月20日 晚間8時35分許 ①4萬9985元 ②1萬2100元 17 曾暐珊 (提告) 曾暐珊於113年12月20日晚間6時28分許,接獲Instagram帳號「powgwccw」傳訊假意購買演唱會門票,嗣訛稱須使用交貨便並簽署托運條款云云 113年12月20日 晚間8時36分許 2萬9986元 18 魏國庭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小琪」傳訊予魏國庭,訛稱可以8000元販售2萬2400點線上遊戲點數予魏國庭云云。 113年12月20日 晚間9時40分許 8000元 總計 92萬0517元 105萬9005元【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 詐術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轉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提領人 1 方意云 方意云於113年12月24日晚間11時許,接獲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其友人「蔡文彬」,誆稱:急需用錢,須向方意云借款云云。 113年12月24日 晚間11時23分許 2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吳孟琳 ①113年12月24日 晚間11時25分許 ②113年12月24日 晚間11時36分許 ③113年12月24日 晚間11時42分許 ④113年12月24日 晚間11時43分許 ⑤113年12月24日 晚間11時44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1萬2000元 ① 臺中市○區○○街000號之統一超商光大國宅門市 ②③④⑤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臺中二中校門口右側 林庭皓 2 趙昱翔 (提告) 趙昱翔於113年12月24日晚間11時許,接獲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其友人「杜承翰」,誆稱:須向趙昱翔借款云云。 113年12月24日 晚間11時35分許 2萬元 3 顏嘉德 (提告) 顏嘉德於113年12月24日晚間10時30分許,接獲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其友人「謝錄成」,誆稱:須向顏嘉德借款云云。 113年12月24日 晚間11時38分許 5萬元 4 張珮慈 (提告) 張珮慈於113年11月20日在臉書上發現投資廣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訛稱:可在亞馬遜購物平台上以小額投資商品貨物方式獲利云云 ①113年12月25日 上午9時9分許 ②113年12月25日 上午9時11分許 ③113年12月25日 上午9時13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1萬元 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許嘉平 ①113年12月25日 上午9時33分許 ②113年12月25日 上午9時33分許 ①6萬元 ②5萬元 ①②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土地銀行北臺中分行 林庭皓 5 黃婉婷 (提告) 黃婉婷於113年12月26日中午12時30分許,接獲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傳訊假意購買黃婉婷販售之商品,再要求黃婉婷使用統一超商交貨便並配合完成認證云云 ①113年12月26日 中午12時39分許 ②113年12月26日 中午12時47分許 ①4萬2012元 ②8012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盈宏 ①113年12月26日 中午12時57分許 ②113年12月26日 中午12時58分許 ③113年12月26日 中午12時59分許 ④112年12月26日 中午12時59分許 ⑤113年12月26日 下午1時3分許 ⑥113年12月26日 下午1時4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①②③④ 臺中市○區○○街00號之全家超商臺中金水店 ⑤⑥ 臺中市○區○○街000號之統一超商光大國宅門市 林庭皓 6 張美琦 (提告) 張美琦於113年12月26日上午11時30分許,接獲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帳號「Angela Chen」傳訊予張美琦,假意購買張美琦販售之演唱會票券,嗣要求張美琦使用統一超商交貨便並配合完成認證云云 113年12月26日 中午12時43分許 7萬0125元 總計 32萬0158元 32萬2030元【附表三】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尤羿涵受騙部分) 陳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吳彥瑜受騙部分) 陳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林雯君受騙部分) 陳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楊馥榕受騙部分) 陳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王筱喻受騙部分) 陳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劉致緯受騙部分) 陳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趙若晴受騙部分) 陳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張仁愷受騙部分) 陳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袁嘉伶受騙部分) 陳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 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夏羽辰受騙部分) 陳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 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楊文蔚受騙部分) 陳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林享汶受騙部分) 陳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 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蔡宜楺受騙部分) 陳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4 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吳○榆受騙部分) 陳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5 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方子寧受騙部分) 陳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6 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洪瑞姿受騙部分) 陳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7 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曾暐珊受騙部分) 陳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8 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魏國庭受騙部分) 陳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方意云受騙部分) 陳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庭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趙昱翔受騙部分) 陳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庭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顏嘉德受騙部分) 陳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庭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張珮慈受騙部分) 陳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庭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黃婉婷受騙部分) 陳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庭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張美琦受騙部分) 陳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庭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

一、114年度偵字第58492號卷一 1、員警職務報告(見偵卷一第77—83頁) 2、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⑴被告陳冠宇提領: ①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3年12月7日晚間9時53分至同日晚間9時54分許(監視器錄影時間慢1分鐘)臺中市○區○○路000○000號臺中五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卷一第97頁) ⒉113年12月8日凌晨12時20分至同日凌晨12時22分許(監視器錄影時間慢1分鐘)臺中市○區○○路000○000號臺中五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卷一第99頁)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3年12月8日下午1時31分許臺中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台中金水店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卷一第99頁) ⒉113年12月8日下午1時58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篤行分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卷一第101頁) 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3年12月16日晚間5時27分許(監視器錄影時間慢1分鐘)臺中市○區○○路000○000號臺中五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卷一第103頁) ⒉113年12月16日晚間5時36分至同日晚間5時37分許(監視器錄影時間快約2分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二中校門口右側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卷一第105頁) ④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19日晚間7時26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號臺灣土地銀行北台中分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卷一第105頁) ⑤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20日下午2時24分許(監視器錄影時間快約2分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二中校門口右側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卷一第107頁) 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20日晚間8時40分至同日晚間8時41分許(監視器錄影時間慢1分鐘)臺中市○區○○路000○000號臺中五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卷一第107頁) ⑵被告林庭皓提領: ①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3年12月24日晚間11時23分至同日晚間11時25分許(監視器錄影時間慢2分鐘)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光大國宅店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卷一第115頁) ⒉113年12月24日晚間11時35分至同日晚間11時42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二中校門口右側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卷一第115頁) ②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25日上午9時33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號臺灣土地銀行北台中分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卷一第117頁) ③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3年12月26日中午12時57分至同日中午12時59分許臺中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台中金水店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卷一第117頁) ⒉113年12月26日下午1時3分至同日下午1時4分許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光大國宅店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卷一第119頁) 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348號、第16247號、第16444號、第17646號、第17952號起訴書(見偵卷一第169—185頁) 二、114年度偵字第58492號卷二 1、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偵卷二第3—5頁) 2、王緗柔所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二第37頁) 3、李品翰所有之國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二第135頁) 4、陳羽彤所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二第361頁) 5、李棟源所有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二第421頁) 6、黎純瑛所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二第507頁) 7、張翠瀅所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二第617頁) 8、告訴人尤羿涵報案相關資料: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二第49頁、第55—57頁、第63—64頁) ⑵Instagram中獎訊息截圖(見偵卷二第65頁) ⑶LINE暱稱「林國偉」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66—68頁) ⑷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偵卷第68—69頁) 9、告訴人吳彥瑜報案相關資料: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二第101—103頁、107頁、第111頁) ⑵詐團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115頁) ⑶假賣貨便客服人員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115頁) ⑷詐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115頁) ⑸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偵卷二第116頁) 10、告訴人林雯君報案相關資料: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二第72頁、82—83頁、第85頁、第91—92頁) ⑵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及截圖(見偵卷第96—97頁) ⑶LINE暱稱「吳家慶」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第97頁) 11、被害人楊馥榕報案相關資料: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二第120—121頁、第124—126頁) ⑵Messenger暱稱「Joann Wang」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128頁) ⑶臉書暱稱「Joann Wang」主頁截圖(見偵卷二第128頁) ⑷臉書社團名稱「周杰倫《嘉年華》世界巡迴演唱會@台北大巨蛋—【讓票.換票.求票】」主頁截圖(見偵卷二第128頁) ⑸LINE暱稱「布丁不叮」(帳號:vayy6)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129頁) ⑹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偵卷二第130頁) 12、告訴人王筱喻報案相關資料: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二第143—145頁、第159—160頁、第163—164頁) ⑵Dcard暱稱「卡卡」資訊及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155頁) ⑶LINE暱稱「客服專員–陳志雄」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156頁) ⑷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偵卷第157頁) 13、告訴人劉致緯報案相關資料: ⑴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二第170—174頁) ⑵Messenger暱稱「金」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180頁) ⑶LINE暱稱「PChome網家速配」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181頁) ⑷詐騙網頁「PChome網家速配」截圖(見偵卷二第182頁) ⑸LINE暱稱「林俊浩」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183頁) ⑹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偵卷二第183頁) 14、告訴人趙若晴報案相關資料: 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二第189—192頁、第195—197頁) ⑵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偵卷二第203—204頁) ⑶LINE暱稱「客服專...005號專員」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204—206頁) ⑷Messenger暱稱「Li Wen」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206—209頁) 15、告訴人張仁愷報案相關資料: 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二第221—228頁) ⑵Messenger暱稱「塚野梨」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206—209頁) ⑶LINE暱稱「沒有其他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217—218頁) ⑷臉書暱稱「塚野梨」主頁截圖(見偵卷二第219頁) ⑸臉書社團名稱「台灣演唱會門票交易轉讓買賣分享區/台北台中高雄」主頁及貼文截圖(見偵卷二第218—219頁) ⑹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見偵卷二第217頁) 16、被害人袁嘉伶報案相關資料: 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二第231—233頁、第245—248頁) ⑵Messenger暱稱「林博金」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263—267頁) ⑶詐騙網頁PChome網家速配截圖(見偵卷二第269頁) ⑷LINE暱稱「PChome網家速配」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271—273頁) ⑸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偵卷二第259—261頁) 17、告訴人夏羽辰報案相關資料: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二第381頁、第390—391頁、第395—398頁) ⑵Messenger暱稱「蔡永松」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399—400頁) ⑶LINE暱稱「楊聰慧(客服經理)019」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400—401頁) ⑷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偵卷二第401—402頁) 18、告訴人楊文蔚報案相關資料: ⑴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二第364—364頁、第369—370頁) ⑵Messenger暱稱「高美惠」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371—372頁) ⑶臉書暱稱「高美惠」主頁截圖(見偵卷二第373頁) ⑷詐騙網頁「交貨便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372頁) ⑸LINE暱稱「李專員E:016」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373—374頁) ⑹臉書社團名稱「Fujifilm原廠二手攝影器材交流」主頁截圖(見偵卷二第374頁) ⑺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見偵卷二第375頁) 19、告訴人林享汶報案相關資料: 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二第438—439頁、第446—447頁、第467—468頁) ⑵LINE暱稱「金融易達中心」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469—470頁) ⑶LINE暱稱「莊慶保」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470—472頁) ⑷LINE暱稱「張亮」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472頁) ⑸臉書粉絲專頁名稱「時光旅行」主頁截圖(見偵卷二第473頁) ⑹Messenger粉絲專頁名稱「時光旅行」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473—476頁) ⑺網頁幸運扭蛋機截圖(見偵卷二第477頁) ⑻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偵卷二第481頁、第484頁) 20、告訴人蔡宜楺報案相關資料: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二第535—534頁、第541—542頁、第555—557頁) ⑵Instagram暱稱「zhuanyun888」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543頁、第549—551頁) ⑶LINE暱稱「楊國華」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543—545頁) ⑷LINE暱稱「趙世嘉」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545頁) ⑸LINE暱稱「點通支付」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547頁) ⑹購物應用程式「蝦皮」訂單詳情截圖(見偵卷二第553頁) ⑺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偵卷二第545頁、第549頁) 21、告訴人吳○榆報案相關資料: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二第519—523頁、第531頁) ⑵Instagram暱稱「溫暖隨行」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525—529頁) ⑶LINE暱稱「趙先生」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526頁、第529頁) ⑷LINE暱稱「李嘉媛」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526—527頁、第530頁) ⑸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偵卷二第530頁) 22、告訴人方子寧報案相關資料: ⑴新竹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二第559頁、第623—625頁) ⑵LINE暱稱「客服專員」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627頁、第630頁) ⑶LINE暱稱「黑貓宅急便」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631—635頁) ⑷LINE暱稱「客服專員—陳志雄」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636頁) ⑸LINE暱稱「賣貨便」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637—642頁) ⑹Instagram暱稱「Leah Clark」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643—647頁) ⑺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偵卷二第628頁) 23、告訴人洪瑞姿報案相關資料: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二第651—653頁、第663—665頁、第671頁) ⑵Messenger暱稱「吳贝贝」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685—687頁) ⑶LINE暱稱「線上客服」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卷二第689—693頁) ⑷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見偵卷二第699—701頁) 24、告訴人曾暐珊報案相關資料: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二第710—713頁) 25、告訴人魏國庭報案相關資料: ⑴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二第723頁、第729—735頁) ⑵LINE暱稱「小琪」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737—739頁) ⑶轉帳交易明細影本(見偵卷第741頁) 三、114年度偵字第58492號卷三 1、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偵卷三第3—5頁) 2、吳孟琳所有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偵卷三第11頁) 3、許嘉平所有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偵卷三第61頁) 4、陳盈宏所有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偵卷三第107頁) 5、被害人方意云報案相關資料: 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三第14頁、第18—21頁) ⑵LINE暱稱「蔡文彬」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三第24頁) ⑶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偵卷三第23頁) 6、告訴人趙昱翔報案相關資料: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山仔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三第25頁、第28—31頁) ⑵Instagram暱稱「杜承翰」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三第32—34頁) ⑶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偵卷三第32頁) 7、告訴人顏嘉德報案相關資料: 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三第41—46頁、第51—53頁) ⑵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三第55—56頁) ⑶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偵卷三第55頁) 8、告訴人張珮慈報案相關資料: ⑴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三第75—79頁、第89—90頁) ⑵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偵卷第101—102頁) 9、告訴人黃婉婷報案相關資料: ⑴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延平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三第111—114頁、第131—132頁) ⑵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偵卷三第141頁) 10、告訴人張美琦報案相關資料: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三第151—156頁)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3-10